2003-07-24 22:13:51301戰役(十八)編按:<301戰役>一書是國內智慧財產權專家翁自得先生的著述,曾於本報從(一)連載至(十),後因遇上SARS之故,便暫停刊出,經讀者來函頻頻催促,於7月16日恢復連載,未讀過前篇的讀者可自行至「301戰役」版閱覽之。
從條文來看,一般人絕難看出問題與其用意,其問題在於,民國五十四年至七十四年這段期間,我國當時著作權法對於電影、錄音、照片三種著作的保護年限規定,是從發行日起算十年,十年屆滿後便成為公共所有。也就是說,在民國六十四年以前發行的電影、錄音、照片等著作,到了民國七十四年,事實上保護期限均已屆滿,已是公共所有,不應再溯及保護,但是,美國卻在<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要求回溯保護這些著作。 依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溯及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美國憲法尚且如此規定,但美方卻反過來要求我國政府給予美國人著作權溯及保護,無異視我國為其殖民地。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林立委(國民黨林壽山立委)當面向美國<貿易代表署>奚爾斯代表提出的書面建議,即指稱這是「殖民地條款」! 事實上,依美國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第四O八條規定的反面解釋,不論已發行或未發行的著作,凡著作權存續期間屆滿,就不能申請登記受法院保護,也就是說,美國<著作權法>也不溯及保護已發行且著作權期間屆滿的著作。 在另一方面,國際上對著作權保護標準最高的<伯恩公約>第十八條也有明文規定,著作權已經變成「公共所有」者不得溯及保護。所謂已變成公共所有者,是指任何人都可不必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這是必然規定,否則,試想:像四書、五經等,遠古時代書籍均要回溯保護作者著作權,將是行不通的。 我立即回函說「已成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不僅伯恩公約第十八條明文規定不得重行保護,GATT TPIPs (WTO前身,關稅貿易總協定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草案第九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應遵守,若電影著作可違反此一原則,則其他著作亦比照辦理時,必然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貴國人民亦可能因繼續使用回溯保護的公共所有著作,致侵害我國著作權而不知!」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這項規定及配合修正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一O六條的規定,就電影、錄音及照片等三種著作言,明顯違反<伯恩公約>第十八條不得溯及保護的規定,我國加入GATT 後,依據TRIPs的規定,要遵守<伯恩公約>的規定,這三種著作能否繼續回溯保護?又要衍生爭議。(待續) 由 發表於 July 24, 2003 10:13 PM | 引用迴響
A continuing flow of paper is sufficient to continue the flow of paper. Posted by: Mortgage Refinanc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4 10:44 A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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