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2 20:52:10台鐵員工集體休假,違法?編按:<蜂報>投稿,全文照登 勞動者組成工會,乃是依據工會法的法定權利,而此一「團結權」的保障確保了勞動三權之「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實現的可能性。台鐵上萬名的員工亦是據以而組織工會,因此,台鐵員工行使工會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上的權利,乃是法律所賦與人民者…
台鐵員工在中秋節此一法定休假日休假,真實乃是本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所得行使之法定權利,除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否則,勞工本來就毋需在中秋節當日給付勞務。而台鐵過去以勞工預借工資方式,表示同意於假日出勤,但是,<台鐵工會>在籌劃工會會員大會之過程中,已明言放棄<勞動基準法>中勞工假日工作,雇主加倍給付工資之權利,因此,台鐵員工利用其法定休假權來召開會員大會,乃是依法行使其權利,實難謂有違法之虞。 除了休假權之合法性的爭議外,<台灣鐵路管理局>局方並以<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來要求台鐵員工於中秋節出勤,否則將以「擅離職守」、「曠職」論處。台鐵員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其勞動條件之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從<勞動基準法>,而依<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除非其他法律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才會排除<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而在此次工會召開會員大會一事之中,台鐵員工依<勞動基準法>行使法定休假權,卻反而被扣上「擅離職守」、「曠職」的罪名,台鐵局方並將這種處分的可能性廣散於眾,流傳在大眾與員工之間,則<台灣鐵路管理局>局方的行為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更有妨礙工會之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虞,這更值得吾人深思。 在今年「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的修正草案中,工會自主的呼聲四起,要求行政機關退出工會自主自治的領域,但是在現實社會上所發生的事件,卻是<交通部>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以近似非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來侵害勞動合法的休假權,進而破壞勞動者與工會的集體權利,這種情形在強調法治的社會裡,是否更應該加以檢討? 勞動者組成工會,乃是依據工會法的法定權利,而此一「團結權」的保障確保了勞動三權之「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實現的可能性。台鐵上萬名的員工亦是據以而組織工會,因此,台鐵員工行使工會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上的權利,乃是法律所賦與人民者。 從另一方面而言,若台鐵員工依法組織工會,但卻被禁止或是難以行使<工會法>等相關法律上的權利,則此等法律之訂定與存在,對於勞動者的保障還有什麼實質的意義呢?若法律果真禁止台鐵工會罷工、或是容許雇主恣意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之存在於動者而言將完全喪失意義,而<工會法>第一條揭示「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的意旨也無異空言。 其實,勞動者肩負著帶動社會發展的重要角色,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就等同於促進社會的前進。今天政府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在大力推動「公司化、民營化」的政策中,傷害員工與社會大眾權益的疑慮仍然存在時,實際擔台鐵運轉、鎮日在各個鐵路勞動現場奉獻心的的勞動者,他們的呼聲是否更應該被重視? 今天,上萬名台鐵員工選擇以召開會員大會以商討罷工的方式,來回應政府的政策,不但表現了勞動者的社會參與,而且也展現了台鐵員工審慎權衡後的決定,若台鐵員工眼看「公司化」政策在枉顧人民與員工權益下推動,而以個人怠工、破壞的方式來對抗,不但無法使社會大眾了解政策對社會的影響,而且也不可能撼動政策。 一項政策的影響所及是千萬人民,英國鐵路民營化後事故頻傳就是例證之一,台鐵員工選擇站出來以反對政府「改惡」的政策,保障的是整體社會的進步,這也呼應了<勞勞基準法>的立法目的:「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發展。」因此,仔細聆聽台鐵工會與員工的的呼聲,共同促進社會的進步,或許是我們共同迎接今年中秋節的最好角色。 由 stingbee 發表於 August 2, 2003 08:52 PM | 引用迴響
3-47 .第一則: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工友,其勞動條件是否適用勞基法? .第二則: 交通事業機構是否適用勞基法有關人員身分? 發文字號: (74) 局壹字第38059號 Posted by: peoj r1r8 發表於 August 4, 2003 12:45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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