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3 23:19:25

301戰役﹝26﹞

編按:<301戰役>一書是國內智慧財產權專家翁自得先生的著述,未讀過前篇的讀者可自行至「301戰役」版閱覽之。
■作者:翁自得 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


由於七月二十四日向<內政部>傳真要求提供的資料,遲未提供,即於八月一日起多次向<外交部>與<經濟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均未獲提供,我只能就現有的資料研究<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至協定第一次審查前,因資料不全,無法確實了解協定條文的原意,只好據實報告林立委,希望林立委以資料尚未提供及先舉辦公聽會為由,暫停審查,而聯席審查會因立法院配合選舉將停會一個多月,原執意繼續審查,因林宏宗立法委員為了著作權侵害不得易科罰金案,執意杯葛,在出席委員人數不足的情況下,主席只好被迫宣布散會。

<外交部>與<內政部>的相關資料陸續寄到後,適臺北<美僑商會>邀請林立委,於十一月十九日演講,當時正值選舉期間,我代表林立委出席,花了整整兩個禮拜的時間研究協定,提出「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與雙方法律牴觸之疑義」一文,並以此為講題,這時才了解協定的真正問題。

十二月三日,美國當時<貿易代表署>奚爾斯代表來我國訪問,一週以前,即接獲<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的通知,希望能安排奚爾斯代表與林立委見面,為了表示慎重,我特別草擬了一份以林立委具名向奚爾斯大使建議的書面資料。(如附十)

十二月四日至九日,中美雙方代表在臺北展開談判,「禁止真品輸入」案成為這次談判的焦點,也未達成共識。

由於禁止「真品」輸入不利消費者權益,其間,我還曾到<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拜訪前任秘書長蔡調彰,希望能與消費者團體聯合發起「抵制美貨運動」,但蔡秘書長的意願不高,只同意交由該會法務人員研究,後來也沒有下文。

立法委員改選後,外交、內政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原訂於十二月日,邀請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人舉行公聽會,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擅自通知外交、內政委員會改開審查會,又未事先通知召集委員,當天出席的立法委員包括林壽山、曾芙美等都表示強烈的不滿,要求先舉行公聽會,再舉行審查會,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強渡關山」的策略只得宣告失敗。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四日及六日兩天,立法院外交委員會連開了兩天的公聽會,除了電影業者、<美國在台協會>及美商律師等力主禁止「真品」輸入,<外交部>、<經濟部>一再強調「特別三O一」報復的影響外,其他出席人員,尤其是專家學者一致認為不應該禁止,<內政部>王全祿主任委員還特別要求:立法院表明是贊成美方的意見,或是支持<內政部>的立場?

一月十一日,繼續一讀審查協定,全部照林立委的修正意見通過,外交委員會專門委員李子文拜託我,當晚趕寫完成附保留條文及理由,當時第十四條的附保留條文為「不禁止合法著作物之輸入」。

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至七時,我與會IIPA的 Eric H. Smith 等四人交換意見時,曾提出若第十四條可以解釋為「禁止真品輸入」,為何沒有美國<著作權法>第六O二條第一項各款的合理輸入與第一O九條的第一次銷售理論規定?

若可如此解釋,則入境我國之外國與我國旅客都不能攜入美國的著作,同樣地,協定是適用於雙方,入境美國之任何國家的旅客也不能攜入我國的著作。

當時 Eric H. Smith 馬上回答第十三條已有規定,雙方可予以有關限度之例外限制,作者回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並不包括第十四條,Eric H. Smith 翻了協定第十四條條文後,當場愣住了,承認協定的起草似有疏漏。

一月十八日,立法院照審查會的意見,再一次開創先例,無異議「附保留批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美方知道立法院的決定後,開始透過我駐美單位表示強烈不滿。

二月十三日下午,當時的<經濟部長>蕭萬長特別南下,到林壽山服務處與林立委溝通,並當著林立委的面,邀請我以<經濟部>的顧問隨團赴美參加談判。

後來,<經濟部國貿局>第三組通知我兩度到該組協商,我判斷可能是為了隨團赴美談判的問題,當時,在該組辦公內,我首次與組長蔡練生、副組長鄧振中辯論禁止真品輸入的問題,他們認為應該要禁,並舉例說,我們不直接從美國進口而從印度進口美國的真品,對美國的著作權人不利,我反駁說那是美國與印度的民事合約問題,而且,假如我們從美國或印度的零售商進口真品,在臺灣還有市場,那臺灣的消費者豈不成為冤大頭 ?

尤其,協定第十四條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都沒有美國<著作權法>第六O二條合理輸入的條款,那麼入境旅客攜入一本美國書,也侵害著作權;進口電視機時,另外還要取得電視機說明書的著作權人授權?

二月二十三日,我陪林立委到<美國在臺協會>,當時連繫時,曾要求能指派該協會法律專家一起討論,但該協會仍由經濟組組長史代樂接待,當時我曾質疑,既然美國海關已明知美國著作物不能輸出到臺灣,在輸出時擋關即可,為何反要求我方禁止輸入?史代樂說明美方並非要禁止我國從美國直接進口真品,而是要禁止我國從第三國進口美國著作物,我續問,但協定的條文若解釋為禁止,則包括禁止我國直接從美國進口,史代樂答說,法律的問題她無法回答。(待續)

由 發表於 August 3, 2003 11:19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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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brose Bierce, The Devil's 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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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Mortgage Refinanc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4 0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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