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5 03:44:11301戰役(27)編按:<301戰役>一書是國內智慧財產權專家翁自得先生的著述,未讀過前篇的讀者可自行至「301戰役」版閱覽之。
美方會誤解,是我預料中的事,早在二月十四日,我即以林立委名義發布新聞「籲請美國貿易代表署,委託精通中美著作權法的專家翻譯立法院附保留批准之依據及理由,以免因誤譯而決策被誤導。」 不過,這份書面並未針對該協定第十四條「禁止真品輸入」的附保留理由提出批評,只在強調「禁止真品輸入」對著作權人的重要性。美方的批評,媒體大肆報導,但後來,我針對美方批評提出的反批評(如附十二),則是隻字未上報,或許這就是「弱者聲音小」的殘酷現實。 談判期間,我不能進入談判會場,只能在會場外枯候備詢,因此,就利用空檔代表林立委分別拜訪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ERICA)、 MPAA(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兩個業者團體,這兩個團體也是IIPA所屬團體,經過溝通後,他們主動提出修正「禁止真品輸入」的原則,必須他們在我國的代理商向我國主管機關登記,我國才禁止真品輸入,其他的真品可以不禁止。IIPA的 Eric H. Smith 後來也在媒體上公開表示這項修正意見。 由於我只是顧問的角色,只能與他們交換意見,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任何條件,只好把這項訊息傳給王全祿主任委員,王主委倒同意接受這項修正意見,並在談判中正式提出,無奈,美方談判代表不接受。 我在MPAA拜訪時,曾提出質疑,既然,美國認為某著作未經授權不能輸往臺灣,美國自己立法規定海關禁止出口即可解決問題,何必以「特別三O一」脅迫他國禁止真品輸入?IIPA的 Eric H. Smith 苦笑回說,沒有一個國家禁止真品出口。 當時我心想,也沒有一個國家規定電腦出口要檢驗,美國卻以「特別三O一」脅迫我國違法檢驗。不過,因為他們已修正對禁止真品輸入的看法,為免傷和氣,所以未追問。 談判最後,美方提出一份「 record of understanding 」草案要求我方接受,這份備忘錄草案先指明協定第十四條就是「禁止真品輸入」,再約定協定第十三條得為合理輸入之規定,應適用於第十四條,但又明訂得為合理輸入的範圍,僅限個人使用及附屬於貨品的著作物(例如,電視機的操作手冊)。 從美方提出這份備忘錄草案,明定協定第十三條應適用第十四條,就可以證明當年美方起草的協定確有疏漏,也願意解決這項窒礙難行的條文,但因隔日美方已有與他國談判的行程,且我方來不及研究備忘錄的影響,因而未達成協議,三月份的談判隨即結束。(待續) 由 發表於 August 5, 2003 03:44 AM | 引用迴響
In Pocataligo, Georgia, it is a violation for a woman over 200 pounds Posted by: Mortgage Refinanc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4 06:44 A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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