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15 23:57:03國營事業民營化對勞工安全衛生的省思編按:<蜂報>投稿,全文照登 政府在研討國營事業民營化之相關問題時,幾乎所有產、官、學之專家均著重於經濟利益與員工權益補償兩方面。然而,真正對員工可能造成最大潛伏傷害的勞工安全衛生,卻鮮有人會去提及。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國營事業之安全設施、員工訓練及技術管理等項,應採用最有效率之方法與制度。然在民營化的過程中,所有國營事業單位人力精減及緊縮成本支出的考量下(含人力外包方式),卻完全忽視《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維護勞工安全的措施。以至於造成許多家庭的悲劇,本人即為親身受害者之一。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星期日),這天使我成為殘障者的日子,回憶當時的情況,至今仍心有餘悸。大約下午三時左右,有一輛國光號大客車自台中返場,依例行規定洗車、加油,以及進行一級保養車輛安全檢查,但車輛於場內加油站熄火加油後,無法發動(因啟動馬達故障),本人為值班技工班長,接獲駕駛員報告,了解情況後,為避免陸續返場之車輛阻塞場站聯外道路,影響市區交通公共安全,立即親自駕駛堆高機欲將故障之大客車推至維修車庫。 當推高機行駛至加油站時,因地面油漬(加油機年久失修,滴漏柴油)造成輪胎偏滑,整部推高機滑落保養溝中(保養溝未設置安全防護桿),當時左腳被整部三噸重的推高機輾壓在保養溝內側角鋼中間,經現場所有同仁搶救,並聯絡救護車送往馬偕醫院急救,終因動脈血管斷裂,腳盤骨折及肌肉碎裂,無法修復,主治醫師告知必須截肢,同時宣告即將終身殘廢!爾後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調適更是痛苦考驗的開始。 雖然,<台汽>是<交通部>國營事業,故員工具有公務員身份,可悲的是,因公成殘後的有關權益之補償,卻歷經兩年多向事業單位<台汽公司>及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主張依《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發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經函復不符規定,向行政院提起復審又遭駁回,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複審,該會邀請本人、<台汽公司>、<交通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派員到會明,並經公審後才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領到慰問金時,距因公受傷成殘時,約三年七個月。對一位盡忠職守的員工又何嘗不是第二次傷害呢?政府對待受僱者確實立下最不良的示範! 由 stingbee 發表於 September 15, 2003 11:57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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