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18 22:51:49重建路茫茫~台中市美麗殿社區■文╱葉秀吉﹝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推動委員會災民代表、美麗殿社區管理委員會﹞ 美麗殿社區基本資料: 全倒社區未拆除之原因 1.災區集合式住宅重建率普遍偏低,致使部分經濟較為弱勢住戶無信心重建,主張改為修繕。 2.建商為維護該公司信譽,暗中阻撓拆除,意圖降低全倒比率,以及賠償責任。 3.政府為消滅災民、粉飾太平,故意拖延拆除時程,致使社區分化日益嚴重。 例1:拆除公告貼出,依法有異議者應在一個月內提出。但本社區有異議者在三個月後方提出異議,卻依舊獲准,此舉明顯是圖利建商及特定人士。 例2:市府在大樓拆除工程發包完成5個月後,再將案件提送公程會重新鑑定,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並圖利特定人士。 全倒社區改判可修繕補強對受災戶權益的損害 依照目前台灣的建物技術,只要建築物並未傾斜倒塌,即可修繕補強。然而,若要修繕補強至耐震性猶如新建築物一般的耐震度,則必須承受較「重建」更「高」的經費。對被地震震怕的大多數災民而言,如何可能願意再花如此高額經費,在一個危險性高的住宅上。因此,我們認為政府將全倒大樓改判可修繕補強,根本是致人民於險境的行徑。且若改為可修繕補強,亦對受災戶權益有下列損害: 1.銀行舊貸款無法辦理「協議承受」,必須忍受高達8%~9%的高利息。 2.政府政策性鼓勵重購,致使本社區重購戶必須負擔: 3.危險大樓未拆除或修繕,危害本社區無奈返回社區居住的受災戶及附近住戶之生命安全,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隨時處在具有高威脅性的環境之中。 4.全倒大樓一天未拆除,重建腳步就要遲一個月。在這樣的情況下,受災戶該何去何從? 我們的質疑 1.震災四年,政府從未給受災戶一個「符合科學精神」的鑑定報告: 2.若本社區依政府要求改為重新修繕補強,再發生任何意外,政府是否會負起全部的責任?受災戶的生命財產問題,又該如何保障? 由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3 10:51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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