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2 02:39:15

國家公園的美麗與隱憂

轉載自:【台灣日報/非台北觀點/2003.08.25】
■作者:劉國信
■編按:國家公園也者,就是以國家權力介入某一塊必須予以強制維護保育的生態地區,以防杜觀光業資本財團、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入侵,並通過總量管制的政策以限制消費性觀光人潮對自然生態的破壞,然而,台灣國家公園的設置或者基於「觀光客倍增」的「拼經濟」意圖--如馬告國家公園,或者是收買反核聲浪的政治交換--如蘭嶼國家公園,或者淪為變賣國土以BOT給觀光財團--如墾丁國家公園,或者變成剝奪民住族生存權的「生態帝國主義」--如太魯閣國家公園。沒有人會反對國家公園,但是,當國家公園被官方與資本家聯手偽裝成「披著羊皮的狼」,除了徒增國家公園的阻力外,更可怕的是,它將扭曲了國家公園的價值本意.....


國家公園這些年來真是命運多舛,先是規劃中的蘭嶼、能丹國家公園均告胎死腹中;玉山、太魯閣、雪霸三座高山型國家公園長久以來又屢為原住民還我土地的抗爭所苦;近期以保護棲蘭檜木森林為主要訴求的「馬告國家公園」,雖經保育團體歷多年艱苦奮鬥而得以稍露曙光,卻又深陷於各方角力的泥淖,自去(九十一)年八月底公告範圍後,迄今仍處於不確定狀態中,游揆且於日前再度前往視察。而即將於本年底屆滿二十年,刻正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的墾丁國家公園,卻也面臨地方強力反彈,醞釀北上陳情促請政府廢除墾丁國家公園,網路也流傳墾丁遭國際除名情事。

堪稱早期即行開啟島內自然資源保育、環境保護先河的國家公園,何以在經營管理上落於這般困境。而且相較於近年來接二連三設立,虎虎生風的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真可說是欲振乏力,趑趄難行。

事實上,國家公園係依《國家公園法》成立,有無在國際上列名倒無關宏旨。然於民國六十一年制定的《國家公園法》,經過三十多年來社會經濟變遷的結果,不合時宜之處所在多有。主管機關固然極力朝修法方向努力,可是只要涉及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各種枝節便層出不窮,甚至偏離主題,至難招架。而某些攸關原住居民權益重大的內容或條文,如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禁止「捕捉魚類」,對墾丁國家公園海域內以捕魚為業的漁民而言殊不合理,且在執法實務上不無窒礙難行之處,卻甚少聽聞異議或為識者所著墨。

昔日參與國家公園規劃的專家、學者,無不抱持著相當崇高的理想,欲擘劃構築一個得以讓後代子子孫孫永續經營的生態伊甸園。剛開始的時候,在地住民或原住民尚不明究裡,也許還承這份情,否則不會簞食壺漿以迎。等到時日一久發現不對勁,國家公園法令卻已如緊箍咒般掐得他們難以動彈時,更造成彼此間的對立與不信任。

國家公園本身無罪,罪在地狹人稠的台灣,為生態保育「把關」的國家公園,實在很難討好任何一方,更不可能免於人怨。其在保育工作上主動、積極的防禦作為,雖然均以生物多樣性為出發點。可是當其設限的標的是個人私有的土地或對自然資源耗用的干涉時,這種情結糾葛顯然更加難以釐清。

同時,國家公園的屬性以自然生態保育為主軸,在實施週休二日,休閒旅遊風氣鼎盛後,面對蜂擁而來的遊客壓力,觀光遊憩軟、硬體規劃與設施多已呈現過度承載;且遊客對於國家公園與一般遊憩區、風景遊樂區的分野觀念模糊,業者復千方百計迎合遊客脾胃,無暇顧及生態保護,益增經營管理之困難。

另由於國家公園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內彰顯其成效,斷須默默耕耘,不求聞達與腳踏實地的人方足以勝任。因此,其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充分的熱誠與使命感來為這塊土地貢獻心力,是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成敗的關鍵。國家公園成立之初,員工士氣如虹,人人以生態保育為己任。晚近,囿於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目標多所受挫後,輒有無力與無奈的現象。

更何況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保育工作與經濟發展間衍生的齟齬與衝突勢必更加複雜,假使國家公園沒有更多的智慧與堅持,又如何讓這塊曾被葡萄牙人譽為「福爾摩莎」的美麗土地得以永續,真不禁令人憂心。

由 stingbee 發表於 September 22, 2003 02:39 A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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