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2 21:22:40另一種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說法轉載自:【國際邊緣網站/反智慧財產權】 當代世界資本主義體系的大員,美國,揮舞它的貿易法「三O一條款」時,同樣是這個體系成員的各個國家,幾乎沒有一個不膽顫心驚。不過,我國似乎來得嚴重一些,有若嚇得屁滾尿流,有實際資料為証:從一九八五年至今年初,當美國祭出「三O一」時,台灣平均只談了十八天就接受屈從,南韓則是355天,泰國更達470天,印度、日本與大陸則在三百天左右。(施俊吉,1993/02/23,17版,中時) 台灣這麼買老美的帳,或許是長期以來仰人鼻習,不得不爾,但主要的原因顯然還在於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與工商機秘的統稱)的問題。事實上,過去十年來,媒介對於這個議題的刊載,從無到有,剛好足以反映外在經貿的實際狀況。 1983年我國與美方的經濟貿易諮商,在例行會議以外,另加「保護工業財產權會議」,並於次年擴大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會議」,1985年7月10日《著作權法》因而有了自196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幅修訂,事後,錄影帶及小說出租店遭受頗大衝擊。從此,這方面的議題履履浮現報端,而1992年6月新的《著作權法》開始施行以後,由於影響層面更大大,致使重要聞版面裡,幾乎沒有一日沒有相關事件的報導、評論,或是自責(國人沒有尊重智慧的習慣等)。 今年(1993年)3月7日,新科行政院長在第四台業者成立「有線傳播發展促進會」時,致詞表示欽佩業者不再播放侵權影片,彷彿台灣的有線電視購買版權片以後,這個地虎影像網路,從此平坦無事。 但到底應該以怎麼樣的觀點看待智慧財產的問題,才能更為接近真相呢?坊間看得到的類書,報章雜誌的新聞報導,好像沒有例外,都是繞著技術面在打轉(條文的解釋、就法言法等)。這些作者的用心與著述之勤,固然以實事求事的筆觸,提供國人接觸這方面問題時,不可或缺的參考與指引。但另一方面,就如黃維幸博士所說,實証法學有它的限制,這些闡述智產權的主流文字,確實少見社會學式的討論,尤其是出以質疑、批判的視野,更是闕如。 筆者是法律條文的門外漢,對於法律社會學也僅止於興趣,現在膽敢不揣淺陋,自封一夜專家,借此篇幅,引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另一種視野,先淺述智產權歷史,然後實例舉証排在後面,純粹是心情激切而不再能瞻前顧後,只求趕快拋出一塊磚頭。 直到十二世紀,巴黎及另外一些大學城鎮出現了手稿書籍的交易買賣。文具書商 (stationer)拿出(商業)資本,在大學的嚴格規約下,將古文經典以特定的價格,透過手抄方式,重製而出賣。但這種手抄本畢竟不可能流傳太廣,大學興起固然逐漸破壞了教會的知識壟斷力,但印刷興起之前,口語仍然是主要的傳播途逕,談不上版權問題。因此,文具書商透過他們長期累積的資本,致力於印刷設備的發明與改良,一四五0年代戈登堡(Johann Gutenberg )開發出了活版印刷技術,資金全部取自名喚福斯特(Johann Fust)的商業資本家,但由於戈氏無法即時償還貸款,他智識上的創造果實也就為福氏所有,這也表徵了資本主義體系的本質。 一四六九年,現今義大利的城邦威尼斯市政府,給予引進活版印刷的 John of Speyer 五年的印刷特權作為回報,稍後則給予特定商號印製某些書籍古典的權力,以此鼓勵印刷這個當時算是「昂貴而風險頗大的行業」,「後世的版權體系,可以說是以此為其濫觴。」而印書特許狀的核發,也就迫使政府開始衡量,哪些東西屬於公共領域,哪些藝文活動則是私人性質而可以作為謀利之用。 當我們想到程偉元無需取得任何許可,大落落地出版《紅樓夢》的三百多年前,洋人的國家機器早就介入了印刷業時,我們又得到了另一個標記,看出了西方國家在全球體系的特徵之一。不過,就如同資本主義萌芽階段的國家機器與私人資本,結合尚未緊密,對於智慧權的保護,也很難完全責成於國家機器,而必須仰仗商人之間的協定。這種情形在現今的德國更是明顯,因為,彼時普魯士小邦林立,國家權威沒有樹立,令出難行或效力範圍有限;另一方面,書商的足跡早就跨越了邦界,不是單一國家法令與行政能力所及。因此,商人為了自保,也就彼此約束互不侵犯,事實上,他們發現這才是保障本身經濟利益不受盜印、不受競爭的更好辦法哩。在德國,這樣的私人協議,主要是透過書商公會與法蘭克福及萊比錫書展訂定的。 等到資本主義的重心由威尼斯、北德、荷蘭而移轉至英國時,保護智產權的途逕,雖然還是私人合作與國家介入的雙軌並行,但隨著出版活動的跨越國界,國家機器作為規範手段與強制版權的立法,也就日形重要。 作為一個後進國家,英國在一四七六年引進印刷技術時,抱持鼓勵的態度,因為它想要讓書籍業儘速開展起來。隨後,皇室卻又為了異端及叛亂言論而傷腦筋,於是在一五五七年給予 the Stationers Company 壟斷英格蘭地區的出版特權一百五十年,用意是讓該公司自行控制其成員,篩選印刷內容。 很明顯,英國的出版法令,要旨在於保護書商的經濟所得,不是作者的創作收益;但這也是因為當時的文人,根本鄙視寫作只為出版的態度,文人寫作充其量是一種娛情悅性的活動,用來休閒及酬酢。事實上,英國第一個登記有案,得以從本身著作取得錢財(十鎊)的作家,一直到一六六七年才出現:米爾頓的《失樂園》,七年之後他去逝後,版權由妻子繼承,不過,得款只有八鎊。 到了十七世紀末葉,情況已經翻轉,若干作家已經依靠鬻文渡日,因此,一七二五年,《魯濱遜漂流記》的作者狄佛如此記載:「寫作....已經是英格蘭商業的一個部門,聲勢可觀。」 傳統上,研究版權的歷史學者認為,洛克在這個時期發表的《政府二論》(一六 九二),設定了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之理論,亦即他們認為洛克企圖將智慧財產從一種由「法規」而來的權利,轉化成為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也就是將版權從出版商手中取走,歸給作者。 但近人對於這個解釋,頗有質疑,如 R.V. Bettig 就說,洛克固然提供了理論基礎,鞏固並發揚「據為己有的個人主義」,但他從來沒有意識到他的財產論應該包括智識的創造活動。事實上,近世第一個版權法,也就是英國制定於一七一O年的《安女皇版權法》(the 1710 Copyright Act,Statute of Queen Anne),縱觀其全文,根本找不到任何觸及創作者個人之智慧權的文字,該法標示的是一種(出版商擁有獨斷出書的)「財產權」而已。充其量,個人創作得到的保障,只能說是出版業界建立商業利益的過程,順勢附帶的產物,絕對不是版權法的立法初衷。 作者權利源自天生的說法,在一七六九與一七七四的兩次判例中,更是被摧殘地無影無蹤。我們去年施行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引發了巨大爭議,因為它規定受雇於法人之作者為版權所有人,而不是雇主,確實迥異於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的作法,但這似乎並不能說是我們特別重視作者的自然權利,而應該歸因於在美國強力壓迫下,由於快速立法而出現歷史過程之小小的擦槍走火,過不了多久,這樣的條文必然遭到修改,或者,資方在雇用心智勞動者之時,必定要求受雇者簽約放棄他的「自然」權。 美國的版權立法精神,源出英國。在米爾頓賣書後不久,美國司法史第一次列有記錄(一六七二年)顯示,名喚阿薛(John Usher)的富裕書商得到了法院核可,佔有出版並販售《麻州殖民地法律與自由權概況》修訂本的專斷權,但從此之後的一百年之間,美國再沒有任何關於著作權的申請案或訴訟案。 直到一七八三年,在書商 Noah Webster 大力籌組遊說團的運動之下,美國才在康乃迪格州出現了施行著作權法的另一個例子,但僅止於迪州,不是美國全境。但隨著美國獨立,急需將其經濟串連成為整體發展,她的國家機器也就逐漸積極介入,矢言「國會有權提振科學及有用藝文的進展,具體途逕是授予作者及發明者排他的權利,使用其創作品。」因此,到了一七九O年五月三十一日,美國聯邦政府第一次通過了版權法律。 不過,這個以整個美國作為適用範圍的著作權法,同時卻又明白表示,凡是在美國境外任何地方的出版、寫作或印製的產品,一概不在該法保護之列,原因是當時的美國處於落後之林,不但想要保護本身初度萌發的資產階級文化,她更想要竭盡所能,利用文化器物已是粲然大備之國家的成果,而方法之一就是無償使用他國的「智慧」。 到了一八五四年,美國國務卿與英國駐英大使簽定條約,同意雙方在互惠的基礎上,彼此均給予對方產品著作權法的保護。到了這個階段,戲還不算落幕,美國行政部門同意的條款,又要過了三十餘年,也就是直到一八九一年,其國會才首肯這份條約。換句話說,美國直到這個時候才對於本身的文學水平,稍具信心,認定他們毋須再便宜地吸收英國宗主的小說、詩歌等作品,即可獨立自行創作。 等到電子媒介(從電影到電腦)來臨,美國更是搖身一變,不復昔日的吳下阿蒙,逐漸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專利權與版權受益國。以一九九O年為例,美國在專利權與特許執照的出售金額,取得了美金一五三億,支出了二十七億,淨賺一二六億。反觀其它經濟強勢國家,固然在製造業產品大有斬穫,但點子買賣的方面,卻硬是臘山姆大叔一等:日本淨支出三十五億美金,德國十九億,法國五億,英國一億。最近幾年,美國若干「商權通政權」的企業家,要求其它國家照老美的形象,接受其著作權觀,基本原因正是美國可以從這個法律得到最大收益。 當今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走火入魔,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好萊塢的製片人現在已經不敢隨便拆信看信,因為萬一信件是劇本,而有朝一日製片人拍攝的電影又正好與這個劇本有點牽連,那麼,他就必須面對上法庭的威脅與損失。著名黑人喜劇明星 Eddie Murphy就曾吃過這個虧。報紙專欄作家 Art Buchwald 成功地控告 Murphy「剽竊」他的點子,拍製了「來到美國」這部影片,但這真是天曉得,說不定 Buchwald 只不過在專欄寫了類似的文字而已! 回顧了智慧財產權在的發展過程,我們輕易可以發現,在絕大部份人類歷史裡,這樣的權利觀念根本不存在,但科技與其它文化器物的進展,仍然沒有因而受到阻礙。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之興起,變成商團競相角逐的標的,代表的只是資本主義之動力,已經將越來越多的生活現象商品化,財產權私有的觀念,由有形的物質財貨,擴展到無形的腦力思維及人際關係;而智慧財產權在國際間所引起的糾紛,只是資本主義體系之下,經濟利益的衝突,糾紛各方誰輸誰贏,只能說是彼此政經實力及依附關係的強弱(印度與巴西等國,對於美國想要強加她的智產權作法於他們,迄至晚近,不太理會)。 智慧財產權帶引出來的問題,無涉人種優劣也無關乎道德高下,我們不會說英國人比德國人或義大利人差,不致認為他們比較低下而盜用別人的智慧;我們更不會說美國人比英國人不守法,不致認為他們是「海盜國家」。既然如此,我們又為什麼那麼樣地「躬身自省」(或說是自我作賤),動不動就責罵自己貪小便宜、不尊重別人,甚至慚愧而臉紅地比附自己是「海盜之國」、「貪婪之島」呢? 但正由於老美執意以其特定的觀點,作為議定智慧財產權的基礎,徒然有利於特定人或集團,而對其它人、國家或資本家,不見得有利,這就惹出了不少事非,不但國際間紛爭四起,弄得大家雞飛狗跳,就在美國境內也出現了奇怪的現象。 怪現象之一起自著名演員兼製片人的愛迪摩菲(Eddie Murphy),他拍攝了一部非洲王來到紐約故事的影片,卻莫名所以地遭到控訴,專欄作家阿布吉瓦(Art Buchwald )指為瓢竊其點子。愛迪敗訴以後,律師給予導演的忠告是,如果接到任何自請不來的信件,最好不要開封,否則,有朝一日他們也可能落得與寄件人法庭相見的下場。為了什麼?不妨這麼假設:信中附上故事大綱一件,你拆開了信,但旋即隨手丟棄,因為根本無暇品讀這位不知名仁兄的大作。若干時日以後,哪裡知道你拍的影片,情節當中居然有一(小)部份與當年這封你根本沒有閱讀的信,有些雷同。於是,你在開拍的時候,已經踏入了地雷區,小心小心。 由 發表於 October 2, 2003 09:22 PM | 引用迴響
rbffbfbrbvbcvbcx vc`2REGRFTRGRF~@~w3fefgrfvcfv fvcdrcfefcefef Posted by: s 發表於 April 6, 2004 10:26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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