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3 17:54:57IFPI咆哮無用論?轉載自:【台灣立報/教育專題/2003.10.03】 要如何「徹底解放聽音樂的習慣」?答案是上網用Kuro、Ezpeer、Kazza下載歌曲,然後傳輸進打火機大小的mp3隨身聽,就可以讓人聽到「停不住」。 事實上,若不拘不甚佳的音質、不在乎異化的聆聽經驗,人類自有音樂以來,所有沉重的、輕盈的、嚴肅的、嬉鬧的、冷調的、熱情的、古典的、新世紀的及種種不一而足的音樂型式,都被毫不在乎地轉換成單一格式,流通於地球村裡的網民的個人電腦之間,任何人只消彈指,便能將之壓縮進牛仔褲口袋中。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非常不樂見這停不住的風潮漫延,在正式法源不能有效阻止Kuro提供共享軟體的情況下,8月初先是控告線上音樂共享軟體Kuro及Ezpeer的兩名用戶,繼之對Kuro在各大媒體上大做廣告發表嚴正抗議,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盜版」最終扼殺了創作者的生命。 同理,前不久好萊塢八大片商痛心於猖狂的「盜版」致使損失慘重(盜版的消費量真能全數當成好萊塢應得而未得的收入?真是天曉得!),請出攝影師、燈光師、劇作家等電影幕後工作者拍攝一支「反盜版」廣告強力放送,也是意圖喚起「盜版」消費者對創作者權益的同情心。 資本主義體系綁架大眾文化 這種例子最荒謬的代表,就是確立身歿後的著作利益以鼓勵在世者創作,也就是惡名昭彰的迪士尼條款(延長著作權的保固期限至著作人死後70年為止),無理的程度連最主流的經濟學家都覺得不可思議。而在這層層疊疊交易網絡中的作者,成為體系的共犯而為剝削的事實搖旗吶喊;體系外的,則奄奄一息、少人聞問。 這欺人的體系畢竟成為宰制結構,荒謬已成為信仰,反對體系的說法馬上被編派成對依賴體系維生的工作者的惡劣攻擊,而且是對「大眾文化」的無理批評和漠視。當反對運動聲稱要維繫創作者權利,其實是在強逼聽眾想像一種小眾的、邊緣的、甚至曲高喝寡的或原始的作品形式,而藉這個想像要扳倒可惡的巨人是很困難的,因為大眾的確正在享受且浸淫在主流之中。況且,以主流唱片為例,消費作品這一回事,原本就不像運動者聲稱的純粹,被消費的其實是一整個泡泡糖氛圍,而不只是冷硬的CD光盤和歌曲而已。 靠反對運動論述扳到巨人雖不容易,但解放仍不無可能,因為娛樂工業體系的的確確遭遇了大麻煩。Mp3及網路、複製的技術應用普及,讓巨人保護智慧財產的手段左支右絀,同時也就將流行音樂商品化過程的脆弱之處給暴露了出來。 試作以下有趣的推理:流行唱片業者為維繫泡泡糖風格,必投資大筆宣傳以打造不切實際的奢華形象,用以對比於工業社會中忙碌機械的現實,並召喚蒼白無聊的人藉消費而進入。但是異世界的氛圍不能被消費,只能凝練於黑膠唱片、錄音帶或CD中,讓消費者購買後聆聽和分享,從而幻想參與。意即一切的營造都有待消費者購買實體唱片後,交換才算大功告成。 也就是說,琳瑯滿目的MV、藝人花絮,其實都是巨大無倫的廣告宣傳;真正的商品,就是這一張小小的CD,要價328(當然聽眾消費的不只是CD,但是能被交換的,確實只有CD而已)。試想,若CD不被消費,則此一生產體系豈不立即崩毀?事實上,CD的消費量是在減少,據稱主流唱片行如〈玫瑰〉與〈大眾〉已經無法單靠CD販售維持營運;而mp3的流通量卻在增加,可約略從Kuro近期大做廣告推知(這一粗糙推測,有待精確且直接數據佐證)。 若將這些現象與前述推理相互參照,則體系果真有分崩離析的可能?若被禁錮於有形商品中的無形氛圍,果真可以不經由328的支出而得到,轉而在網際空間中唾手可得,那麼,意思就是前置一切的宣傳廣告都成了白搭,砸了大錢營造的氛圍已無法被交換。 商業奢靡氛圍終結智財生機 前兩種方法是直接醜陋的權力施展,不必我們再批評;倒是後者,乍聽之下還有點說服力,可是細看就會發現其中的諷刺之處:走上街頭的藝人,彼時習以華服名車驕人(這是體系刻意維持的形象),此時卻要聲稱「盜版」害他們活不下去。 這也就給受眾留下一種印象,「盜版」固然有損他們的收入,但其害輕微。結果這樣的「反盜版」效果,就因為體系必要的奢華風格而大打折扣。張惠妹、陳小春走上街頭,好萊塢工人血淚的控訴,都引起觀者反向的議論,而這議論,其實激發了消費者批判體系的資源誤用(瘋狂的奢侈)與不公平分配(大明星、老闆得的多,工人得的少)的可能。 這裡來個最後一擊。身為消費者,我們有必要自我規訓,為體系的利益著想而自我審判嗎?沒有必要!當體系理所當然地操弄、愚弄消費者,因為自身結構的惰性而忽視消費者其他面向的需要,而且還可以自我合理成私營企業的常態、摒除公共責任時,消費者為什麼不能以同樣的態度為自己著想?我們不過是承襲了體系無所不用其極的鑽營心態罷了。 想像一種情況:當網路空間變成流動的民主與反對力量集結的場域時,當愈來愈多人習於流通mp3音樂時,也就愈能還原音樂的「公共財」本質,量變也就引發質變,奢靡的、剝削的、壟斷的唱片體系,搞不好真要改弦易轍,新的音樂形式或許就從中萌發出來。 這是進步,而不義的壟斷體系是反動保守的。一旦使用者真正自覺,IFPI對Kuro的咆哮將只是白費力氣,因為網際網路的原始目的就是提供流動空間,我們的每一部電腦都是對抗體系的戰地! Our Questions 2.當唱片業者花1千萬幫蔡依琳宣傳,用兩百萬製作唱片,我們花錢買到的是什麼呢?我們消費的是大量的廣告還是唱片?想想流行唱片產業裡,唱片和廣告間是什麼關係。 3.mp3的流通,真的會使創作無以為繼嗎?有沒有別種可能? 4.想想看WWW的由來,它的技術型式如何被應用於分享之上? 由 stingbee 發表於 October 3, 2003 05:54 PM | 引用迴響
工農兵: 我每天看蜂報,是蜂報的讀者,具名發表一些看法,又干南方何事呢?我想蜂報哪天若真的被人告了,影響這裡出刊,也是可惜。 又:我並沒有對蜂報轉載的行為做出負面的評論。我說,著作權人有權提出抗議,但蜂報應該也有其理念,不是嗎?「無版權、大自由」的理念,有其存在意義,蜂報的轉載行為背後應有其理想與價值判斷,只是,蜂報好像沒有明說,我也只好略微提及「蜂報應有其理念」。 「無版權、大自由」的理念,並不需要去貶抑主張自己著作權的人。這是兩種都值得尊重與理解的理念。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October 6, 2003 01:34 AM R先生: Posted by: 工農兵 發表於 October 6, 2003 12:01 AM 評論是有著作權的,立報這篇文章的著作權人如果不同意轉載行為,自然有權抗議。 當然,我想蜂報會這樣轉貼文章,應該也有蜂報的理念吧。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October 5, 2003 11:15 PM 難道學生在課堂上的書面或口頭報告中引述某人、某書、某報的言論都有事先告知對方? Posted by: pao 發表於 October 5, 2003 03:48 PM 這也是我很好奇的地方,蜂報轉載這麼多文章,是否曾徵求轉載同意? 我每天都會來蜂報看文章,蜂報轉貼這些文章確實可減少讀者蒐集資訊的時間。不過,請蜂報還是得小心自己成為侵犯著作權的「常業犯」,萬一檢察官就事論事,還是挺麻煩的。 Posted by: ROACH 發表於 October 4, 2003 04:03 PM 瘋了 偷盜剽竊都還能義正嚴詞 ps. 上面那個 不平之鳴 是立報本身 還是其支持者? Posted by: 橘籽貓 發表於 October 4, 2003 01:14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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