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8 23:55:39讓部落住民有水喝轉載自:【聯合報/聯合筆記/2003.10.08】 政府花了幾十億元,在原住民部落蓋簡易自來水設施,但許多工程在驗收後,居然還是沒水。對這個攸關人權的問題,游揆回應立委說「錯誤也是多年造成的」,言下似乎很無辜。 沒錯,部落乾渴,是幾十年來從沒解決的問題。但我們上次大選換了政黨做做看,不就是希望新的執政團隊能解決長年沈痾嗎?過去的錯誤,選民已用「下台」懲罰前執政者;但新政府發包的供水工程,為什麼仍然是虛晃一招,馬路挖了,水管埋了,水表指針仍然是零? 執政黨解決舊問題的誠意,在原住民部落用的似乎是另一套標準;拿游揆念茲在茲的北宜高雪山隧道工程對比,即很明瞭。當游揆怒斥雪山隧道每年百分之三點八的執行率「對宜蘭人不能交代」,一頓脾氣,立即使執行率提高至百分之廿一,雪山隧道導坑得以趕工貫通。 據說雪山隧道有時鑽炸十幾小時,才推進兩公尺,這麼高難度的工程都能搶建打通;反觀部落自來水的工程,不過是簡易送水工程,幾公里的引水管線要保證有水,真有那麼難嗎?我們寧願相信執政者是有解決問題誠意的,關鍵只在行政執行力,水管由台北拉到高山部落,資源一路漏到原鄉,在出水口只剩一杓。 部落缺水的根源,在設計與執行心態都有問題。簡易自來水設計圖,許多不符部落地形與水文;少數與部落溝通之後畫的設計,為了能搶得「最低價標」,又改得七零八落,不是水源頭設施變形、水路截短、幾噸的貯水塔就蓋在沒有水土保持的坡地上。施作的包商也知道這樣做有問題,但政府要求按圖施工才能驗收;結果,流不出一滴水的設施也能過關。這是對政府執行力的嘲諷,體恤疾苦的游揆應該大怒才是。 讓人民飲用乾淨的水,是聯合國明訂的人權。若要亡羊補牢,執政者何不善用當地智慧與人力,擺脫平地工程採購發包的模式,改以公帑購料雇工,因地制宜,交由當地原住民施作。如此,一舉解決飲水問題,也同時可提升部落的就業率。
桃園縣復興鄉民天天看到石門水庫的水,卻沒乾淨水可飲用,〈自來水公司〉也不供水,鄉公所以有限經費在十村各部落設立簡易自來水系統,但遇枯水期,各部落缺水、搶水,飲用不潔水,由〈自來水公司〉扛下供水作業已成為鄉民一致心聲。 復興鄉四十二個部落雖設有簡易自來水,但部分山區水源枯竭,源頭就缺水,根本無法滿足住戶用水,其中以蘇樂、上高義等地最嚴重,其次是羅浮、義盛村等住戶較多,需水量較大,又是觀光旅遊重鎮,周末假日平均有一萬五千人次旅遊,餐廳、山莊的需水量大增,一旦缺水,隨即影響旅遊與鄉民生活品質。 羅浮村村長楊苔英表示,〈環境保護局〉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到羅浮村抽驗簡易自來水,以水質不佳為由罰款六萬元,縣府出錢興建簡易自來水,如今又是縣府取締罰款,鄉民也不願喝到不潔水源,問題是沒有乾淨水源。 〈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表示,公司曾針對復興鄉用水問題規劃一系列興建簡易自來水淨化工程,當初估算總工程經費共三億多元,惜因「精省」後,缺乏經費,規劃案也遙遙無期。 鄉長林誠榮表示,解決飲水之道是由中央政府補助,〈自來水公司〉負責接管、檢驗和收費等作業,希望公司以公共事業立場,不能以「投資報酬率」估算復興鄉的飲水問題。 由 stingbee 發表於 October 8, 2003 11:55 PM | 引用迴響
多元化的可能性是不錯啦!不過,現在新聞的爭議,似乎是在為什麼政府已經撥款,且「驗收」後,「還是沒有水」?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那麼就算發明再多種多元化的可能,結果會不會都還是變成「沒有水」? Posted by: cc 發表於 October 12, 2003 04:52 PM 主題:部落用水天上來─部落簡易自來水之辯 近來,原住民簡易自來水問題在立法院成為爭議性話題,一項民生法案議題被說成「藍綠對決」、「扁宋之爭」也似乎有所過當。但在台灣「自來水」已經是打開水龍頭「自己來」的年代,在原住民部落連「簡易」自來水的普及率和成效都如此低落,也確實令人驚訝!為政者亦不得不察! 部落常常因為地理差異,使政府預算編列和執行方式導致用水的困難。但有幾種作法來思考,並克服上述問題: 一、 行政上,預算執行方式可由地方政府發包(必要時也可由中央的原民會發包),由部落民間團體採「雇工叫料」方式執行。此作法的優點在於原住民有許多建築工地的技能和經驗,因此能利用閒置勞動力或失業人口創造短期就業機會。而部落之民間團體負有族人之期盼和社會關連性的倫理制衡,故其施工必須講求品質、雇工必須公平。這些經驗,在921重建中已經發展出來,因此有法可用,有案可循。 二、 各部落地理差異導致水源取水的困難。故在取水的設計上,宜採用「多元的中水」的概念。一方面由溪流、瀑布取水,一方面由雨水取水,在集中處理。處理上,可分流為一般用水(農業用水)或飲用水兩類,採不同的過濾、消毒後,再配送供水。 簡言之,部落用水(一般、農用、飲用)問題宜採「設計多元化」、「施工在地化」、「供水公平化」的政策積極處理。 Posted by: 鄭文良 發表於 October 11, 2003 04:35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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