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4 19:57:24國道客運 百萬乘客賭命轉載:【蘋果日報/楊雅靜╱台北報導/2003.11.13】 在全國各縣市抽查國道客運司機工時,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動中,台北縣率先發現縣內六家主要國道客運業者竟全部嚴重違規,司機超時工作早被視為常態。 由於年節將近,也是國道客運載運高峰期,為避免司機超時工作危及全國至少一百萬人次旅客的生命,台北縣勞工局昨天已對六家違規業者開單處罰。 蜂報評註:在一連串慘劇奪去數十條冤魂後,終於震動了一點「官虎」的麻痹神經,展開動作了? 危害民眾 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在針對台北縣境內尊龍、阿羅哈、國光、統聯、福和、建明(飛狗)六家主要客運公司的抽查行動中,發覺六家都有司機嚴重超時工作的違規情事。其中〈國光客運〉查證違規事實明確,昨天已依《勞基法》處罰一萬八千元,另五家公司也將視情節輕重陸續開出罰單。 台北縣勞工局調查指出,客運業者司機的薪資制度為基本底薪、另加趟次(或行車公里數)計算獎金的制度,很多司機為了增加收入都「自願性」超時工作。這項逾時駕駛抽查行動,是日前一名搭乘國道客運的乘客,在與司機聊天時獲知司機連續開車十多小時未休息。鑑於國道客運肇事連連,他返家後立即告知立委向中央反映,〈交通部〉才通令各縣市對國道客運司機工時進行調查。 蜂報評註:這也太扯了,交通肇事死傷慘重,而司機超時開車路人皆知,媒體也批露多次,〈交通部〉都「不動如山」,竟因一位乘客向立委反映而通令各縣市相關單位調查?原來,只有立委的發言才會被「重視」?人民的憤怒與媒體報導卻是「放屁」? 平均工時約十六小時 台北縣交通局副局長林重昌則強調,司機超時駕駛因涉及道路安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得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規定,經查屬實,若責任歸屬於駕駛人,則對駕駛處以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又若責任歸於汽車所有人,則將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林重昌也提到,每逢周末或連續長假期,搭乘客運的人次,就比往常多出二至三倍,而此尖峰時刻通常是在星期五下午,交通局相關單位將會特別留意此一時段的情況。 消保官籲打電話檢舉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陳坤榮則說,若乘客發現司機有超時工作或疲勞駕駛的情況,可打電話到發車站告知站長查詢,若為屬實可立即要求站長換司機,另外也可打電話至各地交通主管機關檢舉。 〈國光客運〉規劃課長黃清建昨天承認被查出有司機超時工作遭到罰鍰,公司內部已明文嚴禁司機「私下」超時工作,若再度遭查獲,將要求司機個人負擔相關罰鍰。〈阿羅哈客運公司〉副理林庭謙則堅決表明:「絕對不可能有司機超時工作情況。」 司機慨嘆為三餐硬撐 開車12小時反應力剩一半 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表示,每當國道客運發生嚴重意外傷亡時,政府相關單位把問題焦點鎖定在車體結構、安全門是否設置等問題,卻忽視國道司機操控者及業者管理問題,尤其國道超時駕駛問題,根本就是危害乘客安全的潛在因素。 幾秒鐘可釀成悲劇 程仁宏表示,國道客運司機與一般行業的工作環境不同,需耗費較長工作時間及注意力,如果駕駛一失神,關鍵的幾秒鐘可釀成慘絕人寰的悲劇,政府應嚴加管制,才能確保乘客安全。 建議備用司機制度 程仁宏說,乘客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向業者提出求償;如果因疏失損害到消費者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可向業者提出一至三倍懲罰性賠償。 司機埋怨多跑沒有加班費 底薪一萬二 寧願加班 他說,之前公司曾對外表示,〈飛狗巴士〉的司機每個月都可以休假十天到十五天,「如果真的休了這麼多假,一個月的基本趟數就無法完成,除非每天超時工作得更多。」 而〈國光客運〉的司機則表示,公司尚未民營化前,每個月平均薪資近六萬元,民營化後底薪僅剩一萬二千元,為了求溫飽,只要有車可跑,大家為了加班費都會爭取。但是平時乘客很少,能超時加班的機會不多,只有連續假日時才有機會。他說:「要爭取加班費,又有工作超時的安全問題,實在很兩難啊!」 蜂報評註:國道客運司機超時開車的根源是極盡剝削的薪資制度,即低底薪(連法定基本工資都不到)加上論行駛里程數抽成,對公司來說,這是追求利潤極大化的必然規定,對司機而言,為了養家活口,不需資方逼迫也會自己超時加班開車,因此,儘管相關單位抽查,資方都可推諉卸責給司機是自己超時加班開車,而相關單位抽查也是一時,過了風頭也就一切照舊,當然乘客的死亡威脅也就照舊,除非政府立法保障司機的底薪不得低於養家活口的基本開銷,且對超時開車行為,要懲罰資方以重刑,但在資本家階級所牢牢掌控的「台灣共和國」之下,朝野兩方絕無此魄力,所以,司機自救之道就是組成全國客運業司機職業工會,通過集體力量向客運業資方施壓談判,以改革薪資制度,而乘客的自救之道就是在司機們向資方施壓而採取罷工抗爭的行動時,給予聲援與支持!由 bee 發表於 November 14, 2003 07:57 PM | 引用 迴響
蜂報評註:國道客運司機超時開車的根源是極盡剝削的薪資制度,即低底薪(連法定基本工資都不到)加上論行駛里程數抽成,對公司來說,這是追求利潤極大化的必然規定,對司機而言,為了養家活口,不需資方逼迫也會自己超時加班開車,因此,儘管相關單位抽查,資方都可推諉卸責給司機是自己超時加班開車 Posted by: 小芋頭 發表於 September 7, 2004 11:52 PM 讓很多職業駕駛根本不把安全當為第一要務。制度性慣習的拉沉下 Posted by: 小芋頭 發表於 September 7, 2004 11:37 PM 超時駕駛是全部大客車的公司老板都在逼司機!玩乘客的命,例如跑臺北~六福村的臺聯客運是每天要來回四趟,至少16小時!而同為跑六福村﹝行天宮﹞的臺灣聯合客運也是每天14小時以上,甚至18小時! 路台營930413037 一、 台端反映大客車超時工作相關問題乙案,本部為增進大客車工時 管理,陸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 修正遊覽車派車單:現行遊覽車出車時均須隨車攜帶派車單,為 強化遊覽車之工時管理,強化監督與稽查功能,已檢討修正「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附表六,於前述派車單增列遊覽車包租中途停靠時間、地點欄 位,及消費者、遊覽車公司雙方簽證之欄位,以增進遊覽車工時監督功 能,前述規則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交路發字第093B000057號令發 布。另針對大型車輛工時規定,原擬納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另予 規範,惟經法規專案會議檢討,由於工時係屬勞動基準法規定(已有相關 規範)範圍,為避免產法規競合,爰未於前述法規另行規定。 (二) 查核大客車駕駛員工時:已責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勞政單位對駕 駛超時工作部份加強查核,並督促客運公司改善,以避免大客車駕駛因超 時疲勞所導致之交通事故。 (三) 加強大客車相關人員之訓練:各公路監理機關已陸續完成大客車 經營主管人員及駕駛員之調訓,訓練課程內容包括駕駛工時管理、防衛駕 駛、筆事預防、緊急應變處理及相關法令等。 (四) 製作宣導摺頁,於租用遊覽車時將租車行程納入規劃:已製作宣 導摺頁,教育消費者及遊覽車公司於租車行程規劃時,應將租車工時列入 契約規範。 二、 針對台端建議應參考國外規定,嚴格規範大客車駕駛工時之意 見,本部已列入法規檢討之參考。
感謝貴部的回覆,但針對上述貴部的回覆原文,再回覆如下: (一) 對遊覽車工時總算有初步規定,但問題卻也沒解決,一是罰則,沒有罰則或小罰是沒用的,二是稽查是否落實 (二) 遊覽車危險超時在外國來臺團裏的港澳、星馬團不單是常態的,而是天天上映的違規。而這有賴稽查是否切實和有意願去執行否! (三) 玆列出違規遊行社名單,因其行程是一天14小時以上,甚至惡劣至16小時以上,從一大早報到跑行程,晚餐後還要載客人去夜市等后再接回飯店,要等夜市是旅行社和導遊硬要的,這是逼迫駕駛危險超時工作!是不顧幾十條人命安全!﹝臺北﹞康泰旅運﹝接港團~星辰、康泰﹞、身心康泰﹝接港團~康泰﹞、和平﹝接港團~新華,星馬團﹞、捷立﹝接港團~星辰、東瀛遊←這是港團不是日團﹞、洋洋﹝接星馬﹞、智洋﹝接~大陸﹞、誠銘﹝接港團~活力太陽、關鍵﹞ (四) 天天晚上8點至10點可至下列地點稽查超時工作的遊覽車。北市士林夜市一帶~夜市美食館後門靠承德路、基河路天文館一帶。北市西門町武昌街靠近東龍飯店一帶、北市一樂園飯店門口,北市龍山寺旁的大型車停車格,臺中市逢甲夜市~逢甲路口麥當勞,高雄市五福三路(新堀江)舊大統百貨門口、高市六合夜市,花蓮南濱夜市門口 (五) 地點都詳列多處了,請貴部敦促公路總局!切實落實稽查真正危害人命的道路安全,而不是只在白天上班時間,輕輕鬆鬆的稽查→所謂的安全←,車號載重標示噴了沒,行照派車單有沒有
Posted by: 小芋頭 發表於 September 7, 2004 11:16 PM 回應Schee: Posted by: luc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3 01:18 PM 看到這則新聞讓我想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各型車輛駕駛執照取得的過於容易,讓很多職業駕駛根本不把安全當為第一要務。制度性慣習的拉沉下,不超時開車根本就別想吃飯。 還是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動刀吧。交通法規以「處罰」為宗,考照以考試取代訓練,這是基本的結構問題。 Posted by: Schee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3 01:39 AM 這篇文章應該讓當年堅持把台汽結束、自以為替天行道的葉菊蘭看一看!!讓歷任交通部長、勞委會主委看一看!!X的,還想選副總統..... Posted by: Kelvin 發表於 November 15, 2003 01:37 A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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