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4 23:49:40北一女自畫作業中「個人隱私」的重新探討編按:蜂報投稿 我們似乎忘記,個人隱私的標準並不是由議員、基金會、教育長官、或當事者以外的其他人就能夠決定的,個人隱私必須回歸個人,檢視主體是否在私人事務上享有自主的空間,並且在不同的隱私標準下,在與他人的互動中擁有相互協商、彼此允諾的空間,否則,社會對於個人隱私的判定只會流於「旁觀者的個人的想像」…… 首先,該護理老師已事先向學生說明,不想交這分作業不會影響成績,若學生心理不適,可不交作業。這也就是說,這項作業是基於老師與學生之間的相互允諾而進行,學生對於指派的作業仍具有協商的空間,並非迫於單向的接受,換句話說,學生可以隨時向老師反應,停止對於涉及個人身體作業的要求,因此,即便是對於私人身體的描繪,只要透過雙方的協商,在當事者的允諾下,並不構成個人隱私的侵犯。 其次,「個人隱私」既然是「個人的」,應當由個人(即,當事者)決定。即使在「主流的」觀點下,認為該作業有侵犯隱私之疑,也是以偏蓋全的說法,因為,「個人隱私」的範疇沒有統一的定義,判准會依不同的主體而有不同的詮釋,唯一能把握隱的只有「隱私權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對於個人領域之掌控:只要個人對自身事務享有自主性,與他人的承諾保有協商的空間,便無所謂侵犯他人隱私,否則,情侶、夫妻之間的肉體接觸,又有何隱私可言? 在這個前提下,外界對於「侵犯個人隱私」的諸多疑慮,便有失焦之處。這幾天,蔣乃辛、費鴻泰、厲耿桂芳、吳世正、林奕華、顏聖冠等議員相繼質疑該護理老師的作法侵犯到學生的個人隱私;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也說,雖然老師教學動機良善,但是這種教學方式「確實會涉及侵犯學生的隱私」,應該停止。然而,我們似乎忘記,個人隱私的標準並不是由議員、基金會、教育長官、或當事者以外的其他人就能夠決定的,個人隱私必須回歸個人,檢視主體是否在私人事務上享有自主的空間,並且在不同的隱私標準下,在與他人的互動中擁有相互協商、彼此允諾的空間,否則,社會對於個人隱私的判定只會流於「旁觀者的個人的想像」。 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說了一句「公道話」:「如果此舉造成學生心生排拒,老師不宜堅持繼續。」然而,反觀真正讓無數國中學子反感、厭惡的「髮禁問題」,不知教育局長是否也會用同樣的氣魄說出同樣的話?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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