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5 21:43:33

大法官讓法院成了配偶的復仇工具?

轉載:【新新聞周報/876期】
作者:李念祖lawandright@new7.com.tw

大法官解釋暗暗助長了社會復仇意識,無形地提高了通姦優勢方的優勢,也可能加深了歧視女性的實際效果,卻未必真能有益於夫妻和睦與防衛家庭,會不會使得刑事司法更形深入家庭糾紛,治絲益棼?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什麼是「自訴」?「自訴」不是犯罪被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的制度,而是由犯罪被害人自己擔任原告請求法院「懲罰」加害人的訴訟程序。

大法官上週做出釋字第五六九號憲法解釋,宣告法律不許配偶自訴通姦的配偶,是要防止配偶在刑庭對簿公堂,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限制合理而不違憲。另一方面,過去司法一向判認配偶既不得自訴通姦的配偶,也就不得自訴與配偶相姦之人,大法官則認為違憲,應該允許對與配偶通姦的對象提起自訴。
這是一年之內大法官第二度解釋刑法通姦罪的相關問題。去年年底,大法官宣告刑法規定通姦構成犯罪,並不違憲,隱隱然已與通姦除罪化的方向背道而馳。再加上今年的解釋,大法官不但容許立法者將通姦視為犯罪,也容許配偶單獨針對介入婚姻的第三者提出自訴;簡言之,配偶仍不可以對通姦的配偶提出自訴,但配偶可以單獨讓第三者獨嘗偷情的刑罰苦果。以通姦罪制裁婚姻的破壞者,似乎威力陡增。

自訴制度,本是刑事復仇主義的遺跡。若將自訴視為理所當然,其實就是同意刑事懲罰在於彰顯「以牙還牙」的原始復仇正義觀。雖然,所有的刑法教科書都說「懲罰」不是「賠償」;也不可為了復仇而懲罰;復仇是主觀的、非理性的;復仇式的刑罰觀絕不足取。然而,我國卻始終不肯放棄全世界都已逐漸排斥的自訴制度,即使自訴制度在台灣形成以刑事手段達到民事目的的積弊,嚴重增加法院的負擔,似也不以為意。如果不是因為社會對於刑罰復仇主義深信不疑,難有他種解釋。

論者多說「自訴」制度是為了避免檢察官擅權不肯追訴犯罪的補充機制;但是,單單容許被害人接替檢察官追訴加害人,不啻仍在鼓勵被害人藉用刑事訴訟復仇。就通姦罪這種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尤其如此。可惜大法官有所不察,反而加強了自訴制度追求復仇式刑罰的社會意識。林永謀與林子儀兩位大法官雖然表達了不同的見解,並不能扭轉多數的決定。有理由擔心,大法官的解釋助長了刑罰制裁的復仇作用,法院則將成為配偶復仇的工具。

再說,配偶雖然彼此不得自訴,但仍可向檢方針對配偶(及相姦者)提出告訴,也還是不免對簿公堂、制裁配偶。大法官的解釋可以維持家庭和諧?其實未必。
有人以為,為了防衛家庭,通姦罪是確保婚姻忠誠的必要措施。但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犯錯的配偶與第三人相比,誰更該受到譴責?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本是配偶,怎說第三人更為可惡?配偶宥諒配偶,卻以刑罰追訴第三人,會不會以防衛婚姻之名,行報復之實?法律制度應該鼓勵國家公權力幫助配偶選擇性的報復嗎?真要防衛家庭,是不是該容許配偶自訴配偶呢?

同時值得擔心的,則是犯錯的配偶可能藉著自身的性優勢地位犧牲婚外第三人以求自保。有些社會學家指出,男女雖然都可能涉及通姦行為,在實際生活中卻常以妻子受害的情形居多。這樣的觀察如果屬實,則當大法官的解釋容許受害配偶選擇單獨追訴第三者時,會不會引發女性追訴女性而男性脫身的現象?

大法官解釋暗暗助長了社會復仇意識,無形地提高了通姦優勢方的優勢,也可能加深了歧視女性的實際效果,卻未必真能有益於夫妻和睦與防衛家庭,會不會使得刑事司法更形深入家庭糾紛,治絲益棼?


由 bee 發表於 December 25, 2003 09:43 PM | 引用
迴響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