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8 22:23:44白宮有諭,薩達姆論斃!編按:《蜂報》投稿,全文照登 ......記得二OO二年十二月,伊拉克政府曾向美國提交一份轉呈聯合國的長達一一八OO頁報告。美國原先打算“獨吞”該報告,但幾經追討,最後交達聯合國時,其中數千頁卻不翼而飛。知情人士自然明瞭,其內容涉及伊拉克侵略伊朗期間,從美國一方獲得的所有生化武器援助的詳細資料。薩達姆一旦有發言、答辯機會,肯定不會讓該懸案不了了之。...... 自「紐倫堡大審」到「前南法庭」,均無一例外受到被告對原告“彼此彼此!”、“戰勝者的司法!”的指責。常人謂,“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是個自然不過的道理,相反,就更加荒謬了。因此,所謂司法中立,尤其在國際法殘缺不全的國際領域裡,的確是維護不易。雖說如此,「紐倫堡大審」起碼給予被告充份答辯的機會,因此無論是文字或影像記錄﹐至少給後代留下完整的研究資料。就這點而言,「前南法庭」便遠不及「紐倫堡大審」的氣派。迄今為止,凡是米洛舍維齊作出對「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不利的控訴,審判方均以“離題”為由拒絕納入記錄。這種退步現象之所以不引起注意,主要原因在於大多歐盟成員當年協同美國一道懲治南斯拉夫和干預其內政,如今,口徑當然得繼續保持一致。 環顧輿論,薩達姆(即海珊)的命運似乎稍微好過米洛舍維齊。至少,“獲得公正審判”的問題已受到不少歐洲人的關注。但是,以筆者之見,薩達姆(即海珊)最終難免一死,而且,其過程將是像《新約》“耶穌受難故事”裡的羅馬巡撫彼拉多(Pilate)所採取的策略那樣,假惺惺地讓耶穌落入“自家人”(即猶太人)的虎口...。雖然,《新約》的這段故事情節盡量為羅馬當局洗脫罪行,但卻仍然不慎留下了一點瑕疵,即“最後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的劊子手,仍然是羅馬軍人”。 儘管如此,根據《新約》的說法,該“血債”卻要猶太人的子子孫孫償還。由此可見,嫁禍於人,早在兩千年前就為策略家所靈活運用。 薩達姆手上沾滿了血,接受法律追究本是天經地義,但根據現代文明法學觀念,制裁目的不在於“血債血還”,而是防止繼續犯罪和法治教化。筆者之附議廢除死刑,理由更加簡單,即死囚越多,冤獄越眾;執法愈嚴,為害愈甚...也就因為“理念”不一﹐布希主張對薩達姆處以“極刑”﹐而歐盟國家則基本上一致主張設立國際專案法庭﹐且最好在廢除死刑的歐洲對薩達姆進行審判。 近來,許多人建議讓去年四月正式設立的“國際刑事法庭”作為審理當局。但問題是,根據其章程,追訴的犯罪行為必須是該法庭設立後所造成,因此不能溯及既往。另有人建議由「聯合國國際法院」充當管轄法院,但卻不知該法院只處理國與國之間的訴訟案件。最後,似乎唯剩下由伊拉克司法當局審理或設立專案國際法庭(傚法前南法庭)這兩個辦法。 就伊拉克而言,目前的司法機制還沒恢復,舊政權滅亡後,舊“刑法”尚有待更新;更何況舊“刑法”根本沒有“反和平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條例,因此,要繞過“非明文規定不治罪”原則,就得棄本國“刑法”不用,援引一系列國際法庭的判例。這種作法是否要求由外國配備“法律專家”、承擔主審任務就不得而知了。如果草草審判、速速槍決,則難免引起“殺人滅口”的口舌和破壞法制建設的後遺症。 倘若,設立臨時“伊拉克國際法庭”進行訴訟,則出於上述的“多數歐洲國家反戰”原因,必然於訴訟過程中抖露許多駭人聽聞的事件。舉例而言,美國當局在薩達姆就捕的新聞發佈會上曾陳述薩達姆的一系列罪行,然而,其中卻唯獨不提“對伊朗的侵略”和“對伊朗施用毒氣”。記得二OO二年十二月,伊拉克政府曾向美國提交一份轉呈聯合國的長達一一八OO頁報告。美國原先打算“獨吞”該報告,但幾經追討,最後交達聯合國時,其中數千頁卻不翼而飛。知情人士自然明瞭,其內容涉及伊拉克侵略伊朗期間,從美國一方獲得的所有生化武器援助的詳細資料。薩達姆一旦有發言、答辯機會,肯定不會讓該懸案不了了之。鑒於此,他的命運就只好受“自家人”草草主宰,任何後果也由“自家人”不計承擔了。所謂“上有諭,則論畢”(Roma locuta,causa finita-Rome has spokenthe case is settled),演變到今天,則是“白宮有諭,則論斃”!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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