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3 00:37:13工人運動、勞動權入憲和「鞍鋼憲法」【三】編按:<蜂報>投稿,全文照登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鞍鋼憲法」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呢?這必須先回到<台灣勞工陣線>所標舉的高綱領:「社會的合理化,也就是建立一個沒有剝削、資源共享且人與人互相尊重與包容的新社會。」來談。 倘若仔細分析起來,這條綱領包括了三個主要部分:一、要消除剝削。二、要資源共享。三、要所有人互相尊重與包容。可是,我們首先就遇到一個問題:怎麼樣才算消除了剝削呢? 就生產關係而言,資本主義生產過程裡頭的剝削、壓迫包含三個面向:1.勞資之間的雇佣關係。2.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關係。3.勞動剩餘的分配關係(勞資的所得分配關係)。換句話說,要消除剝削:必須取消雇佣勞動;必須取消私有制,發展生產資料的公共所有制,由生產者直接掌握生產工具;必須取消原本按照資本額大小分配勞動剩餘的分配關係,由勞動者民主分配其勞動所得。 可是,假如照<台灣勞工陣線>《勞動憲章草案》所要求的「勞動三權」和「產業民主」(各事業單位之經營與分配,由勞工與雇主共同決定之。各事業單位之管理權由全體勞工依自治與民主原則行使之。)來看——前者祇是在保障工人的最低權利,後者則是在「繞過」雇佣勞動關係和所有權關係的前提上,提出共享管理權和分配權的要求。 前者的問題,是依然停留在資產階級法權的範疇裡打轉,當然無法消滅剝削,這點我們在第一篇文章裡已經談過。至於後者的提法,還是規避了資本主義剝削關係各面向裡頭最關鍵的環節;所以,不僅無法消滅剝削,工人階級還有可能因為在雇佣勞動關係和生產資料私有制底下與資產階級「共享」經營權和管理權,而出現「以勞治勞」的困局,跌進由工人充當資本家行使經營、管理等職能的代理人的險境!在今日台灣,部分國營事業當中勞工董事的機制正是如此。至於在私有制底下和資方共享分配權,也祇是在剝削的前提上,多要回一點甜頭而已,絕非消除剝削。 但「鞍鋼憲法」則不然。「鞍鋼憲法」的精神,就是在根本上消滅雇佣勞動!怎麼做呢?除了在法權上廢除私有制,採取公共所有制、取消了嚴格意義上的資方(除了生產者,只有領導幹部、技術專家)之外,「鞍鋼憲法」講的就是讓生產者直接而充分的掌握生產工具、享有充分的決策權和管理權,要求生產者同時也是決策者、決策者同時也是生產者,並且撤銷一切鎮壓工人的規定。最後,向國家機器進攻。(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4 12:37 A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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