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3 20:46:42祇知司法獨立卻不知司法為何物?轉載:【新新聞周報/879期/李念祖說法】 司法該不該獨立?當然應該。在台灣不會回答這個問題的人,大概很少。 司法應該獨立,但「司法」是什麼?包括政治人物,在台灣能夠講得清楚的人,祇怕不多;即使嘗試回答,大概也無法提供毫無爭議的答案。可是,祇知道要司法獨立,卻不知道司法是什麼,司法怎麼獨立呢? 在傳統文化裡面,司法與行政向來不加區分,像行政兼理司法的包青天,就是傳統社會觀念中的司法典型,當代政治人物不知是真的還是故意不懂,還不時傳達取得行政權就可取得司法權的暗示。於是台灣社會迄今還未能分清行政與司法乃是敵體,有時連法律人都慣於模糊兩者的界限而渾不以為非。例如,大家習將隸屬行政院系統的「檢察官」與隸屬司法院系統的「法官」同稱為「司法官」;往昔是過堂擊鼓鳴冤,現在則是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台灣的法官,鮮有不出身於行政院所轄<法務部>主管的<司法官訓練所>者。法官,均由行政機關「訓練」產生,與「司法獨立」豈無衝突?這卻是歷年司法改革裡一道無解的習題。 我國憲法明白採取權力分立制度,「行政」與「司法」分列不同的專章加以規定。行憲不久,監察院即曾質疑:憲法所稱的「法官」包不包括「檢察官」?大法官回答監委:應依憲法獨立審判的是「法官」,不包括「檢察官」。時為民國四十二年。七年後,監察院又問:法官既與檢察官有別,《法院組織法》卻規定<檢察署>配置於法院,又規定高等及地方法院併由行政院所屬司法行政部主管,是何道理?大法官則再回答: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應隸屬司法院,《法院組織法》應該修改,才合憲法要求。又過廿年,《法院組織法》終告修正,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得以實現。此事司法史上人稱「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從此改名<法務部>。饒是如此,<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仍然配置於法院,迄今不見移出。即使政黨輪替執政,一旦行政權力在握,就是不肯放手。 檢察機關是否配置於法院為何差別甚大?檢察官既配置於法院、稱為司法官,於是長期代替法院僭行羈押權,駕空了憲法規定應由法院發出令狀保護人身自由的提審制度。直到民國八十四年大法官解釋刑事訴訟法違憲,檢察官實施羈押才回歸法院審查。但是,此後檢察機關還是繼續配置於法院,檢察官偵查犯罪,一貫仿照法院開「庭」,弄得人民不辨檢察官偵查與法官審判有何不同;被告也常不知道問話的檢察官其實乃是對照當事人,祇有法官才是公正的仲裁者。法庭布置規則到今天都還規定檢察官與法官同由法庭後側門進出。 這似為小事,但是,庭下的被告與旁聽民眾,眼睜睜看著檢察官與法官從庭上專用的門道同進同出,難道不會混淆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不會對司法獨立感到疑惑?不會折損其對審判公正的信賴?檢察機關配置於法院,讓檢察官看起來像法官,法官看起來像檢察官。「司法獨立」,則無形中已受到嚴重傷害。 行政系統的檢察部門好被稱做司法官,「司法」一詞總是渾沌不清,「司法獨立」自然變得晦澀不明。前總統助選時警告選民,選舉落敗的輸方會被人砍頭時,其論述前提中全無司法獨立的觀念;而競選雙方逕往地檢署按鈴申告對方犯罪時,號稱司法官的檢察系統如何表現,也可能悉由法院概括承受。法院清譽因為人們對「司法」一詞誤解而在政治攻訐中受損,有誰介意? 在熱衷以控訴對手的手法造勢卻不惜犧牲司法清譽的選季裡,台灣對於何謂「司法獨立」,究竟還要狐疑多久?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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