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3 20:55:34

盜版盜版,誰盜誰的版?

轉載:【國際邊緣網站/轉載《先驅第55期-2000年春季》】
作者:劉宇凡(香港先驅社)

最近香港某大學進行有關消費者購買盜版光碟的調查,顯示在購盜版貨者中有四成具大專學歷。負責調查的那位教授驚呼這種「只講價錢、不講道德」的風氣要不得。

街頭訪問顯示有些消費者是買得理直氣壯的。他們質疑﹕「人人知道光碟製造成本很低,但他們卻賣得那麼貴,有什麼理由一定要買正版?」但也有人始終感到買盜版的確是道德上不好。「畢竟那是人家的知識產權啊!」

不過,不管你們消費者怎樣看,政府都正在大力掃蕩翻版,而且不斷盤算怎樣連購買翻版也列為刑事罪行。因為啊,政府要主持正義,捍衛「知識產權」啊。

化公為私的互聯網
<微軟>近年一直受到被指壟斷的官司的困擾,但這並不妨礙蓋茨在全球各地追查及控告涉嫌盜版者或使用盜版者,包括中國。

但是,如果我們了解一下關於互聯網(蜂報註:即網路)、電腦、<微軟>以至知識產權本身的歷史,便不難知道,把現在的所謂「知識產權」當作是天經地義的東西,是多麼受騙。

大家知道,如果沒有互聯網,資訊科技就不會發生那麼大的革命,<微軟>的電腦王國即使有,也不會像今天的規模。但是,互聯網的開發本身,是自由市場下私人企業所煥發的創新精神的產物嗎?不是的。就像核能、雷達、微型電子器材等等一樣,互聯網是戰爭或軍事競賽下,由政府以公費開發的。

當蘇聯在1957年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時,美國立刻意識到有在軍事競賽中落後之虞,於是加緊科研,包括研究怎樣對通訊科技進行革新。互聯網的原意是為了使核戰時也能確保全國通訊。在舊有的通訊設備下,一旦首都及幾個最重要城市受襲,全國通訊便可能癱瘓。美國軍方在1969年成功地建立了一個電腦網絡,讓各部門科學家相互之間傳遞最新消息。即使其中一個被毀,其餘的網絡仍可維持。到了1983年,這個網絡已聯係了562個電腦系統。

網絡雖由政府付錢開發,但其實際經營是外判(蜂報註:即外包)給一間私營公司。名字叫<高級網絡及服務公司>(ANS-Advanced Network&Services)。所以,那時網絡叫做“ANS net”。這種公私合營的方式在美國及其他國家都很普遍。這間公司是由包括IBM在內的大公司所創建。到了1995年,經過幾輪轉手之後,ANS的網絡更正式落入私人手中,變成現在的internet。這種由公帑付帳,又讓私人企業分享開發成果的公私合作,使私人企業往往無償得到昂貴而又尖端的技術。其實,核能技術也就是這樣變成了<杜邦>(Dupont)、<孟山都>(Monsanto)、<西屋電器>(Westinghouse electric)、<通用電器>(General electric)等超級企業的「知識產權」。

互聯網在變成私人財產之後,同時也變得日益商業化。是的,它由於競爭加劇而費用日廉﹐甚至有些服務變成免費,但你所獲得的資訊,首先是廣告。有人在網上查詢非洲一條河流的資料,但蒐尋器傳回的只是旅行社的廣告。其次,當競爭過後,市場只剩下少數企業時,他們就大可合謀把價格抬高。

IBM的崛起
電腦技術本身若無政府帶頭,也是不可能成功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則加劇了軍事科技的競爭。英國政府為了破譯德國的密碼,製造了一部最早期的電腦原型,叫Colossus,戰後並演變為第一部電腦。另一方面,美國政府為了製造核彈,也在1945年研製電腦,並在韓戰爆發後,把大量製造電腦的合約批給當初不大願意自行製造電腦的IBM。電腦技術,無論是最初的開發還在此後廿年的不斷更新,都是使用大量公帑及吸收了政府部門所發展的技術。為了確保美國在軍備競賽中勝出,美國政府有時更直接投資到IBM。

IBM一直在電腦產業獨霸天下,直到<蘋果>及<微軟>的崛起。這是因為,IBMM一直想不到「個人電腦」會有像今天的廣大發展。這個機會被<微軟>及<蘋果>把握住了。

比爾.蓋茨無疑是天才。但無寧說,這種天才較多是商業方面,而較少在發明創造方面。「個人電腦」的發展同MS-DOS的開發有莫大關係。這個軟件(蜂報註:即軟體程式)連接了螢幕與鍵盤。但是MS-DOS既非由<微軟>亦非由IBM開發,而是由數碼研究的Gary Kildall開發。但Gary欠缺“商業”眼光,認為「個人電腦」不易為,竟然把這個重要軟件賣給<微軟>。這樣,其他公司例如IBM,若要使用MS-DOS,都要付費給<微軟>。隨著「個人電腦」的銷售上昇,<微軟>從此發大財。

比爾.蓋茨的成功有賴第二件重要軟件,即視窗。視窗使用方便,是它的一大優點。但是,不論是滑鼠還是圖標,以至白底黑字的畫面(早期電腦屏幕的畫面往往是黑底白字),都不是<微軟>發明,更不是比爾.蓋茨本人發明,而是自一九七O年代以來早就有人發明了。自從電腦技術在一九七O年代開始盛行起,蘭克施樂便擔心有一天電腦技術使辦公室棄紙不用,因為一切都可在電腦儲存、複製、傳播。如此一來,蘭克施樂的影印王國就大受影響。于是它在一九七三年成立了研究公司來自己開發電腦以實現轉型。這家公司開發了名為Alto的技術,包括白底黑字的屏幕、圖標、滑鼠等等。但是開發之後,蘭克施樂想不出這些東西有何商業用途,竟連申請專利也不去做,然後就置之不理。直到一九七九年,蘭克施樂購入<蘋果>一百萬美元股份。合作協議包括讓<蘋果>老闆Steve Jobs參觀那間研究公司。後者驚訝蘭克施樂竟然沒有使用Alto。事後<蘋果>決定仿製Alto,命名為麥金塔(Macintosh)。

其後<蘋果>請<微軟>為其製造軟件。不久,<微軟>根據Alto及麥金塔的設計製造出視窗。蓋茨的視窗同麥金塔是那麼相似,以至<蘋果>要在一九八八年控訴<微軟>侵犯版權。一九九二年法庭判<蘋果>敗訴。不過,早在一九八三年,蓋茨便對Steve Jobs說:「咱們的關係就像這樣:咱們剛好有一個富有鄰居,叫作蘭克施樂,你爬進鄰居打算偷電視機,但一到步才發現我早在那兒。而你說:『喂,那不公道!要偷電視機的是我!』」

<微軟>的崛起,不是因為蓋茨本人有什麼重大發明,而是因為他的買賣做得出色,再加上一連串的運氣。到了今天,這位曾被人家控告侵犯版權的超級富豪,卻在全球各處去控訴人家侵犯<微軟>的版權了。

賊喊捉賊
那些整天去控告別人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資本家,本身往往才是最大的侵權者。事實上,資本主義大企業的冒起本身就是靠盜竊工人的知識產權,再加上許多其他因素,才發展起來的。由泰勒所「發明」的科學管理就是最明顯例證。在十九世紀末,雖然工人自主勞動的小生產已經為大工廠所取代,但是,即使在工廠,工人對勞動過程仍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即使當時已大量採用各種機器,生產過程中仍有無數變數,需要技術或半技術工人臨場決定怎樣做,而這些知識是從長期勞動中積累下來的、為工人擁有而老板不懂的。就算是非技術工作,一個勞動日的最高勞動定額,也只有前線工人最清楚。所謂科學管理,就是打破工人對勞動過程的最後一點支配權,使工人純粹變為機器的一部分。辦法就是:奪取工人的知識產權。泰勒本人說得很清楚:

在傳統的管理部門中,「工人們都擁有大量的傳統知識,其中大部分是經理部門所沒有的。...最有經驗的經理們乾脆把如何最出色而又最經濟地來做工作的問題交由工人決定。「但是,依靠工人的「知識,技術與好意」是危險的,這樣簡直等同把工廠變成「實際上是由工人而不是老闆和跟班來管理」。科學管理就是申明,「管理人員所負的責任就是...蒐集工人過去所有的一切傳統知識,然後把這些知識加以分類、列表並使它們變成規劃、法則和公式。」然後是「一切可能有的腦力工作都應該從車間裡轉移出去,集中在計劃或設計部門」,接著是把原有勞動過程再分解為更簡單、更沉悶的工作,使工人不必再多用腦,使他們能夠一刻不停勞動,從而達到產量最大化。這是一種最赤裸的盜竊,可是卻管這叫「科學管理」。

這過程並沒有隨著泰勒主義、福特主義之有些過時(但從未像許多學者所說的已然消失)而停止。近年流行的什麼小組生產,精瘦生產,勞動彈性化等等「新管理方式」,實際上仍是不斷迫使工人無償獻出生產知識,讓資本家可以憑此而加強工人勞動強度。

對於腦力勞動的僱員,這種盜竊同樣普遍。許多跨國公司屬下的傳媒及研究機構都明文規定,僱員在公司的一切研究與創作的知識產權都屬公司所有。近年更有傳媒老闆連自由作家、記者、攝影師的作品版權也不放過,迫使他們放棄版權。<英國記者協會>一直反對,但勝負難測。

有謂知識產權法是用來鼓勵發明創造。如果大家知道,今天享有專利的人,往往不是發明者本人而是跨國公司,他就未必會那麼尊重其專利了。在一九七三年英國有人就專利作研究,結論是專利制度並無促進發明。許多發明都會照樣產生,不論是否有專利。

科技革命與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及專利法並不是什麼天經地義的東西。它們是人為產物。在資本主義誕生前並無所謂專利法。在這之後,各國對專利法的看法也不相同。法國一七九一年《專利法》把發明者的壟斷權視為「天然權利」。但奧地利的一七九四年法律卻排斥「天然權利」說,相反,只視專利為公民有權得到發明知識的例外。英國十七世紀的法律至少也注意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與公眾獲得知識的需要必須加以平衡,不讓發明者長期壟斷知識,而把專利期定為十四年。之所以是十四年,是按照師傅完成訓練兩個學徒的時間來定的。過了期限,有關知識就變成公共財產。但是,資本主義越是發展,資本家日益成為技術發明的最大收購者或是對其僱員的腦力勞動的剝削者(而不一定是發明者),從那時開始,他們便不斷迫使政府修法來縮小對公眾知情權的保護,同時拼命擴大對知識的壟斷。這自然引起各種反抗。因此,各國法律亦依彼此的各種形勢不同而分別很大。

所以,儘管一八八三年已達成了一個有關專利的國際協議,但協議也承認各國可以按自己情況訂定專利法。例如有些國家硬性規定專利擁有者必須在社會生產中實際去運用它,有些則沒有規定。有些國家的專利期限長些,有些短些。有些甚至長期有意不立專利法。荷蘭在一八六九年撤消其專利法後,半個世紀之後才再訂立。瑞士多次公民投票否決專利法,直到十九世紀末才立法。直到近年,德國、瑞士仍不容許就化學品發明註冊專利,法國、西班牙及意大利不許就藥物註冊專利。到了現在,自然大不相同了。各國紛紛向跨國公司低頭,日益把專利法修訂得更為嚴苛。

當初版權法是因應印刷術的興起而產生的。此前,一切文稿都是抄本,版權觀念自然不會出現。以後,每一次重大科技革命及其在工業及商業的普及應用,都使知識的傳播更容易,因此,資產階級為了壟斷知識,需要控制傳播,需要對原有的版權法及專利法作修改及由法庭重新詮釋。在上一世紀五十年代,影印機、錄音機的普及,使資產階級趕忙督促其政府作必要修訂。自從電腦技術革命以來,這方面的修訂就更多。當軟件初出現時,究竟它該列為發明還是列為文字作品就大有爭論。1980年美國版權法修訂時,把軟件列為文字作品,因為它們是對電腦的一組指令或陳述。政府之前所委任的專家對此卻大加反對,認為這種分類有違美國憲法所界定的「文字作品」。這事例一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概念的人為性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在解決新科技、新經濟部門與傳統知識產權法律的矛盾上所具有的異常重要的角色。

科技革命越是發展,知識產權的界定,以至各種舊有概念的界定,便更加模糊,更加須要國家機器這個「仲裁人」按照資產階級的普遍利益來仲裁。比方說,儘管國家機器往往是促進壟斷的元凶,可是,當壟斷達到危害其他大資本家時,國家就需要多少壓抑一下有可能發展為獨斷的最大企業,以便維持寡頭壟斷資本之間的「自由競爭」(中小資本則儘可不管)。1988年美國法庭判決<蘋果>對<微軟>的訴訟敗訴,理由不是<微軟>不曾抄襲<蘋果>,而是「不能給予蘋果太多保護﹐否則會有害競爭」。這判決不利<蘋果>而有利於<微軟>,但同時也有利於電腦業技術的普及,從而促成美國在世界電腦業上的霸主地位。

現在輪到<微軟>被控壟斷了。不過,不管以後法院怎樣判決壟斷資本之間的爭吵,其結果都只是保障了壟斷資本的總體長遠利益,而非保障了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你付出高價買入軟件,可是嚴格來說你根本連所有權也沒有。你所獲得的只是一張使用軟件的許可證。在軟件的許可證上面往往印有一行小字,說:「這軟件及附屬手冊是由XX軟件公司擁有,並由美國及國際版權法保障所有權。一旦你違反這份許可證的任何一條,你使用本產品的權利自動停止,並須立即銷毀本產品的所有副本,或交回XX軟件公司。」這份許可證不必經你簽名就有效。你一旦打開封套,即受許可證條文限制。違反條文可以被罰巨款。這就是所謂消費者權益了。

按照傳統知識產權法,科學發現不可申請專利,只有技術發明才可以。從前二者的界線比較清楚,現在卻越來越模糊了,甚至變成連科學發現也實際可以申請專利。至少,在生物工程及訊息技術方面是如此。歐美法院在多次判例中已裁定,有關構成全部基因的基本化學物的知識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雖然,有些案例附加條件,即有關知識須具潛在的商業價值。但要證明這點並不難。例如若有人發現某一基因與乳癌有關係,你就可以申請專利,因為你不難利用發現來設計測試,看看該基因的突變有否增加患癌機會。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的擴大,等於鼓勵研究人員事事守秘。人人都想,噢呀,我這個主意可以令我發大財啦!即使他的主意十劃只有半撇,他還是會閉口不言以妨洩密,「否則,不慎說了出去,同事阿炳可能會先我而申請專利,豈非見財化水?」然而,科學發展的歷史說明,科學只有在研究者之間自由交流與討論,才會健康發展。相反,只會妨礙它的發展。

更令人震驚的事還多著呢。現在連電子商業經營方式也可以申請專利。1988年八月,<美國專利局>發給Priceline.com的網上買家驅動系統以專利。這個系統讓顧客可以在網上就各種產品與服務叫價,而賣家則在網上決定是否接受。美國《幸福雜誌》一位記者便挖苦這個專利。他說,這個商業主意早在《幸福雜誌》就有人想出來了,而事實上要想出這樣的主意毫不困難。連這種東西也可以申請專利,結果只會造成無窮無盡的官司。

最近,美國最大的網上書商Amazon.com就控訴Barnes&Noble侵犯其商業經營方式的專利--Amazon.com只須買家觸一下滑鼠便可以一次過登記其個人資料以備多次購貨,不必每次落訂單都重新登記一遍。結果美國法庭判Amazon.com勝訴,禁止對手在1999年十二月之後繼續使用這種「一觸」服務方式。

世界貿易組織加強保障跨國公司對知識的壟斷
但是,單靠一國的國家機器還不足以保障早已在全球生產與銷售的跨國公司的整體利益。這個責任,現在就由<世界貿易組織>來負擔了。<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的協議包括容許跨國公司有權就「生命體」本身申請專利,大大方便他們通過盜竊各種生物(包括人)的基因來發展其生物工程技術。另一方面,有關協議還實際容許他們合法搶掠全球勞動人民積累幾千年的各種傳統知識,並申請為專利。據印度的民間團體說,美國跨國公司已經盜竊了印度九成的動植物樣本作為己用。倘若跨國公司據為己有,申請專利(就像他們把泰國香米申請專利一樣),那不啻是雙重搶劫當地人民。有朝一日,如中國人發現傳統中藥變成跨國公司的專利,並因此變得價格昂貴,不要驚訝,因為,這勾當一直在進行,只是中國政府視而不見而已。現行的、由<世界貿易組織>強加到全球人民頭上的知識產權法,保障了跨國公司的利潤,卻危害了全球環境。

鑒于地球日益暖化,近年各國政府訂立了《蒙特利爾協議》,謀求儘快停止生產一種名為CFC的製冷劑(多用于冷氣機及冰箱)。協議規定,發達國的期限為2000年,發展中國家為2010年,並規定發達國將在財政上幫助發展中國家開發代用品。印度有幾間公司聯合開發,且有相當進展,可是仍須外國跨國公司容許其使用名為HFC134A的技術專利。然而有關公司卻拒絕,即令印度公司願以市價付出專利費用。跨國公司開出更高條件:要印度公司讓出多數股權。如是,則印度難免進一步喪失經濟主權,而有關代用品的價格也大抵由外國跨國公司控制。如果印度人因此用不起代用品而無法落實停產CFC的協議,結果使全球繼續暖化,對不起,跨國公司是不關心的。

變本加厲,貪得無厭
最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打算把有關國際協議作出修訂,確保所有由私人及政府發出的各種原始數據的製作,都列入知識產權法的涵蓋範圍,從此,使用數據通通要付錢,否則要受刑事責罰。(原有的協議只保障對原始數據的應用,而不保障原始數據的製作本身)它甚至打算把十五年期限無限期延長,只要有關機構到時對數據作更新便可。國際科學會議,一個由95國的25個科學學會組成的團體,已經發表聲明反對WIPO的企圖,重申科學家之間公開交換原始數據對科學發展事關重要。一個海洋學家說:「全球氣候變化是一個關鍵問題。世界各地的人都對此至關重視。你怎麼知道氣候在變化?你唯有量度全球各地的氣候,並與之同一百年前相比,然後據此估量其未來。倘若你要知道人對氣候的影響以及全球趨勢,你尤要這樣做。而數據是科學的血液。科學家既是數據的用家,又是它們的生產者。WIPO的最適當做法是認真而公正地研究這個問題,不要有任何先入為主之見。科學及教育界也應能有份參與這個問題的決定。」

我們並不是根本反對訂立版權法與專利法。我們完全贊成社會應對發明人或創作者給予特別獎勵。可是,目前的知識產權法不僅往往沒有保障發明人或創作者本身,而且實際上使資本家對發明人或創作者的盜竊變成合法,尤其使資本家借此壟斷知識來謀取暴利。

每一個發明家,不論其多麼偉大,都不是在真空之中作出發明的,而是根據千百年的人類經驗及與同輩們交往中作出的。偉大如牛頓,也說自己不過是站在巨人肩上,才能有那樣的成就。就算是貌似與科學發明毫不相干的普通勞動人民也對科學發明作出間接的貢獻。是他們為科學家提供一切物質需要。所以,每一個發明家的發明,既是他的產物,也是社會的產物。在這個意義上,既須給與科學家足夠保障其從事發明工作所需的一切物質需要,保障其有舒適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也必須確保有關知識不是變成跨國公司的壟斷工具,相反,甚至要保障知識真正變成促進全人類幸福的公有財產。

由 bee 發表於 January 13, 2004 08:55 PM | 引用
迴響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