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7 22:20:47政治獻金法不只是立法延遲的問題轉載:【2004.02.16/中國時報/中時社論】 日前甫落幕的總統大選辯論中,有不少爭議性的議題雙方事實上還是停留在「各自表述」的階段,《政治獻金法》的立法延遲正是其中的一環。 陳水扁在辯論過程中兩度指責國親阻擋立法,連戰則反駁行政院的版本根本無法遏阻政治人物平日不當的收受政治獻金。由於立法延遲的政治責任問題未來依舊可能成為朝野攻防的焦點之一,因而我們有理由相信,包《政治獻金法》在內的《陽光三法》,應有可能會在這個會期中通過,然而我們恐怕都該有個心理準備,完成立法恐怕只是第一步,要走向真正的陽光政治,我們所將面臨的考驗還很多。 相當反諷的是,如果沒有不定時的弊案爆發,《政治獻金法》可能到現在都還躺在立院睡覺。去年年初因為爆發新瑞都弊案,行政院才匆匆將研議許久的草案送立院審議,但一直停在委員會中延宕,等到這次陳由豪三封信風波鬧出來之後,由於層次上已經扯到了總統府,大家又開始強調《政治獻金法》立法的重要性,朝野動作才積極起來,但雙方馬上又掉入「誰在阻擋立法」的牛角尖裡。其實,我們倒是不擔心政治獻金法還會不會延遲,反而擔憂快速完成立法後,是不是能真正規範到未來政治人物的作為。 陳由豪日前三封信中的指控,正是一個現成的提問,他指出曾多次親赴總統府,以現金方式奉上政治獻金,且「均無收條」,他還指出有多位企業家的大額捐款,都以相同方式處理。這種指控由於完全無憑無據,既無法證明有,也無法證明沒有,假如真的沒有,陳總統豈不含冤莫白?問題是,擬議中的《政治獻金法》,能夠處理這個爭議嗎?我們不允許政治人物收受秘密獻金,但我們同樣不樂見政治人物遭受含沙射影的莫名指控,如果趕忙通過了《政治獻金法》,卻對類似指控一樣使不上力,哪怕類如陳由豪這種在海外以公開信爆料的方式,可能在未來會淪為最廉價的政治鬥爭手法。 換言之,我們必須要盡早打破一個迷思,即是以為通過了《陽光三法》,我們就真的可以締造了所謂的「陽光政治」。情況或許剛好完全相反,可能正因為有了《政治獻金法》的保護,政治人物藉由各種名目收取政治獻金的現象更形肆無忌憚。過去幾年在多個民主國家領導人所涉及的獻金醜聞,如美國、法國、日本、南韓等的經驗都顯示,即便有再完備的政治獻金法律規範,也會出現漏洞。以美國的經驗為例,美國早在一八八三年通過的文官制度改革法時就明白禁止政治人物收取政治獻金,一九二五年又有《防治貪污法》開始對競選經費進行規範,一九七四年所通過《聯邦選舉競選法》,更成為當代各國制定獻金法草案時的重要參考。然而檢視美國的經驗就不難發現,《政治獻金法》固然發揮若干嚇阻作用,卻也間接鼓勵收受獻金技巧的一再翻新,特別是利用法規的漏洞與缺失所發展出的種種募款技巧,使得輿論媒體一直對相關法制提出抨擊,一九九六年美國民主黨籌款委員會所爆發的獻金弊案,讓輿論對修法的聲浪再度加大。這個經驗其實也間接地說明,以美國百年以上規範政治獻金的經驗,尚不能有效遏制弊案的發生,我們又如何能期待僅僅通過一個法律,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因而,我們不僅僅是要追問《政治獻金法》何時通過,我們也必須追問這套制度機制是不是真能有效規範台灣現行的「金錢政治」?特別許多論者都將焦點集中於獻金的該有多少上限,平時與競選期間要不要區分等,表面上各政黨都將道德標準訂得很高,但很可能又像《選罷法》中申報競選經費一樣,只要誠實申報就觸法,要不觸法報出來的數字就形同笑話一樣。事實上,這幾年台灣政治人物巧立名目收受獻金的手法,老早就已推陳出新,但擬議中將通過的法案,卻是許多最起碼的監督制度機制都沒有,我們真的擔心,趕忙在這個會期通過以後,反而為更多不當獻金的流動,提供了合法的保障。 可預見的,隨著選舉頻繁的舉行,政治獻金越來越可能成為選舉與政治鬥爭的議題,相對的,我們也必須謹記,通過《政治獻金法》,只是邁向陽光政治的一小步而已。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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