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8 17:35:46讓外來者能棲息落腳吧!轉載:【聯合報/2004.03.06/民意論壇】 日昨大陸配偶來台定居需五百萬財力證明規定,因社會輿論而取消,台灣是個移民社會,對於工作移民、婚姻移民等法令規章的規定,需要要多重、縝密的思考。 台灣的「工作移民」,包括紮根於底層社會、長期從事慈善事業的外籍宣教士,以及那些提升台灣競爭力的外籍科技人才;至於「婚姻移民」主要是近年來大量出現的外籍新娘家庭,我們有必要針對置身於經濟性領域以及社會性領域的兩種人口族群,作翔實深入的探究。 外籍宣教士落腳於台灣偏遠地區,默默無聞地將個人安身立命的終極關懷投注在不同弱勢族群身上,對於這些早已融入台灣土地的外籍宣教士來說,當其年華老去逐漸凋萎時,永久居留的立法措施充其量也只是給這些外籍宣教士一個公道。 至於,高科技外籍人士的居留問題,主要還是著眼於追求更多產能的現實經濟效益考量,特別是在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底下,如何將可能會影響到競爭能力的阻礙予以剷除,因此,相關的法令規章所開闢的捷徑,無疑是操短線、急就章的便宜做法。永久居留的特許如果被嫁接到對國家整體發展的經濟效益上,這對經年累月紮根於台灣的外籍人士來說,是不公和也是歧視。 最後,就處於弱勢境遇的「婚姻移民」來說,政府必須考量這些家庭的社會成本負擔,但是,排貧條款的設限既是一種優勢文化,也是既得利益的霸權思維,而忽略台灣移民社會所必須兼具的多元性與包容性。 總之,對於「工作移民」與「婚姻移民」各項法令規章的思索,應該還原到如何提供不同人口族群棲息的場所,讓這些先來或晚到的外來者能夠打從內心關愛這塊土地,即使箇中有不同利益糾葛的政策性考量,但判準應該是一體適用的。 由 bee 發表於 March 8, 2004 05:35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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