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1 22:47:43請勞委會保障人民喝母乳的權利轉載:【台灣立報/與生命對話/2004.03.11】 上週提到,<衛生署>因為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發函要求嬰兒奶粉相關業者不得廣告及促銷,卻引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質疑,甚至,在媽媽群中也引發餵母乳的媽媽和因工作無法餵母乳的媽媽一番情緒衝擊,至於始作俑者的奶粉大廠則依然大賺其錢,並未受到台灣這一場風波的影響。 這是一場標準的受害者困境的悲劇,不管是在台灣社會極不友善的環境中辛苦爭取哺育母乳權的媽媽,或是被誘(嬰兒奶粉廣告)、被迫(主要是因為就業環境歧視哺餵母乳的媽媽勞工)以母乳「代用品」的配方奶哺育子女的媽媽,都被排除於正排山倒海進行的母乳哺育全球性運動之外。隨著1950年代的「美援」建立了「奶粉最營養」的外來文化入侵--這也說明了帝國主義通過「援助」以「改造」第三世界國家傳統哺育嬰兒方式而遂行跨國壟斷財團利慾的本質,以及1950年代資本主義工業化將大量哺育期母親捲入工廠「增產報國」--因缺乏低廉、溫馴而耐操的勞動力,再加上「本土的」母乳文化遭到以「本土」衛生醫療人員為先鋒部隊「殖民」鼓吹洗腦而動搖,國內外奶粉財團尾隨收割而最終摧毀之。 今天如果<衛生署>有能力限制奶粉的銷售及價格,那麼,應該更有能力去依照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決策者會議「90年的母乳哺育:全球的運動」中提出的:「為了全球母親及兒童的健康,所有婦女都應該有權利可以『完全』哺育母乳,所有嬰兒應從出生4到6個月完全哺育母乳。之後在接受適當副食品的同時,兒童應持續哺育母乳直到兩歲或兩歲以上。」這裡有幾個重點:一,完全哺育母乳是母親的權利;二,接受母乳哺育到至少兩歲是兒童的權利;三,完全哺育母乳期過後,應該以母乳為主食再以其他食物為副食品,亦即連所謂「兒童奶粉」都應嚴格管制。 要做到這些很不容易,所以會議提出的策略是:「在很多國家要完成這個目標,必須重建母乳文化,並積極抵抗奶瓶餵食文化的侵入。這需要鼓勵及承諾,需要運用社會各階層領導者的名望及權威。應努力增加婦女對自己哺餵母乳的信心,清除母乳哺育的限制及障礙,...醫療系統、上班場所及社區中的母乳哺餵障礙也必須排除。」看起來,這已經遠遠超過當初協助建立奶瓶餵食文化的<衛生署>所能承擔,如果沒有社會意見領袖的支持與倡導,將鼓勵並承諾重建母乳文化作為國家的責任,只靠著母乳媽媽的志工組織去和跨國奶粉公司無孔不入的銷售網拔河,台灣將永遠只是國際社會的「化外之民」,同時,這也說明了台灣亟欲彰顯「主體性」與提高國際地位的諸種外交手段是何其膚淺幼稚! 迴響
發表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