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2 22:42:24

台灣有什麼理由歧視新移民?

選自:【新新聞周報/888期】
作者:李念祖(e-mail:lawandright@new7.com.tw)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種族、階級、黨派、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中華民國」四字如何解釋?如係指國籍而言,豈非以為,但非中華民國國民,即不能主張基本人權保障?依當代自由主義「無平等即無自由」的觀點,難道憲法會明文否定非國民與國民一樣是人?一旦只要立法者立法決定誰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誰就不能取得主張基本人權的平等地位,問題將何等嚴重!

其實,國家無論基於何種標準決定「誰是國民、誰不是國民」或「誰是移民、誰不是移民」,都是用來區別人而帶有排他性的舉措,也與「主權」觀念中的排他性相互吻合而根源相同。要求「人權」思想向之讓步的「主權」,正與「移民不該當然受到歧視」的觀念為敵。

然而,如果憲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如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裡的「中華民國」一樣解釋,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人」人格平等,如此不但足以顯示對「人」都給予平等基本尊重,法律秩序樹立的排他性歧視也要受到檢驗,自然較為可取。陶潛說過:「彼亦人子也。」菲傭、泰勞還有大陸妹,誰非人子?誰不是人?

移民可能基於經濟目的而來。投資移民與打工移民都帶來貢獻,也會與本地人或本地企業競爭而賺取利潤或工資,還可能使本地企業倒閉或使本地人失業。但同是帶有經濟目的,卻可能受到完全不同的待遇。“投資移民”常因攜入資金、提供就業機會而受到歡迎;打工謀生的移民則常被認為搶走工作而遭到嚴格限制與歧視。法律給予外來投資者較本國人更佳的優惠,與外勞受到的種種管制實有天壤之別。《就業服務法》加設許多的歧視,還有為了限制外勞非法打工而限制外來學生就學期間的政策思維,不但都犯及平等,也涉及工作權、勞動權與遷徙自由的侵害。

法律只歡迎有錢人來台灣,給予投資移民與勞工移民極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就是階級歧視。在台灣,僱主凌虐外勞,時有所聞。外勞所以受凌虐,都與其身分有關。受歧視的原因既在「外」,也在「勞」。僱主對待外勞近似奴隸,值得思索的已不只是法律的問題。

在全球化與反全球化的論辯中,對於「外資」與「外勞」訂出截然相異的移民政策,其實頗為諷刺。跨國資本可能挾國家力量形成經濟勢力分殊化,不利經濟弱勢企業從事國際競爭,政策上仍受到歡迎;跨國勞工沖淡國家的疆界則處處受到限制,都顯示著主權思想頑強抗拒全球化的力量。主權阻擋人的自由移動,受到侵犯的則是被歧視者的人性尊嚴。

在全球化聲中的地球村裡,誰不需要移動?誰不需要找個地方工作或定居?誰無地緣?誰無血緣?誰是多數?誰是少數?誰是先來?誰屬後到?融合不融合?接納不接納?誰不是移民?誰能算是「原住民」?誰該因為具不具備移民的身分而受到歧視?有學者認為台灣是南島民族的原鄉,遍布於南太平洋的南島民族,可能都曾是在沒有主權觀念的年代從台灣移出的海洋移民。台灣的原住民曾是不斷遷徙的民族,新住民也不斷移出移入。台灣若以此感到自豪,又有什麼理由採取歧視移民的政策呢?

由 bee 發表於 March 12, 2004 10:42 PM | 引用
迴響
發表迴響









記住我的資訊?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