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9 02:19:38一歲以下嬰兒奶粉不得促銷或廣告轉載:【2004.03.18/中國時報/黃筱珮/台北報導】 為提高母乳哺育率,衛生署日前發文要求一歲以下嬰兒用奶粉不得促銷或廣告,但因無法源依據,只能「道德勸說」。衛生署日前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明文禁止上述行為,違者可連續罰款,最重可吊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副處長蕭東銘表示,相較歐美先進國家,國內母乳哺育率偏低。一歲以下嬰兒屬於器官發育黃金期,若餵母乳,有助發育並增強抵抗力,提高母乳哺育率是<衛生署>的政策。 他說,<衛生署>數年前即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規約,發文函請奶粉廠商及通路商,共同遵守禁止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廣告或促銷行為。但因無法源依據,業者不遵守也無法可罰。部分業者仍競相在藥房、大賣場舉辦各種廣告或促銷活動。 蕭東銘表示,<衛生署>決定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增訂「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簡稱一歲以下嬰兒奶粉),不得為任何廣告或促銷行為,但刊登於醫學專業期刊的廣告不在此限」。 蕭東銘表示,修正草案增訂罰則,未遵守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一年內再次違反,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規廣告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預計廿日報請行政院審查,立法院三讀通過即可實施。
由 bee 發表於 March 19, 2004 02:19 AM | 引用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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