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4 16:22:45

師培法22條 歧視偏遠地區教師

轉載:【台灣立報/記者陳揚盛/台北報導/2004.04.02】

不滿明明已教了10多年書卻因為當初一開始拿的是「特殊偏遠地區教師證」,現在竟然被<教育部>要求必須重新進修、實習,200多位持偏遠、特殊地區教師證的老師昨天群聚立法院,要求<教育部>立刻修正《師資培育法》相關條例,讓老師們可以就地換證、還他們公道!

配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修正,<教育部>日前發文要求91年底之前持合格偏遠、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的老師們,5年內必須要到師資培育大學,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實習,引起近8萬名偏遠及特殊老師反彈,認為此舉根本歧視、剝奪他們的工作權,蓄意要他們走路。

學士後偏遠師資班第5期結業,現任高雄鳳山福誠國小老師蕭秀貞說,他們在教育崗位上都教了10多年,現在一紙命令卻突然說他們不合格,甚至還要重新實習,難道這些教師都不算合格老師嗎?

公聽會上也有現職國小主任拿出「實習指導證書」,反諷自己都是帶實習老師的老師,竟然還被要求重新實習,更有老師拿出碩士證書,質疑教育部官員以他是碩士,不是大學學歷,不讓他換證的心態奇怪。老師們群情激憤,抗議<教育部>不該因為人口降低減班,就拿他們開刀。

<全國教師會>指出,《師資培育法》第22條是「枉顧現實的行政命令」,儼然把特偏地區教師當做「次等教師」,其中更凸顯出包括:所修學分數、合格證照之取得、一般地區和特偏地區的差異、師專生和學士後師資班、第二專長取得等問題。

<全國教師會>說,當初這些教師因為師資嚴重不足,完成學士後師資班學分,毅然選擇完全投入教職為志業,有人已是職場上的優良教師,有人是實習生的指導老師,此刻竟然告訴他們要補修學分,要做職前訓練,否則即為不合格教師,實在是太誇張。

現場也有老師指出,<教育部>對法規的態度反反覆覆、步調不一,對地方政府之適法性監督,充滿官僚氣息與官官相護,是導致全國教師數萬名大力反彈之亂源。

由 bee 發表於 April 4, 2004 04:22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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