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0 02:12:53

馬特拉案 政策一變再變 釀成全民埋單

轉載:【2004.04.08/聯合報/本報記者宋宗信】

十三年了,馬特拉與台北市政府對於捷運木柵線的求償爭議,雖可望經由判決等法律程序解決,但政府決策疏失,造成全民負擔,應是檢討的開始。

木柵線從規劃起即爭議不斷,先是中運量設計是否符合都會區的需求,衍生日後土建工程延誤,使承包細部設計及機電系統施工的「馬特拉公司」,因此,得以「遲延履約」的理由,要求「捷運局」賠償損失。在十三年的訴訟過程中,「捷運局」在爭訟的主體部分,幾乎都處於挨打局面,主要原因就是政策一變再變,造成「馬特拉」損失。

「捷運局」雖在訴訟過程中一路「據理力爭」,並於委任律師協助下,在「商務仲裁」「撤銷仲裁訴訟」與「債務異議之訴」三大爭執階段,頻出「奇招」,而屢有斬獲。例如,「捷運局」在仲裁失利後,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仲裁的訴訟。歷經七年,訴訟敗訴確定後,再以「已過請求賠償的時效」提出「債務異議之訴」,並在一審、二審都獲勝訴,使各界開始有「捷運局可能不用賠錢了」的感受,顯示「捷運局」為「保護人民財產」,確實已經盡力。

一名熟悉內情的法律專家說,這件案子在四年多前,當「捷運局」委請國內最具規模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為其辯護,並提出「債務異議之訴」,獲地院認同,著實使「馬特拉公司」緊張萬分。「馬特拉」立即召開應變會議,決定改變訴訟策略,並與原委任的律師解約,改聘「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其訴訟代理人,重新為訴訟案布局。

四年來,「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由主持律師黃日燦與承辦律師張冀明、趙梅君等組成專案小組,細心審酌案情的發展,向法官強力主張這件民事訴訟案的「合理性」,不應屬「短期合約請求權」的一種,應適用一般民事請求權的時效,也就是十五年才是時效的消滅期限。這項主張終獲最高法院認同,並獲高院法官採用,改判「馬特拉」勝訴。

法律的爭執易解,但政策的責任卻難以釐清。木柵線歷經多年才完成,如今,仍面臨賠償「馬特拉」十五億元的壓力,就如同核四廠停工造成的損失,政府決策錯誤與疏失,卻須由全民埋單,誰該負責?


蜂報評註:據說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結果,全民埋單卻無人負責?更重要的是,究竟何謂負責?若不須付出代價,找到該負責的人又如何?若不須付出代價,誰又怕負責?■■

由 bee 發表於 April 10, 2004 02:12 A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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