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5 00:32:16基層檢察官連署要求獨立檢察制轉載:【2004.04.13/中國時報/陳佳鑫/台北報導】 鑑於總統槍擊案遭外界頻傳「政治介入司法」,士林、桃園等地檢署六十餘名基層檢察官,昨日連署發表「啟動獨立檢察制度:讓真相危機與制度轉機雙贏」主張,建議建立獨立檢察制度,以偵辦總統槍擊案等重大爭議案件,連署人數正持續增加。 檢察官們主張,檢察官並非單純行政官,總統不能命令部長指揮辦案,否則人民會有「選擇性辦案」的疑慮;檢察總長的任命,須比照大法官任命模式,經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獲朝野陣營同意,以確保中立性。 檢察官們強調,現今檢察總長僅由總統直接任命,又無固定任期,欠缺民主正當性,明顯與世界民主潮流不符,加上<法務部>部長掌握檢察長的任命及檢察官的升遷,無法化解外界對檢察體制獨立與否的疑慮。 另外,檢察官們強調,<法務部>部長只能作一般、抽象的政策指示,只有檢察總長才可對個案作具體的指示干預。檢察官們認為,檢察總長需更充分的民主正當性,經由立法院同意任命,綜合國內辦案資源全力偵辦,讓重大案件早日偵破。 啟動獨立檢察制度 我們是一群基層檢察官,儘管政治傾向或有不同,但對國家社會的忠誠遠高於對政黨的崇拜,因此我們自我期許,能以理性思維超越政黨意識,成為對立社群的中道力量。因應總統槍擊事件之調查,我們建議經由朝野協商儘速修改法院組織法,將檢察總長之選任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並設有固定任期,且不得連任,再於檢察總長之下設<中央特別偵查處>,偵辦包含此次總統槍擊案件在內的重大爭議性案件。目前這項建議已有逾六十位全國各地檢察官的連署,希望也能獲得社會大眾共鳴。我們的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絕非單純行政官:行政官有所謂行政一體,一條鞭式的指令方式,如果檢察官是單純行政官,總統即能下令部長指揮全國檢察官辦案,但即便以此順利的掃除黑金,請問人民能夠加以信賴嗎?當然不會,人民對任何重大案件都會懷疑「政治介入司法」、「選擇性辦案」與「政治迫害」。因此,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不容置疑,此不僅於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理由書、第三九二號解釋中有明文,之前陳水扁總統基於尊重司法,前往<花蓮地檢署>作證,亦足以證明檢察官具有司法官性質。 而我們說明檢察官的司法官性質,作用在強調檢察官的作為必須中立、客觀而獨立於政治或其他外力。而如何確保檢察官的中立、客觀,我們認為依據《法院組織法》,全體檢察官的老闆是檢察總長,檢察總長的選任,應該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再由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體檢察官從事偵查,即能確保檢察官的公正、客觀性。 二、透過國會同意取得民主正當性:檢察總長經由國會同意後任命,這樣的選任方式類似於大法官,從理論層面而言,是因檢察總長經由立法院同意程序,取得更直接充分的民主正當性,藉以脫離總統行政權之箝制,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從實質層面而論,檢察總長經總統提名後,必須尋求立法院多數之同意,就必須向立委宣示其中立性,而由於固定任期且不得連任,使得檢察總長不必對當初提名之總統及行使同意權之國會屈服。基於此,檢察總長將更能確保其獨立性,就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將更具公信力。而我們認為這是目前政局中,藍綠陣營都可以接受的平衡點。 以藍營立場而言,其質疑現行體制中檢察總長係由總統提名,則由檢察總長召集鑑識小組調查槍擊事件,獨立性與中立性不足。就綠營而言,其反對成立體制外的「真相調查委員會」,因為其認為就槍擊案件本身之犯罪偵查,涉及侵犯體制內檢察官之偵查權,就槍擊事件衍生之國安機制、元首安全等政治責任,則侵犯監察院職權。如能依我們建議修法重新選任檢察總長,對藍營而言,由於在國會現在仍屬多數,總統勢必提名藍營能夠接受之人選,該人選在就任後執行職務之公信力,自能獲取藍營之信任。對綠營而言,則能維持在體制內解決紛爭之訴求。而事實上,在總統大選之前,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國民黨許舒博委員、民進黨邱太三委員即已分別提案朝此一方向修法,可以說此為朝野原本具備之共識。 三、外國立法例:在外國有很多類似的立法例,如美國在各州設有一個以上的聯邦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成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從事屬於聯邦犯罪之追訴,而聯邦檢察長之產生即由總統提名經眾議院通過後任命。在德國聯邦檢察總長由法務大臣推薦,亦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後,始由聯邦總統任命之。而日本檢察總長則由內閣任命,即亦由國會多數黨決定。可以發現不論採總統制的美國,或者採取內閣制的德國、日本,均透過一定程序使其檢察總長取得民主正當性。 我國現制是介於內閣制與總統制之間的雙首長制,行政院長尚可透過倒閣與解散國會取得民主正當性,唯檢察總長僅由總統直接任命,又無固定任期,欠缺民主正當性,與世界民主潮流不符,加上<法務部>部長掌握檢察長之任命與檢察官的升遷,自無法化解外界檢察體制獨立與否之疑慮。 四、<法務部>部長與檢察總長之角色定位:至於<法務部>部長依據現行《法院組織法》,其角色之定位原本僅在於檢察機關行政上之指揮監督,換言之,<法務部>部長不能就個案或檢察官職權之行使為具體的指示干預,僅能作一般、抽象的政策指示,例如掃除黑金、查察賄選等政策。也因<法務部>部長不能就個案干預,而檢察總長可以,才需要更充分的民主正當性,而必須經過國會同意後任命。 檢察總長經國會同意而任命後,取得民主正當性,而擺脫外界行政權干預之疑慮後,進一步在<最高檢察署>設<中央特別偵查處>。針對包含此次總統槍擊事件在內的重大爭議性案件,即可由檢察總長指揮<中央特別偵查處>調集國內外專家,統合全國辦案資源,使重大爭議案件均能早日水落石出,以昭公信,化解社會對立及政治衝突。 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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