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5 19:18:51

政府剝奪五一勞動節假期,與全國勞工為敵!

編按:<蜂報>投稿
作者:全國總工會

五一勞動節,標誌著無數勞工運動的前輩們犧牲奉獻、流血流汗的成果。為了紀念1886年美加大罷工、為了紀念在這場罷工中被政府無情毆打、拘役、殺害、判刑的先烈,遂將每年的五月一日訂為國際勞動節。不料,今年的勞動節,台灣的勞工卻還有很多根本放不到假!

<全國總工會>指出:
一、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勞動節應放假一日。
二、根據<內政部>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發佈之(七四)台內社勞字第三二五0八三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佈之(八二)台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勞動節若遇例假日,應於翌日補假一日。

<全國總工會>理事長林惠官嚴正表示:以上幾項項法條,已經明確的說明勞動節不但應該放假,而且若遇到例假日,應在翌日補假一日。

從今年三月初開始,<全國總工會>就數度行文<交通部>、<人事行政局>、<勞委會>等單位,請其針對今年五一勞動節,做出應補假之明確宣示,不料各部會至今卻持續推諉卸責。經過本會全力爭取,<人事行政局>才在四月二十八日做出「機關學校工友補假一日」的公告,卻同時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否補假,係屬<勞委會>權責。<勞委會>則在四月二十九日發佈公告,表示「如該日係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日者,翌日應予補假一日;反之,該日若非勞工之例假日,則不予補假。但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予以補假,或事業單位同意補假者,自可從其規定。」

<全國總工會>嚴正指出:政府各單位交相推諉卸責在先,又以週六是否為「例假日」為由,模糊焦點在後,這已經明顯的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精神,實質的讓許多勞工無法享有五一勞動節的法定放假。<全國總工會>進一步指出:《勞動基準法》制訂時僅有一天例假日,現在國內既以普遍實施週休二日,週六自應被涵蓋在例假日的範圍之內。不管是例假日還是休假日,全國的勞工在五一勞動節都應該依法享有一天的休假。中央及地方各單位及公私營事業單位,若以此為由,讓勞工無法休假,根本就是任意曲解法令、打壓勞工、與全國勞工為敵!<全國總工會>對此表示強烈的抗議與譴責!

由 bee 發表於 May 5, 2004 07:18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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