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7 10:20:27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轉載:台灣立報/2004.5.17 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為主要目的之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於短短3年間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POPs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該公約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跨過生效門檻;而去年底迄今,也正是環保署在立院要求下,重新檢討7座未完成焚化爐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健康的主管單位,應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夫喃等歸屬於非刻意產生的POPs之重要主張,除要求各國政府於公約生效後2年內制定行動計畫,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最終消除的目標外,政府還應力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主要排放源,因此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有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措施的興建計畫時,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及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項決策時,應慎重考慮人民的健康。 上述原則適用於重新檢討這7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但日前該署在一個不打算公開,卻被民間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是會議中,透露這7座焚化爐除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澎湖等3座將予以停建外,其他涉及違約、賠款的4座可能將繼續興建,唯一的理由是,該署說服不了地方政府放棄焚化爐的興建。在此請問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如此決策其正當性何在?除財團利益與政治私利考量,可以提出在人民健康、社會、環境、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 環保署已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之焚化爐,對國內廢棄物焚化處理已綽綽有餘;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國人須知焚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如若採用資源回收、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環境、經濟與社會等層面上更有正面效益。我們不但呼籲政府相關首長,慎思身為政治人物應有之責任,同時積極希望國人了解,我們應嚴厲督促公僕們莫做違背人民利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由 bee 發表於 May 17, 2004 10:20 A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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