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1 20:26:22中客工會:參加開會就「殺頭(解雇)」?!工會譴責:資方勿知法犯法,妨害合法的集會結社自由!台中客運產業工會<新聞聲明稿> 發稿時間:93.05.31 參加開會就「殺頭(解雇)」?!工會譴責:資方勿知法犯法,妨害合法的集會結社自由 台中客運工會即將於6月4日召開會員大會,行使憲法與工會法所賦予的集會結社權,然而,近日卻驚傳資方私下約談司機,要求部分司機不得參與6月4日的合法集會,言談中,甚至以「參加開會就『殺頭(台語,意指解雇)』」的雙關語,意圖造成員工的心理壓力,迫使會員大會流會。工會表示:如此惡劣行徑,不但危害憲法第14條所賦予的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更已經違反刑法第304條涉嫌強制罪。工會不但強烈譴責此違法行徑,更呼籲資方:勿一錯再錯,回頭是岸,否則將不排除法律的手段,給資方上一堂民主社會的「法治課程」! 中客工會表示:整起台中客運新資方獨斷減薪一事,不僅僅造成員工權益受損、家庭經濟受到衝擊,整個減薪過程,更是一再挑戰國家公權力與法治社會的基本底線。 首先,新資方在違反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的情況下,片面決定實施六個月試用期契約工制度。 其次,新資方在詢問過勞工局意見後,仍明知故犯,在違反團體協約法的情況下,片面決定實施同工不同酬的工資雙軌制與集體大量減薪。 若新資方針對此次工會為維護合法權益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意圖以強制、恐嚇等方式阻撓開會,將更進一步涉嫌違反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 工會強烈譴責並呼籲新資方: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作為大企業集團的資本家不要認為財大氣粗,就可以目無法紀,反而更應該知法守法,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若資方再不停止此種違法行徑,工會為保障會員權益,將不排除尋求法律手段,給資方上一堂民主社會的「法治課程」!
*【憲法第14條】 (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團體協約法第17條】: 團體協約已屆期滿,新團體協約尚未訂立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動契約之內容。 註:亦即未與勞方代表工會協商前,資方不可認意變更薪資結構或減薪 *「六個月試用期」違反勞資協定,侵害勞工權益 1.關於「試用期」之規定,行政院勞委會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之解釋令《台(86)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即宣布,有關勞基法之「試用期間」規定已刪除,依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2.在92年11月5日之勞資協議書也有明文協定:資方不得任用契約工,所有受台中汽車客運公司雇用之勞工,均為正式員工。 迴響
發表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