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2 15:17:38同心圓的關鍵問題轉載:【台灣立報/社論/2004.06.02】 新任<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在履職之後,果不其然,由他所倡導的歷史「同心圓理論」,立即成為立委們的焦點質詢話題;然而,無法拋卻國族主義意識的立委們,對於此一歷史書寫方法,僅僅只能停留在「自大」或「自卑」的貧乏形容與指責的層面上,而未能真正切入其問題核心。 同心圓的歷史書寫方式,說來的確足夠理直氣壯,因為它試圖確立歷史書寫者的主體位置,而非只是各種大歷史敘述下的客體;但是,同心圓方法的問題關鍵因此也在於這一「主體性」的問題上,亦即,主體(我)是誰?主體如何自我知覺與確認?我(主體之一)和他人(另一主體)之間的關係為何?這些也就是關於主體如何形成的問題。 事實上,主體此一身份,並非是無庸置疑地與生俱來的,主體乃是一種發現的過程,是在特定的歷史文化與社會脈絡之下所形成的,因此,主體便是一種歷史產物。誠如眾多社會心理學家所共同確認的,「自我」是在社會學習的過程中所逐漸被形塑的,無論是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的「重要他人」或是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的「鏡中自我」,這些類似的概念,都是指涉著「自我」之形成與社會互動之間的關連。同樣的,包含著「(社會性)自我」內涵的主體概念,其形成也是在一社會互動的歷程中所逐漸被打造出來的,因此,同一個人或同一個群體,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在相異的社會脈絡下,就會產生不同的主體性與主體意識。 主體性因而是複雜、歧異與多元的,這其實就是同心圓方法最關鍵、也是最困難的問題核心所在。在同一個社會中,處於不同社會位置的人,就會產生不同的主體(性)──亦即產生不同的圓心,因此,同一個社會,其實將包含著多得不計其數的同心圓;甚至,即使是同一個人,也將因為其相對社會位置的改變,而有著不同的同心圓。 同心圓方法的歷史書寫,因此將具有如下的批判性質:否認社會僅存在著一個同心圓,並勢必要承認:任何一種企圖以唯一同心圓觀點所進行的歷史書寫,都將是一種壓迫、一種對於歷史豐富性的抹煞與消滅;唯一同心圓的觀點,也就是僅承認社會上只有一個「單一主體」,而否定其他主體的存在與意義。因此,同心圓方法,究其實是根本反對各種國族主義的,因為國族主義者總是試圖消滅其他相異的社會主體,而僅存一「民族身份」,同心圓方法,因此可以反對中國(族),但同樣也是反對台灣國(族)的。 職是,我們要勸告各位國族主義者,要以同心圓方法來批判過去的霸權,也請小心,千萬別拿了這一塊大石頭,往自己的腳板上狠狠的砸下去。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 2004 03:17 PM | 引用迴響
我可以認同同心圓,或甚至可能延伸的多核心理論 Posted by: blue 發表於 June 17, 2004 10:11 AM 杜正勝:學會多元,要愛這片土地
/2004.05.28
台灣地圖橫放再度引發關注!511正名聯盟28日上午前往教育部要求訂定以台灣為主體的教科書,並支持教育部長杜正勝以台灣為中心立足的「同心圓」觀念。 教育部長杜正勝回應指出,他提倡的是多元的角度,但有許多人因為不習慣而反對,證明所謂的多元只是在口頭上講一講,並沒有真正實行。杜部長一席話,正切中泛藍立委的心態,言行不一致的結果,讓人民清楚看到反對黨矛盾的邏輯,泛藍無限上綱杯葛政府,不但於事無補,恐怕也將因此而失去民意。 日前在立法院的教育委員會中,親民黨立委李慶安就地圖橫放問題,要杜正勝乾脆躺著質詢,更稱呼杜正勝為杜先生。李慶安的質詢態度,引起各方譴責,對於杜部長所受委屈,也都深表關切,紛紛表達慰問之意。 511正名聯盟除了為教育部長杜正勝加油打氣,同時也明確闡釋台灣的「同心圓」理念,讓外界對於台灣地理位置以及歷史文化背景,有更深刻的認識與了解。 聯盟執行長王獻極指出,以台灣為主體的同心圓理念,從認識自己是什麼人,到認識居住所在地的社區生活文化,以及週遭城市鄉鎮特色,再推廣到整體台灣歷史地理和文化,進而向外認識亞洲及全世界。 他強調,一切以台灣為出發點來思考,強化台灣的主體性,才能培養下一代對台灣產生感情,並建構全民與土地生命共同體的國家認同。而王獻極也遞交511版的國中教科書範本內容,強調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屹立在太平洋上。
台灣的地理環境舉世僅有,「福爾摩沙」之名享譽古今,島上人民本即和樂相處,只是,對岸中國總是對台虎視眈眈,從來都不曾放棄武力犯台,偏偏,島內竟也有部分政客型的政治人物,假民主社會在野制衡之名,處心積慮企圖阻撓執政當局各項政策,如此,對於文化多元、民族多元、人種多元的台灣社會是禍不是福。 不管台灣地圖是橫躺或直立,讓海洋巨鯨般的台灣,能倨傲太平洋、放眼全世界、翱翔普天下。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4.05.28 Posted by: kent 發表於 June 3, 2004 02:36 PM
Posted by: kent 發表於 June 3, 2004 02:35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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