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6 17:16:37

源頭都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轉載:【2004.06.04/經濟日報/經濟日報社論】

<財政部>宣稱基於課稅公平的考慮,繼要求對員工分紅配股、技術作價入股課稅後,又擬對員工認股權加強課稅,卻遭到<經濟部>、<經建會>、<國科會>、高科技業者、立法委員群起強力反對,甚至被譏為「柿子挑軟的吃」。稅改列車尚未全面正式啟動,就已受到挫折,除了顯示推動稅改困難度頗高外,也凸顯長期以來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間難以取得平衡。

針對員工認股權課稅之問題,<財政部>堅持應在認購權利執行日必須課稅的立場,所持理由大致有三:一為員工執行認股權時,標的股票的時價如超過認股價格,本質上屬於個人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二為高科技產業透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有五年免稅與股東投資抵減等獎勵,已經享有相當多的租稅優惠;三為對員工認股課稅,並不會影響企業投資意願。然而這些說詞,站在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效率立場,顯然並不具充分的說服力。

員工認股利益尚未實現就要課稅,將面臨極大不確定性,若未來在股價下跌時出售,豈不遭受損失?況且,逕對員工認股課稅,而不及於一般股東,形同祇對員工認股部分課徵證所稅,並不公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對企業老闆及股東提供許多減免稅,並不是員工受惠,卻對員工認股加重課稅,也有欠公允。至於<財政部>基於擴大稅基、增加稅收的考慮,極可能一廂情願地估量課稅標的是否具有彈性與移動性;而在全球化、自由化及競逐人才之大趨勢下,高科技人才所面臨的經濟誘因一旦惡化,將降低人才回台創業與投資的意願,甚至引起人才外流,將嚴重影響產業發展,政府稅收也就不可能增加。

此外,<財政部>的解釋令規範太遲,又要溯及既往,也頗令人詬病。因此,未來財經部會理應記取教訓,公共政策的推動必須周延思考、慎重評估,避免引起恐慌及對長遠發展造成傷害。

其實,無論是員工認股權證,或技術作價入股、員工分紅配股所引發的課稅爭議,乃至於一些未來與股票有關的潛在課稅問題,其癥結均在於證券交易所得不用課稅。若是股票均按出售價格與取得成本的差價一視同仁地課徵證所稅,則員工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技術作價入股等要何時課稅、按面額或時價課稅,對稅收與租稅公平均不致引起嚴重的影響,因為證券交易所得稅若能嚴把最後一關,遲早會將該課的稅課回來,政府最多祇因延遲收稅而產生利息損失而已。何況,以租稅誘因吸引人才投入,發展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政策性目標既已確立,就應以較大的格局處理相關租稅問題,提供足夠的誘因,吸引人才、資金投入產業發展,務實地在投入階段以低稅率的方式鼓勵創新發展,真正落實「養雞生蛋」的效果;爾後在股票出售時再與一般股東站在同一立場課徵所得稅,豈不更能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

因此,<財政部>果真重視租稅的公平正義,就應展現更大的企圖心,認真考慮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若祇是枝枝節節的進行局部改革,選擇相對弱勢的團體課稅,反而招致諸多的阻力,製造更多的問題,也凸顯財稅當局缺乏改革的擔當與魄力。財政部在某些問題上,一再強調「有所得就要課稅」的原則;然而對於證券交易所得,又排除適用此一原則,可見<財政部>連基本的課稅原則均具有選擇性,無法清楚掌握,以致治絲益棼,徒增問題的複雜性,也未贏得應有的掌聲。

目前所得稅收主要集中在薪資所得身上,資本利得多不用課稅,此乃造成當前稅制不公的源頭,資本利得一日不課稅,稅制就難謂其公平。政治人物一般認為證券交易所得稅復徵就是票房毒藥,其實並不盡然;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一般均有盈虧互抵、分攤風險的機制,在股票交易賺錢時向政府繳一些稅,而在虧損時可用以抵減其他所得,進而減輕稅負,對大多數的散戶而言反而有利,實不應一昧排斥,也有賴政府大力宣導。甚至在開徵初期,則宜以較低稅率、採分離課稅的方式推動,以利制度的建立。

回顧1988年9月前<財政部>部長郭婉容復徵證所稅,當時林全教授以學者身份全力代言辯護,令人印象深刻;2000年總統大選,林全身為陳水扁財政白皮書的召集人,赫然呈現取消資本利得減免稅、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主張,均在在顯示林部長心知肚明: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又如何使所得稅達成「量能課稅」的目的?既然在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的爭議上,<經濟部>及許多立法委員一致認為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林全部長何不順勢大力推動改革,完成劃時代的稅制改造工程呢!

由 bee 發表於 June 6, 2004 05:16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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