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9 13:12:25

罷工期間雇主不得不當用替代人力

轉載:【2004.06.05/中國時報/高有智/台北報導】

勞動三法新突破,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未來罷工期間,雇主不得不當使用替代人力,爭議行為也不得以暴力為之;此外,爭議行為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時,雇主得拒絕給付工資。至於較具爭議的教師公務員組工會與國防、電力、自來水等事業機關是否可有勞資爭議行為,交付院會表決。

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昨日朝野協商。較具爭議的內容,包括教師公務員組工會,國防、電力、自來水等事業機關是否可為勞資爭議等條文,因朝野歧見仍大,最後協商交付院會表決。

此外,朝野立委同意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除維持現有規定,資方不得因此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等不利勞工行為外,也增列勞工不得因此罷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情緒的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也增列,罷工期間,雇主不得不當使用替代人力,而爭議行為也不得以暴力為之。此外,在勞資爭議行為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時,雇主得拒絕給付工資。

《工會法》部分,對工會自由設立與結盟的限制大幅鬆綁,將工會區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綜合型工會等四大類,允許工會跨業自由結盟。不過,工會會員若兼具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選為工會代表、理事或監事。

同時,《工會法》草案也排除主管機關對工會會務不必要的管制,未來工會幹部選舉、罷免、會員停權等內部管理事務,由工會自由訂定,此外,工會理監事可請會務假,請假時間可由勞資雙方約定,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由 bee 發表於 June 9, 2004 01:12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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