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9 13:16:39年資鋸箭法 勞工吞苦果轉載:【聯合報/民意論壇/2004.06.05】 朝野各黨團昨日針對勞退新制中,舊年資是否確定保障的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結果除親民黨團及無黨聯盟尚未同意簽字外,其餘黨團皆同意行政院版,對目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年資,採取「只保留、不保障」的原則,規定勞工在新制實施以後,仍必須同一家公司繼續待到符合退休要件(即工作年資廿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年資十五年),才能領到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金,或者由勞資雙方自行結清。依此條文協商通過,勞工現有工作年資的退休權益,還是與現在《勞基法》一樣會「看得到、領不到」!朝野立委的表現,實在令全國勞工大失所望!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符合在同一事業單位待滿廿五年或十五年、五十五歲的退休條件,才可能領到退休金,加上政府過去未確實監督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致使勞工退休金權益的實現常面臨幾個風險。 第一,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但因請領退休金的對象是雇主,一旦雇主完全沒提撥退休準備金,或者提撥不足,且雇主惡性倒閉、脫產,不願或無力支付退休金時,勞工根本就領不到退休金。 第二,公司在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前,就倒閉或關廠,勞工最多只能領到資遣費,實務上卻常常領不到。 第三,由於《勞基法》設計不良,年資無法隨人走,勞工一旦離職或死亡,所有年資全部泡湯,一毛退休金也領不到。 至於勞資可自行協商結清年資的規定,與資方是否已提撥退休金有關,若未提撥或提撥不足額,根本無法在選擇新制前結清;依<勞委會>統計,現行有提撥退休金事業單位比率不到百分之十。涵蓋勞工人數不到百分之四十,事業單位提撥率以百分之二最多,根本是提撥不足。在台灣勞資關係如此不對等狀況下,國家不介入,放任勞資協商,擺明要勞工自行承擔風險,逃避執政者該負的責任。 由於行政院版的勞退新制對勞工舊年資採取「只保留、不保障」的設計,全國五百多萬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現有工作年資要能領到退休金所要面對的風險,完全與目前《勞基法》一樣是「看得到,不一定領得到」,反映執政者根本不想解決勞基法的缺失,要勞工自吞苦果! 而民進黨、國民黨及台聯黨團明知行政院版的新制,採取「只保未來,不保過去」的鋸箭法,卻仍然同意行政院版本,公然犧牲數百萬勞工的退休老本,讓目前已工作年資十數年,甚至廿幾年的勞工之退休權益,一樣不能獲得保障,實令所有勞工大失所望! 因此,在勞退新制進入二讀前,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應立即懸崖勒馬,將舊年資按新制提撥方式併入新制,讓勞工在退休時,一併領取新舊年資合計之退休年金,真正落實勞工權益的保障。具體作法為:將目前所有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全部轉入新制之勞退基金。準備金已提撥足額的作業不須再行提撥;提撥不足或完全沒提撥退休準備金之企業,以三年為期分期攤還的方式,按月補繳。如果雇主屆時仍未提撥完畢,國家應先代行支付勞工退休金,再「代位求償」向雇主追討。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勞工退休金改制的真正目的。 由 bee 發表於 June 9, 2004 01:16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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