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8 14:59:30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一)轉載:【BBC中文網站/專題報導】 一男士:我不知道。從來沒聽說過。你能跟我說說嗎?什麼宣言來著? 宣言的由來 莫辛克:現在,在全世界各地的法學院裡,人權已經成為一個全新的學科。各國的報紙媒體也整天在談人權。人權的問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討論的。而《世界人權宣言》成為道德的燈塔,它也成為推動世界各地人權運動的動力。 自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國與國之間又簽署了一系列有關人權的公約、條約。《世界人權宣言》本身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有關人權的50多個公約、條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人權問題學者夏洛卡.貝亞尼說:《世界人權宣言》為保護個人和人類整體確立了一個基礎。在1948年通過它時《人權宣言》是具有前瞻性的。它是為了幫助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創傷和悲劇中恢復人性。人們可以回顧一下自那以后發生的巨大變化。首先是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地區性保障人權的制度。1950年建立起來的歐洲體系是直接以《世界人權宣言》為藍本的。在聯合國一級,兩個保護人權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政治權力公約》和《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力公約》都是為了具體貫徹人權宣言的精神。這兩個公約對簽約國有法律約束力,並為檢驗簽約國的人權狀況提供了程序和機制。 宣言的作用 埃莉諾.羅斯福: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經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饋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這是1949年,埃莉諾.羅斯福宣讀《人權宣言序言》的錄音。 羅斯福夫人是《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的主席,也是推動簽署《人權宣言》的關鍵推動者。起草委員會由當時聯合國56個成員國的代表組成。這比起聯合國現有的189個成員國的數目要小得多。儘管如此,莫辛克認為不同的傳統、文化和思想還是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人權與宗教 人權的世界性是個一再受到質疑的問題。人權是否有世界性?是否每一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價值,如果現實不是這樣,那《世界人權宣言》是否能聲稱是全人類的放之四海皆準的標準?倫敦穆斯林學院院長巴大維認為,對人權宣言有很深影響的西方自由思想與宗教,特別是伊斯蘭教之間有完全的不同: 巴大維:人權這個詞是我們宗教人士所不喜歡的,因為宗教強調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力。《人權宣言》中所說的人權我們是通過邏輯推理來理解的,而不是直接的表述。保護他人的生命是你對上帝的義務。為飢餓者提供食物、為無知者提供教育、為患者提供醫療都是你對上帝的義務。我們認為這實際上把人權的概念建立在了一個更堅實的基礎上。因為你對人的理解看法實際上是會變的,而你對上帝的義務永遠不會變。我們互相敵對的時候就會相互剝奪人權,所以你在你的敵人眼里就沒有了人權。但如果你信仰上帝,上帝是不變的,所以這個義務就非常堅實的建立在那裡。 但是,莫辛克強調說《人權宣言》的非宗教性,正是這個宣言的優點,而不是弱點: 莫辛克:起草《人權宣言》的人相信每一個人都應該能夠獨立的擁有基本的道德--即人權,而不需要由牧師、教士來告訴你,或通過讀可蘭經、聖經新約、舊約等宗教經典來獲得。你不需要讀宗教經書才知道發生了嚴重違犯人權的事情。你隻需要有作為一個人的良心、敏感和直覺就能判斷什麼事情不對頭。正是因為《人權宣言》是一個非宗教性的文件,它才成為當今世界蓬勃發展的多元文化、多元民主的框架。 巴大維認為:基本的分歧依然存在。他認為,同集體的或群體的權利相比,《世界人權宣言》過分強調了個人的權利。巴大維說,許多穆斯林相信國家應該對某些自由,如信仰自由、性行為等有所控制,這樣才能創造一個和諧的宗教社會。 但是,貝亞尼博士則認為,雖然《世界人權宣言》強調個人權利,但也為集體利益的概念留下了空間,指出了個人權利可能會受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制約。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貝亞尼博士:在《人權宣言》中你可以看到,公眾利益、公眾秩序、公眾安全、公眾道德等等一再提及。這些都是將個人置於社會基礎上的人權的範圍和方面。《世界人權宣言》和其它相關的人權文件都明確的指出,個人權利可能會受到公眾利益的限制和制約。我相信,這正是關鍵所在,國與國之間在對什麼是最基本的公眾尊嚴的價值、道德、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理解都會有所不同。將這些置於人權的框架中時也自然有所不同。但重要的是《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既如果某個人認為,他的個人自由、權利不應該被以公眾利益的名義受到限制,或者,他認為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他可以挑戰國家或社會,他可以有一個抗議的機制。而這個機制就可以檢驗一下,是否有必要以公眾的利益限制他的自由,是否做的公正。 《世界人權宣言的由來、起草及意義》一書的作者莫辛克認為:如果你問我,《世界人權宣言》通篇哪一個詞最關鍵、最重要,那就是在第29條中的「唯有」一詞。人權宣言第29條中說: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唯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唯有」這個詞,就把權利與義務、把集體與個人聯繫在一起了。因此,我不認為,《世界人權宣言》過分強調了個人權利。許多批評家說《人權宣言》過分注重個人,我不同意。有一點可以證明,你看一看有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它佔了宣言的整個后半部分。所以這些權利都不可能脫離社會集體去談。 宣言的運用 貝亞尼博士解釋說:一些負面現象是在人權問題的背後出現的一些政治因素。例如,有人認為世界上一些國家比另一些國家更尊重保護人權。這種理論就轉化為利用人權作為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手段。如果你不喜歡某些國家,你不希望他們存在,你想妖魔化他們,你隻需要說,他們違反人權,或者說,他們的行為顯然不能容忍。然而,人權宣言的本意是所有國家都應該用同樣的人權標準衡量。人權宣言也是要將政治因素排除出去。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珍尼.庫伯說:政治的因素還使得人們把某些權利看得比另一些權利更重要。她說,由於南北半球的發展不平衡。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比如社會安全、居住、教育等權利,在過去50年間往往被視為是次等重要的權利。 西方國家對這些經濟、社會權利相對不那麼關心,因為這些國家經濟社會環境狀況已經很不錯了。他們關注的是公民和政治權利。而發展中國家還在為發展經濟苦苦地掙扎。當他們參與國際法和國際條約的制定時,更希望強調經濟。但我要指出的是,現代國際法不願意做這樣區分。我們認為所有的權利都是平等的,都同樣重要而且相互關聯。這些權利都是互相聯繫著的。如果你餓著肚子,公民和政治權利也沒什麼意義。 當人權專家們說人權是不可分的,指的就是這個意思。人權還被定義為是生與俱來的是放置四海皆準的。就是說,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應享有同樣的權利。人權是不可剝奪的,就是說,即便是某些國家不承認某些權利,也不能剝奪個人的這些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成為確立這些原則的國家標準。(明日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18, 2004 02:59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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