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8 17:39:50

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二)

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關于死刑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中講到: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第三條規定的權利都應該是社會最基礎的方面。從某個層面上說,第三條簡單明了,它防止國家任意地把你殺了,或把你關起來,或讓其他人殺你。不過,英國埃塞克斯大學法律教授吉爾博特說,生命權的意義還不僅于此:

吉爾博特:除了尊重生命權外,國家還應保護生命權,這是更廣義地理解人權,即國家的保護義務。這就意味著,國家應該建立有效的警察力量,以防止他人剝奪你的生命權。

吉爾博特教授接著說:生命權的含義還可以進一步引深,比如,國家知道有某種疾病在社會上傳播,如果給你打預防針的話就可以避免使你得病。國家是否有義務組織給公民打預防針呢?或者,國家只是說,對,是有這種病,但我們也沒辦法,我們警告你了可能得病,但即便是通過撥款建立預防注射項目可以保証你的健康,我們也不准備這麼做。一個國家是否必須花錢來保障你的生命權呢?

吉爾博特教授的回答是肯定的。但這又意味著,許多窮國,如果負擔不起大規模防預注射而不能給公民提供這種服務的話,就違反了公民的生命權。然而,人權活動人士說許多國家正在以比這更直接、更赤裸裸的方式違反人權。他們相信,死刑是對人權的侵犯。

“開始倒計時。5,4,3,2,1..你現在可以通知州長,死刑已經執行。”在美國邁阿密州FAME博物館的警察展廳裡,參觀者可以聽到模擬的執行死刑的實況錄音。然而,在美國佛羅里達州,以及美國其他許多州裡,執行死刑的電椅或毒針注射器還未成為博物館的展覽品,它們還在使用。自1976年以來,美國處死了666名死刑犯。

通常每執行一次死刑,總會引起公眾的嘩然。比如,去年六月德克薩斯州執行了對蓋瑞.格雷漢姆的死刑判決,盡管他的支持者認為,對格雷漢姆的死刑判決証據不足。格雷漢姆另一個名字叫沙卡.山庫法。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的比洋卡.杰格目睹了死刑執行過程:

杰格:我可以告訴你,當我目睹處死沙卡.山庫法的死刑執行過程時,我難以理解眼前發生的一切,就在他牢房里,就在德克薩斯州,就在美國。我真希望所有的美國人都能到這個牢房來,站在這目睹處死一個無辜的人,那你就知道那是什麼滋味了。

各持己見
人權組織<國際特赦>長期以來一直致力于呼籲取消死刑,說死刑既不人道也不能阻止犯罪。美國自身在這個問題上則是兩極分化,一些組織贊同,一些組織堅決反對。民意調查顯示,全美國70%的人贊成保留死刑。賈尼斯.薩格的父親及兄弟都是被謀殺身亡的,她在1978年建立了一個<法律公平德克薩斯人>的遊說組織,它的目的是要在法庭上反映出受害人家屬的觀點:

賈尼斯.薩格:我認為人的生命,無論是我父親的、我兄弟的、還是其他任何人的,是人類最寶貴的東西。謀殺是最極端的犯罪,因此理應受到最嚴厲的懲罰。那些有意剝奪別人生命的人也應該做好放棄自己生命的準備。

許多學者并不贊同薩格的觀點,但美國密爾沃基馬奎特大學的約翰.邁克丹姆斯說,他可以理解薩格的看法:

邁克丹姆斯:人做了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這是一個普遍的基本觀點。我認為,這也是個有堅實道德基礎的觀點。你可能會說,這是因果報應的觀點,是復仇的觀點,這樣是不對的。但是做了孽,犯了罪就應該受到懲罰,是美國人堅信的理念。當然政客們也這麼說,這是因為:其一,他們也這麼認為﹔其二,他們更要迎合公眾的看法。而公眾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是有道德基礎的。

支持死刑的人爭辯說,終身監禁作為最高懲罰不夠嚴厲。因為,一些危險的犯罪分子最終可能重新回到社會上,某些情況下他們服刑10到15年后就被放出來了。盡管死刑在全世界90多個國家中仍是合法的,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或正在放棄死刑。

倫敦西敏斯特大學死刑研究中心主任彼得.霍金森說:這是因為,許多國家已經認識到,廢除死刑實際上并沒有導致犯罪率的上升。過去幾十年中,越來越多的國家從事實上,或法律上放棄死刑后,公民社會受到干擾,犯罪率上升等人們預測的反彈并沒有出現。因此人們受到鼓舞,在廢除死刑問題上比20年前可能稍微有了更多信心。人們在這個問題上更多的是根據數據事實,而不是感情因素。

聯合國的一項調查結果支持了霍金森的看法。聯合國的這項調查顯示,沒有充足的証據表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有威懾力。例如在美國,死刑執行最頻繁的州也正是謀殺犯罪率最高的州。

倫敦經濟學院的珍尼.庫伯說:有沒有威懾作用,還不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唯一因素,另一個不應該使用死刑的原因是,一旦執行了死刑就覆水難收,沒有上訴的可能了。你可能發現,某個案子在審理過程中有嚴重的不公正,被告實際上是無辜的,但為時已晚,因為被告已經被處死了。還有一直理論說,如果國家通過死刑殺死它的公民,就有一種潛在的信息,人們可以互相殺戮。這完全是胡說八道。正確的信息應該是殺人是錯的。因此,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殺人都是錯的。

紐約法學院的比較法教授魯迪.泰特爾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並不是什麼新觀點。正是基於這一理念,當年在起草《世界人權宣言》時,起草委員會主席艾莉諾.羅斯福才力爭在宣言中體現這一點。

羅斯福:當時的爭論是,在人人有生命權這一條裡,應不應該將死刑作為一個例外。艾莉諾.羅斯福極力反對,盡管她知道美國和其它國家會繼續使用死刑。艾莉諾說,《世界人權宣言》應該提倡更高的道德準則,而不應將死刑列為例外予以保護。所以,這場爭論走在了時代的前頭。顯而易見實行死刑違反了人權宣言第三條闡明的人人有生命權的準則。

背道而馳的美國
1972年至1976年間,美國最高法院禁止了死刑,原因是出現了一系列的指稱,認為在實施死刑中有種族歧視行為。但由於擔心暴力犯罪會因此上升,后來又恢復了死刑。

美國駐倫敦大使館在被問到對死刑的看法時,讓人們參照美國國務院官方網頁上的說法:盡管國際法將死刑限制在對最嚴重的犯罪行為的懲罰,并要求有諸如嚴格的法律程序等防止出現錯判的措施,但國際法本身并沒有禁止死刑。

這的確是事實,死刑並不是非法的。盡管呼籲廢除死刑的活動人士一直試圖使之變為非法。

英國埃塞克斯大學法律教授杰夫.吉爾博特說:廢除死刑的理由顯而易見:我認為,死刑就意味著放棄了個人改造,重新做人的機會,也把執行死刑的人野蠻化了。

目前,在美國等待執行的死囚犯有3千5百人。1999年只有中國和伊朗執行的死刑超過美國。

法律教授魯迪.泰特爾說:在另一個問題上美國也同世界潮流背道而馳;值得擔憂的是美國繼續保留對少年犯的死刑判決。少年犯指的是那些犯罪時年齡不到18歲的犯人。美國是世界上判處兒童死刑的六個國家之一,也是唯一的一個西方民主國家。我們美國在處死兒童上領導了世界。另外五個國家是:伊朗、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亞和也門。這是對國際法的公然違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禁止處死犯罪時年齡不到18歲的犯人。美國簽署了這個公約,但還沒有經過國會批准。事實上,美國處死的少年比中國、比其它美國指責違犯人權的國家都多。所以這才是真正的明顯違犯人權。

達成共識
美國實際上並不執行對年齡不到18歲的罪犯的死刑判決。但是,的確判處少年犯死刑。國際法規定:應該將兒童與成年人區別對待。

泰特爾:這是個很詭異的問題。誰是兒童呢?誰是社會意義上的兒童?美國不受《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約束,因為它還希望在戰爭中使用少年。所以美國在界定少年概念上持保留態度還不僅在死刑問題上。因為這些少年的犯罪性質,美國把他們當作成年人對待。

但是無論是成年人還是少年,國際上呼籲廢除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漲。一些非政府組織敦促聯合國大會就全世界範圍暫時禁止死刑進行表決。聯合國<人道救援委員會>的前歐洲專員艾瑪.博尼諾是這種要求的支持者之一:

艾瑪.博尼諾:我希望取得的結果是國際社會達成一種共識,每個人都說『好吧,先等一等。在目前階段,先暫時禁止死刑。然後進一步思考一下:人的生命的價值到底是什麼?』犯了殺人罪的人應該也必須受到懲罰,這是全世界的共識。但是,反對死刑的活動人士認為使用極端的懲罰方式將人處死就意味著這些犯人失去了反省,改造和贖罪的機會。他們還認為一個政府處死某人也是一種犯罪,因為這個政府本身已經違犯了人的生命權。(明日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18, 2004 05:39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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