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4 13:11:02

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三)

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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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初美國白人奴隸主販賣非洲的黑奴隸

就在幾年前,住在印度西部馬哈拉施特拉邦的凱沙夫.南卡才擺脫了奴隸之身獲得自由。他曾是個奴隸勞工。他欠地主的錢因而為地主幹活,而他說他欠的錢是一輩子也還不清的。儘管國際公約將奴隸制和奴役行為列為非法,儘管許多國家從法律上已禁止了它,儘管《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也有明文規定,但奴役行為依然存在。

凱沙夫.南卡:“當他們告訴我我自由了,我可以到任何地方工作,我簡直不能相信。因為我做夢也不會想到我能得到自由。我可以到任何我想去的地方,我可以去走訪親戚,這是我從來沒有體驗過的,我還真不適應。”

“任何人不得淪為奴隸或被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這是已故美國總統羅斯福夫人艾莉諾.羅斯福當年宣讀《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四條。

羅斯福夫人是《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主席,是推動通過《人權宣言》的關鍵人物。1948年通過的《人權宣言》明文規定禁止奴隸制。確立這一條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嚴重的使用奴役勞工的行為。

英國埃塞克斯大學法律教授吉爾博特說:“任何人不得淪為奴隸是無可爭辨的基本人權。奴役行為是為國際社會所不容的。無論情況多麼糟糕,一個國家也不能說,我們要限制擺脫奴役的權利。不受奴役是絕對的,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淪為奴隸。”

不淪為奴隸的權利被視為是自由的基礎,是個人權利的出發點。然而,儘管各國承認《世界人權宣言》並在道德上受它的約束,但這個宣言本身沒有法律效力。還有許多單獨的法律文獻保護個人不受奴役。

吉爾博特教授接著說: “在《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非洲憲章》等國際公約中都有相應的條款,都把奴隸制和奴役行為列為非法。通過這種機制,一個人應該得到保障不會淪為奴隸。”

奴隸的定義
既然不受奴役是人的基本權利已經成為共識,又有如此多的法律文件禁止奴隸制,那為什麼到今天我們還在討論奴隸問題呢?

在一首著名的美國黑人奴隸歌曲中“奴隸”一詞,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美國的黑人奴隸買賣,白人奴隸主買賣非洲黑人把他們用船運到美國。這種奴隸交易直到十九世紀1960年代才告結束。今天,在市場上把人當商品公開叫賣的恐怖情景已經幾乎看不到了,但奴隸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有所變化而已。

1839年在英國成立的《國際反奴役組織》聲稱是世界上最早的人權組織。該組織的主席邁克.多里奇說:“舊式的奴役行為是以擁有和可以買賣人口為特徵的。這在今天幾乎已經看不到了。但是暴力脅迫,或沒有自由離開雇主、離開工作,沒有自由改變環境的現象依然屢見不鮮。”

沒有選擇雇主的自由被視為是現代奴役的關鍵特徵。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權力決定他們為誰工作,應該有行動遷移的自由。但是,現代社會的奴隸的概念定義常常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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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做債務奴隸的印度童工

就「現代奴隸問題」寫過專著的凱文.鮑爾斯教授說:“把現代奴隸的定義範圍縮小,使之更明確很重要,可以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所說的奴役行為就是某個人受暴力脅迫,完全違背他本人的意願,他得不到任何報酬,在經濟上受到剝削。所以在糖果店里賣糖的店員就不是奴隸,因為他有工資。獲得報酬並可以離開的童工也不能算奴隸。按這個標準,許多人都可以被排除出奴隸的行列,但世界上有大約兩千七百萬人不能被排除,沒有人能否認他們是奴隸。”

債務奴隸
受奴役的這大約兩千七百萬人中,包括像在蘇丹和緬甸等國的戰亂中淪為奴隸的人。他們也包括像泰國的被拐買強迫賣淫的婦女;包括在印度據稱被綁架到地毯工廠做工的兒童;包括在歐洲國家被野蠻對待從事家庭勞務的年青婦女。但是,這兩千七百萬人中的大多數是南亞國家的「債務奴隸」。凱沙夫.南卡就是其中的一員。

凱沙夫‧南卡:“我剛獲得自由的時候,村里的地主聯合起來,不給我們任何活做,也不給我們任何服務,我們面臨某種社會抵制。但我們根本不在乎,因為我們自由了,我們是在為自由而戰。”

凱沙夫是幸運的。在印度的人權活動人士的幫助下他獲得了自由。他們收集了有關他以及其他大約40個「債務奴隸」的證據,然后提交給當地政府。那麼,到底什麼才算「債務奴隸」呢?

英國薩里大學的凱文.鮑爾斯教授說:“債務奴隸有兩種:一種是某人做勞工,以他的勞動償還債務。但由於高的離譜的利息,或者還要付食宿費他永遠不可能還清債務。實際上欠的債是驢打滾越欠越多。但是在印度,債務奴隸的勞動根本不抵債。當他們借債時,他們的勞力、他們的生命都成了債務的附屬品。所以只有單獨還清了借的錢,才能取消債務。這正是為什麼在印度,你可以看到一個家庭幾代人都做奴隸的情況。”

通常,「債務奴隸」都幾乎無法還清債務,儘管欠的錢經常是很小的數目。而且錢甚至不是他借的,而是他父親、他祖父、他曾祖父借的,而借錢的原因都已經記不清了。通常是由地主或他的家庭來決定什麼時候算是還清了債。我們以凱沙夫為例,他的父親因治病向地主借了些錢,他讓凱沙夫為地主幹活,而凱沙夫16歲結婚時為舉行婚禮又向地主借了些錢,他身上背的債務越來越重。”

鮑威爾教授接著說:“這種現象很普遍:有些人的遭遇真讓人心碎。我在印度南部遇到過一個男孩,他被迫做奴隸勞工,在一家捲煙廠一天捲12個小時香煙。他的父母面臨的選擇是:要麼讓他做「債務奴隸」,借錢為他的弟弟治病,要麼沒有錢眼睜睜的看著他的弟弟死去。身為父母,要麼讓一個孩子去做奴隸,要麼讓另一個孩子病死,這簡直令常人難以想像。”

許多「債務奴隸」從事農業生產。他們生活在雇主的土地上,最基本的食宿都要靠地主。另一些人在小作坊或礦井幹活。儘管各國法律都把奴隸行為列為非法,但在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等國「債務奴隸」現象非常普遍。印度政府對其反對「債務奴隸」的法律條款很自豪。印度稱自1947年取得獨立以來,已經有20萬「債務奴隸」獲得了自由並開始了新生活。但這一現象為什麼依然存在?

社會經濟因素
聯合國負責處理印度人權事務的官員拉吉什.普拉薩德說:“債務奴隸的存在同許多社會經濟問題是相互關連的,主要是文盲和貧困,但還包括失業、沒有土地等等。我們要改變社會的態度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實現的。一些受到某種社會包容的邪惡現象也並不是通過一道立法就能根除的,而是需要漫長的過程。”

社會習俗可能是根深蒂固,但鮑爾斯教授認為這不能成為借口。他指責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沒有能很好的執行他們自己的有關法律,這不僅包括「債務奴隸」,還包括所有形式的奴役。

奴役現象在人口眾多的社會環境中最容易滋生,那些社會上和經濟上的弱者最容易成為犧牲品。但要使這些人淪為奴隸就要有腐敗政府來推波助瀾。在已經不能合法擁有奴隸的今天,仍然存在奴役現象就說明了政府的腐敗。

顯而易見,「債務奴隸」不可能一夜之間消除。原因之一是,這些人看不到任何其它的生活方式。他們一輩子都被綁在了地主的土地上,他們別無選擇。但是,人權活動人士說,一旦這些人知道了自己的權利,他們就希望改變自己的命運。鮑爾斯教授說,為凱沙夫贏得人身自由的人權活動分子潘迪特採用了一種非常好的方法:

鮑爾斯教授:“潘迪特通過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了一套辦法。他總是悄無聲息地融入到社區中去,查出誰欠了債,情況是怎樣的然后同欠債人坐下來談,問一些問題。潘迪特會問:你從哪來?你做得什麼工?這樣就開始了一問一答。他問,你的雇主打你嗎?他們回答說,當然打了。他問那你還手打你的雇主嗎?回答是哪怎麼可能呢?當然不能還手了。他接著問,你進過城嗎?當然沒有了。你學過讀書認字嗎?沒有,從來沒有。他這樣客觀地,心平氣和地同他們談上兩三個小時,就把他們的生活狀況的實質摸清了。然后,他告訴他們,你實際上就是「債務奴隸」。當他們承認這個事實的時候,鎖一下子就打開了。潘迪特就把談話記錄重新給他們讀一遍,讓他們在記錄上簽字。到了這一步,這些人明顯地意識到他們要改變自己的狀況並希望潘迪特能幫他一把。這些人再也不走回頭路當「債務奴隸」了。

雖然《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有明文規定:不受奴役是基本的人權。但要爭取這個權利有時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國際反奴役組織>的瑪格麗特.奧格雷迪說:“無論是債務奴隸還是低收入勞工,他們都需要社會的支持幫助。如果你向你的雇主抗議待遇不公,如果你向你的地主說,我有權要求最低工資,你因此而被從地主的土地上趕出去,或剝奪了工作,那你就一無所有無法生存。因此,我們要改變社會的良知,使社會不再容忍這樣的事情。”

不受奴役,不淪為奴隸的權利是無可爭辨的。然而在奴隸制已經結束了的今天,許多人仍被剝奪了他們的意願,或受暴力脅迫,或得不到任何報酬。這種現象的存在或者是因為政府沒能有效的實行立法,或是因為社會習俗藏污納垢,或是這些人根本不知道他們的權利。但是從道德上、法律上、經濟上奴隸制都是站不住腳的,人權活動人士堅信終有一天可以徹底根除奴役。(明日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4, 2004 01:11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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