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5 10:11:35人權入門專題系列(四)在一些國家警察常常在監獄裡對犯人實施酷刑 踐踏人權實例 克勞迪亞回憶到:“他們扇我的耳光、蒙住我的眼睛、我不肯屈服,他們罵我是婊子。他們蒙上我的眼睛開始擊打我的身體、擰我的乳房、他們捆綁我的雙手,把我吊起來。我也不知道被吊了多少天。當他們把我放下來時,我一下子癱倒在地。我覺得隻剩下腦子,感覺不到身體的存在了。” 克勞迪亞:“他們要強姦我。我感覺屋裡有很多男人,大約有10個。他們說,我們要一個挨一個輪著來。每個人都在笑,嘴里說著臟話。接著他們說,我們要開始了,你會感到快感。我回答說,那我..我的生命也許就結束了。但是,最可怕的是當他們告訴我說,你知道嗎,你的父母就在這兒,整個過程他們都看到了。我記得就是在他們告訴我,我的父母目睹了一切時,我一下子昏過去了。” 克勞迪亞是過去20年中在秘魯的監獄、拘留所、警察局里受到酷刑折磨的成千上萬的人中的一員。她現在住在倫敦。她要求不要使用她的真實姓名,以免給她仍住在秘魯的家人帶來危險。 秘魯首都利馬的非政府組織<法律保護>的蘇姍娜.維拉倫說:“當局對待被拘留者的方式公然蔑視法律。秘魯當局對被拘留的人實施有步驟的折磨。不僅是對政治犯。秘魯有很多政治犯,而且對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是一樣。警察是最主要的施暴者,他們甚至迫使無辜的人屈打成招。秘魯的監獄中關了那麼多無辜的人,就是因為他們受不了酷刑折磨而做了假供詞。” 今天的酷刑受害者大多是普通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但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在秘魯政府同游擊隊衝突最激烈的時候,受害者則是被懷疑同秘魯兩個主要的左翼武裝組織<光輝道路>和<圖帕卡阿瑪魯>(TUPACAMARU)有牽連的人。秘魯政府在意識到在人權紀錄上名聲很壞後,3年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施用酷刑是非法行為。 酷刑存在的原因 但是,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的秘魯研究員關達魯普.馬倫古說:“秘魯政府在過去發出的是錯誤信號。免受懲罰不僅在秘魯已經制度化了,而且實際上在1995年還被法律化了。那一年,秘魯政府頒布了兩個大赦法令,從1980年至1995年間發生的數以千計的酷刑、失蹤和非法處決案件,就因此而不了了之了。如此嚴重踐踏人權的行為沒有一個人被繩之以法,也沒有一個受害人得到賠償。” 蘇姍娜.維拉倫認為酷刑現象繼續存在還有另一個原因:那就是被拘禁的人大多是窮人,而秘魯社會對虐待這些人持視而不見的態度。
蘇姍娜:“受酷刑折磨的人大都是土著人、窮人。這也是一種種族歧視。你可以虐待二等公民,他們沒有同其他人一樣的權利。虐待土著人和窮人不算虐待,這種濫用權利的心態在全國、在整個社會都存在。” 蘇姍娜認為社會對酷刑折磨如此習以為常,以至於說服受害者站出來為他們遭受的非人折磨向政府挑戰都非常困難。 蘇姍娜:“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都保持沉默,因為他們想我現在已經自由了,我寧願忘記過去。我害怕警察的報復。因為如果我要申訴受到了折磨,警察可以再把我抓起來。” 非政府組織<法律保護>聯合其它一些非政府組織,在秘魯展開了一項運動,叫﹝沒有酷刑的生活﹞。它的目的不僅是要喚醒普通人對自己權利的意識,它還要提醒警察和當局尊重人權的意識。 蘇姍娜.維拉倫說:“一些警察把拷打折磨犯人視為他們工作的一部份。我同許多警察聊過,他們都是非常好的人。我問他們,你為什麼施用酷刑?你覺得他們是二等公民嗎?OK(是的)。他們覺得必須讓這些人受點皮肉之苦才能阻止他們繼續犯罪。聊到最後,一些警察承認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拷打嫌疑人是因為他們沒有時間,也沒有經費去認真調查案子。” 許多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嫌疑人在被拘留24小時之後,如果仍然拿不出犯罪證據,或得不到供詞就得放人。而有些當局認為如果態度過份「溫柔」,沒有犯罪分子會願意招供,社會會因而遭受更大的禍害。 酷刑現象普遍存在 艾莉諾.羅斯福是《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主席,50年後的今天,秘魯並不是世界上唯一的發生酷刑折磨、不人道的刑罰的國家。 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現在在全世界發起了一場制止酷刑折磨的運動。<國際特赦>負責組織這項活動的安德魯.安德森在接受本台採訪時,介紹了他們掌握的情況:“過去4年中,我們接到的報告顯示:在150個國家中發生了國家機關對犯人使用了酷刑和非人道折磨的案例。在70個國家中,由國家官員對犯人實施的酷刑和虐待是非常普遍的。在80多個國家中發生了酷刑折磨導致死亡的案例。” 那麼,這些酷刑折磨都是以什麼方式進行的呢? 最常見的酷刑方式是遭警察歐打 為什麼酷刑會在如此多的國家裡如此廣泛地存在呢?<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人權問題專家珍尼.庫伯博士說,有時候,警察和官員放鬆警惕的時候也會說出一些實話。 庫伯博士:“我認為,部份的原因是他們認為嚴刑拷打管用。他們認為不用刑就得不到供詞。這裡面有一種對付恐怖主義的理論,即所謂的定時炸彈理論--一枚炸彈藏在某處,炸彈的定時器已經滴滴達達地在走,唯一讓恐怖分子供出炸彈藏在何處的辦法就是嚴刑拷打。而且這樣做也應該,因為雖然可能傷害了一個人的身體,但卻可能挽救了數以百計的人的生命。我認為這種理論沒有說服力。嚴刑逼供之下,人們什麼話都可能說出來,不一定就是實話,未必能幫助救任何人的命。” 某些情況下,嚴刑拷打根本不是為了獲取供詞,而是一種懲罰。當局認為,一些人的犯罪行為如此嚴重就應該讓他們受皮肉之苦、教訓一下。<國際特赦>負責中東事務的瓊雷說認為,一個被拘留者所犯的罪行不應該成為對其施用酷刑的借口。 瓊雷:“這些人不值得公眾的同情,但他們有權受到人的待遇。酷刑折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站不住腳的。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那這個人應該受到符合國際標準的公正的審判,然後接受相應的懲罰。” 反酷刑、反折磨 如何才能阻止酷刑折磨行為的發生呢? <聯合國反酷刑折磨委員會>特別委員耐吉爾.羅德里教授認為:“對付這個問題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從根本上杜絕發生這類事件的機會。發生酷刑折磨是因為人們被警察情治單位拘留。他們同外界失去聯繫,沒有親屬、沒有律師、沒有醫生、沒有法官,任警察隨心所欲地處置。發生酷刑折磨的關鍵是黑箱作業、不透明。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要曝光,要讓外界能夠進入這些黑暗死角,並通過法律機制使外界有權進行調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施用酷刑的人繩之以法。” 如果警察對你說施用刑罰是唯一獲得口供的辦法,那你怎麼才能說服他們不再這麼做呢? 羅德里:“我會說,執法犯法就是對執法機構、對法律的不尊重。我會說,你這樣做就是身穿制服的罪犯對付不穿制服的罪犯。這樣是不能維護公眾秩序的。” 如果對方是個受過酷刑折磨的人,而在當地拷打折磨是家常便飯,他對地方當局沒有任何信心,他該怎麼辦? 羅德里:“第一步他可以找當地的或國際的非政府組織。如果你的所在國是《反酷刑折磨國際公約》的簽約國,他下一步可以向<反酷刑委員會>遞交個人的抗議申訴。如果他所在的地區,如歐洲或美洲,有地區人權法庭的話,他可以通過歐洲或美洲人權公約建立的機制提出你的申訴。非洲很快也將建立一個地區性人權法庭。如果這些都沒有,他可以向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公署>,或聯合國反酷刑折磨特別委員,也就是我,直接投訴。如果他聲稱受到了酷刑折磨,我們可把你反映的情況轉給你的所在國,提出質詢並要求答復。來自聯合國的關注本身就可能對你有所幫助。” <國際特赦>的「停止酷刑運動」目的是要說服各國政府立即採取切實的行動。作為第一步應停止秘密拘押行為。被關押的婦女應同男性分開,並由女性看守看管,以減少在押期間遭強姦的機會。政府也可以通過將施用酷刑者繩之以法來表明反對酷刑的態度。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最終阻止酷刑折磨的發生。(明日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5, 2004 10:11 A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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