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8 14:07:03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五)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外籍勞工的遭遇 沙烏地阿拉伯本國人同在那裡的外籍勞工之間有天壤之別。特別是來自亞洲國家的勞工,這之間的差別更大。他們在各個方面都受到極壞的待遇。如果他們想尋求法律幫助打官司,那無論到底誰有罪,最後勝訴的一定是沙烏地拉伯人。 伊扎茲說:“很難用言語形容我妻子和孩子的遭遇。我的妻子說,他們受到的是完全非人的待遇。她什麼也沒做,三個可憐的孩子,他們完全是無辜的,沒有招惹任何人。他們受到了虐待。給他們吃的食物是世界上最糟的。他們也沒有任何醫療條件。我的妻子和三個孩子在一塊小床墊和一塊毯子上睡了10個半月。毯子骯髒不堪。10個半月中,他們沒有見到一絲陽光。我妻子回到巴基斯坦後一個月,孩子們仍害怕走到陽光中去。” 伊扎茲的妻子和孩子沒有受到任何指控而被拘留,一直到後來,持續的關押已經成了讓沙烏地阿拉伯當局尷尬的國際醜聞。伊扎茲本人是兩個有權勢的沙烏地阿拉伯商人打官司中的關鍵證人。伊扎茲說,拘押他的家人是為了給他施壓。他的妻子在拘押期間被剝奪了最基本的權力,沒有律師,無法見到巴基斯坦使館的官員。國際法認為,拘押嫌疑人的家屬,特別是兒童是不能被接受的。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的中東項目負責人瓊.雷說,沙烏地阿拉伯高度依靠外籍勞工,而它又用一系列的政策對這些勞工嚴格控制。任何外籍勞工同當局發生了麻煩,前景都是很不妙的。 瓊雷說:“我們在沙烏地阿拉伯看到的是,來自窮國的勞工在法律上,在社會中一再受到歧視。如果我們看一看可以得到的數字,我們會發現沙烏地阿拉伯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將近6百萬人來自國外。他們是外國勞工。如果我們再來看看其它一些數字,比如被判死刑處決的人數,你就會覺得奇怪。他們中的大部份都來自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亞、菲律賓、也門。這些數字本身就讓人產生疑問。被處決的人中,外國人為什麼如此不成比例地多?” 與立法相違背 瓊雷說:“我們可以看到,沙烏地阿拉伯的公民明顯的佔便宜,因為他們的家人可以游說那些有影響力的人物,有時是省長一級的人物,這些人可以出面說,被告是好人是無辜的,或出面為他們申請大赦。所以得到大赦的人中絕大部分人是沙烏地阿拉伯人就一點也不奇怪了。” 我們向沙烏地阿拉伯當局提出這些有關的指控,但沒有得到任何答復。儘管沙烏地阿拉伯的憲法規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則,但這一原則經常受到破壞。這明顯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的精神。 沙烏地阿拉伯本國人同在那里的外籍勞工之間有天壤之別 《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這當然包括外籍勞工。而<國際勞工組織>負責移民事務的莫羅諾.阿伯拉說,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規定的國家還遠不只沙烏地阿拉伯。 阿伯拉說:“在許多國家,移民都會受到歧視性對待。國家把保護本國公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對外國人不平等對待是普遍現象。這種國家立場在許多國際條約和公約中都能體現出來,即它們有權將其他人排除在它們的社會之外,它們有權規定接受外國人到它們國家工作的條件。” 許多國家,包括發達民主國家都對外國勞工的行動自由有所限制,使他們不能輕易的換工作或雇主。有些國家不允許勞工的家屬前來同他們團聚。例如,新加坡規定:外籍女佣不允許同新加坡籍的男子結婚。各國政府通常會說,這些措施是必要的,因為他們首先要保障本國公民的利益。但莫羅諾.阿伯拉說,基本的人權不應該因國籍而有任何區別。 莫羅諾.阿伯拉說:一些基本的權利是生與具來的,而不應是因國籍的不同而帶給他們的。作為一個人,他們就應該享有一些基本的權利,如生命安全,家庭等等。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權利。工作權也是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這些權利在《人權宣言》第七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中都有明文規定,並在第二條禁止歧視中有同樣的闡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七條是《人權宣言》中規定的,任何人在受到歧視後都可以尋求法律公正的一系列權利中的一部份。 吉爾博特接著說:“這就涉及到國家的概念。把國家理解為一片領土上生活著一群人是簡單明瞭,但《世界人權宣言》中理解的國家的概念要比這更廣。它理解的國家應為它的人民提供一系列權利的保障。要保障權利就需要建立制度。這個制度不但要能使你能夠對如何管理國家發表意見,而且要讓你能夠對社會的不公正提出挑戰,因為社會不公現象是永遠不可避免的。如果沒有一個法律程序就無法堅持權利。能夠上法庭進行公正的審判是保障《人權宣言》中規定的其它權利的基礎。” 但是,即便一個國家有司法制度,比如,沙烏地阿拉伯當然有司法制度,它也可能違反人權宣言第七條的精神。 倫敦經濟學院的人權學者蓋里.辛普森說:“所有國家都有司法制度。問題是,社會所有群體是否都能夠自由使用司法權利,像沙烏地阿拉伯和其它一些國家,社會的某些群體顯然被排除在外。在一些穆斯林國家,婦女往往沒有司法權。在羅得西亞,在南非,有的社會群體的司法權利被剝奪,在三四十年代的歐洲,猶太人在一些國家也被剝奪了權利。所以,有一個承認社會中部份群體權利的司法制度是不夠的,所需要的是一個承認社會中所有群體的權利的司法制度。” 辛普森說:“這是一個很高的標準。大多數國家都以某種形式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國家歧視有許多其它的方式,比如,對移民不提供翻譯服務,難民受到一系列的歧視性對待,女權主義者還常常指出婦女在家庭生活中受到歧視。比如,對家庭暴力缺乏有效的防範等等。所以,個人或社會中的少數群體受到歧視的方式有多種,國際性的人權文件或人權機構要對付這些歧視也很困難。 儘管任何法律機制都難以做到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視,但《世界人權宣言》中確立的平等的原則是適用於每一個人的。例如,同性戀群體的平等權利問題,在《人權宣言》起草時還沒有出現,但現在人們可以援引宣言的第七條。第七條的實質就是要求社會所有成員都自由地、平等地享有司法公正。(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8, 2004 02:07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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