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9 15:54:08

人權入門專題系列(六)

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人權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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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權由一個獨立而不偏倚的法庭對其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不公正審判
肯.薩羅維瓦是尼日利亞的作家和人權活動人士,他被捕、出庭受審並最終因謀殺4名政治反對派的罪名成立而被處決。他生前為生活在盛產石油的尼日利亞奧格尼部落人的利益講話。薩羅維瓦在1995年被捕前曾說到:我不希望出現流血。無論是奧格尼人的血,還是任何人的血。我們將以和平的和非暴力的方式要求我們的權利,我們將取得勝利。

薩羅維瓦的活動同當時由撒尼.阿巴查總統領導的軍事獨裁政權發生了直接的衝突。1995年12月,一個軍事法庭判處薩羅維瓦和他的幾個同事死刑。薩羅維瓦的兒子肯維瓦在當年做出判決後做出的反應是:我目瞪口呆,說不出話來。儘管我們做好了心理準備,儘管我們早料到了會有這樣的判決,但尼日利亞當局如此無視法律公正、人權和世界輿論還是讓我感到震驚。

薩羅維瓦說,他是無辜的,而在法庭審判之前他就被定為有罪。他的兒子肯維瓦說:“這個審判是對法律公正的歪曲和褻瀆。這是對法律公正的嚴重踐踏。每一位獨立的觀察員都譴責審判的不公正。儘管所有的證據都證明審判不公,但尼日利亞當局還是一意孤行,執行了判決。”

然而,薩羅維瓦是如何被剝奪了公平審判的權力的呢?基地設在倫敦的人權組織<國際權利>曾展開聲援薩羅維瓦的活動。該組織法律顧問奇迪.奧丁卡魯說:“當時的法庭是由軍人、警察組成的,由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儘管那些士兵沒有受過法律訓練,那些警察不是律師,但他們坐在一起像專家一樣討論和決定法律和事實問題。儘管法官的態度嚴肅、他尊重事實,但士兵和警察總能在人數上超過他而否決他作出的裁決。這個法庭的判決不允許上訴。無論做出怎樣的判決都不能在任何其它法庭挑戰它或提出異議。法庭做出判決後,唯一要做的是得到軍事當局的認可,實際情況也確實是這樣的。正是軍事當局設立了這個軍事法庭並授予它權力。”

但問題還不僅如此,肯.薩羅維瓦本可以在尼日利亞的普通刑事犯罪法庭接受審訊,而當局卻設立了一個特別軍事法庭。他見律師時必須有警察和當局的官員在場。特別法庭在審案過程中隨時根據需要制定新的規則和程序。在謀殺案發生的第二天,尼日利亞軍事當局在電視上公開宣稱這是薩羅維瓦所為。所以早在法庭開始審判前,當局就已經認定薩羅維瓦有罪了。

當年在尼日利亞報導這一事件的是BBC記者珍尼特.安德森。她回憶說:“我認為,這個案子的審理自始至終給人一種感覺,不僅是薩羅維瓦在受審,奧格尼人的運動也在受審,他們要達到的目標和他們使用的手段也一同地受到審判。所以,這是一次政治審判,在這個審判中政治信仰被判有罪。儘管審判過程本身並不一定就意味著不公正,但設立這個法庭,這麼做本身就注定了要判薩羅維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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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亞的軍事獨裁
一些人認為,尼日利亞軍事當局處理薩羅維瓦的做法引起世界各地的強烈抗議,使它一直沒能真正恢復元氣。當然也有一些尼日利亞人至今仍然相信,薩羅維瓦是有罪的。阿巴查總統死後,他的繼任者保證舉行大選。現在,尼日利亞執政的是一個民選政府。現政府說它已經設立了一個委員會來調查奧格尼人的怨苦。

《人權宣言》的具體規定
《人權宣言》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不偏倚的法庭對其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權宣言》在第十一條中對第十條進行了擴展和補充。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經獲得辯護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確認有罪以前,均有權被視為是無罪的。對薩羅維瓦案子的審判,顯然都違反了兩條。那麼,審判為什麼必須公正?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人權專家夏羅卡.貝亞尼說:“其原因有兩條,其一,審判突出地顯示了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國家擁有一切絕對的權利,警察逮捕、法庭審判。面對這樣的權利,作為個人唯一的保護是接受公平的審判。其二,審判使得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權中某些自由受到了合法的暫時禁止。因此,審判的程序必須公平、公開,審判必須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進行。

確保公正的指標應該有哪些呢?貝亞尼說,《國際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被指控者在未經審判之前應該被視為是無辜的,不應該對審判的結果進行預測。被指控者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律師,這樣國家與個人之間就均衡了。有人也將之稱為平衡的天平。法庭必須是獨立的、不受任何人的控制,不受政府的控制。法庭也不應該有任何偏袒和傾向性,不應該施加任何影響。它唯一應該做的就是驗證擺在他們面前的事實和證據,然後依據法律做出相關的判斷。

法庭的審判程序和做法必須公正。被告有權保持沉默,以防出言不慎變成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為,提供證明其有罪的證據是國家也就是公訴一方的事。必須明確告訴被告對他的控罪是什麼、為什麼提出這樣的控罪。

貝亞尼博士還說:“公正的原則還適用於審判過程之後,判決必須在公開的法庭上宣讀,也就是說應該是公開的文件。判處的刑期和量刑必須精確,使被告清楚他要在監獄服刑多長時間,受到的懲罰是什麼。即便是在監獄服刑期間犯人也必須受到人的對待。”

犯人們當然也應該有向更高一等的法院上訴的權利。但是,世界上有哪種制度能完全符合滿足這些要求嗎?沒有!因為任何一種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無缺,沒有漏洞與失誤。無論是英國及其前殖民地國家使用的習慣法體系,還是法國及其前殖民地使用的羅馬法體系,其它任何現存的司法體系。《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4條對公平做了精確的定義。比如,它指出軍事法庭是不公平的,因為它不公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人們就可以用它來挑戰那些有疑問的審判。

法律資助
然而,基地設在倫敦的人權組織<國際權利>的奧丁卡魯認為,對於世界上許多人來說,特別是那些窮人,公平的審判不過是個遙遠的夢: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有聘請代表律師的權利。如果你無法選擇律師的話,就不能說你有請律師的權利,而如果你無錢雇律師的話就談不上選擇律師。如果你窮得沒錢請律師,而你又知道請律師和打一場官司下來要多麼費錢,那麼你就要問,你真的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保障嗎?如果,你窮得雇不起律師的話,你就不能肯定地回答說你有這個權利。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上許多國家建立了法律資助項目的原因。

法律資助項目是由國家給那些自己掏不起錢請律師的人提供律師。但在現實中,法律資助項目運作起來既非常複雜困難,又花費昂貴。國家無法為每一個人提供最好的律師,否則國家就破產了。這些是結構性問題、經濟問題、政治問題,這是法律無法提供答案的問題。

同樣屬於政治性的問題是司法的獨立性到底有多大?薩尼.阿巴查統治下的尼日利亞決,不是世界上唯一被指控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政府。馬來西亞對反對派領導人安瓦爾的審判也受到了類似的指控。還有在巴基斯坦對前總理謝里夫和另一位前總理貝娜奇爾.布托的丈夫的審判,盧旺達對1994年發生的種族滅絕屠殺的審判等等。這些指控的關鍵是,這些人都是因政治原因被判刑的,而不是法律原因。如果一個政府聲稱,它的司法是獨立的,但實際上未必如此的話,國際社會又能做什麼呢?

國際社會的援助
貝亞尼博士認為:國際社會有幾種選擇。其中一個是,由這些國家的人民向政府說,如果一個國家真的相信它的司法體制是公平公開的,那該國就應該簽署有關的國際公約、條約。這些國際公約對世界各國的司法程序是否公正進行檢驗。一旦簽署了有關的國際公約,就有了一個獨立的機制和框架,再發生類似馬來西亞安瓦爾的案子就可以對其法庭行為進行檢驗。如果,有明顯證據表明出現了司法不公,國際社會就會有抗議、譴責,直至某種程度的制裁。這些都是用來表明,司法不公的行為是不能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

這些選擇,乍看上去似乎同普通人的生活沒有什麼關係。然而,<聯合國法官和律師獨立問題委員會>特別委員帕拉姆.顧瑪拉薩米說,他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訴抗議,那些生活在各國的人應該從自身做起,採取行動:

顧瑪拉薩米說:“我認為,普通民眾在這個問題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應該做的是,一旦出現司法不公,立即向最近的非政府組織或其它任何民權組織報告。如果他們本國沒有這類組織的話,就向鄰國的組織報告,以引起聯合國在日內瓦監視機制的警覺,以便對投訴的問題展開認真仔細的調查,並決定採取什麼樣的相應行動。但現在的情況往往是我們接到報告時已經太晚了,已經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我所要求的是,讓我們盡快地得到消息,並得到充份的證據,以便對投訴展開調查。”

顯而易見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要確保司法公正所需要的時間、資金和人們的態度都是不理想的。儘管沒有任何一種司法制度是完美的,但所有的法庭至少應該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因為公平審判對保障其它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英國埃塞克斯大學人權中心的吉爾伯特教授,引述了一段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牧師馬丁.涅莫勒的一段名言,涅莫勒因反對希特勒的納粹統治曾被關入集中營。馬丁.涅莫勒說到:“當他們來抓共產黨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共產黨﹔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猶太人﹔當他們來抓吉普塞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吉普塞人。當他們來抓他時,已經沒有人為他講話了。”這就是為什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和第十一條如此重要,因為它為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提供保護,並防止國家利用法律作為鎮壓和壓迫的手段。(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9, 2004 03:54 PM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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