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9 15:54:08人權入門專題系列(六)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人權入門】 不公正審判 薩羅維瓦的活動同當時由撒尼.阿巴查總統領導的軍事獨裁政權發生了直接的衝突。1995年12月,一個軍事法庭判處薩羅維瓦和他的幾個同事死刑。薩羅維瓦的兒子肯維瓦在當年做出判決後做出的反應是:我目瞪口呆,說不出話來。儘管我們做好了心理準備,儘管我們早料到了會有這樣的判決,但尼日利亞當局如此無視法律公正、人權和世界輿論還是讓我感到震驚。 薩羅維瓦說,他是無辜的,而在法庭審判之前他就被定為有罪。他的兒子肯維瓦說:“這個審判是對法律公正的歪曲和褻瀆。這是對法律公正的嚴重踐踏。每一位獨立的觀察員都譴責審判的不公正。儘管所有的證據都證明審判不公,但尼日利亞當局還是一意孤行,執行了判決。” 然而,薩羅維瓦是如何被剝奪了公平審判的權力的呢?基地設在倫敦的人權組織<國際權利>曾展開聲援薩羅維瓦的活動。該組織法律顧問奇迪.奧丁卡魯說:“當時的法庭是由軍人、警察組成的,由一名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儘管那些士兵沒有受過法律訓練,那些警察不是律師,但他們坐在一起像專家一樣討論和決定法律和事實問題。儘管法官的態度嚴肅、他尊重事實,但士兵和警察總能在人數上超過他而否決他作出的裁決。這個法庭的判決不允許上訴。無論做出怎樣的判決都不能在任何其它法庭挑戰它或提出異議。法庭做出判決後,唯一要做的是得到軍事當局的認可,實際情況也確實是這樣的。正是軍事當局設立了這個軍事法庭並授予它權力。” 但問題還不僅如此,肯.薩羅維瓦本可以在尼日利亞的普通刑事犯罪法庭接受審訊,而當局卻設立了一個特別軍事法庭。他見律師時必須有警察和當局的官員在場。特別法庭在審案過程中隨時根據需要制定新的規則和程序。在謀殺案發生的第二天,尼日利亞軍事當局在電視上公開宣稱這是薩羅維瓦所為。所以早在法庭開始審判前,當局就已經認定薩羅維瓦有罪了。 當年在尼日利亞報導這一事件的是BBC記者珍尼特.安德森。她回憶說:“我認為,這個案子的審理自始至終給人一種感覺,不僅是薩羅維瓦在受審,奧格尼人的運動也在受審,他們要達到的目標和他們使用的手段也一同地受到審判。所以,這是一次政治審判,在這個審判中政治信仰被判有罪。儘管審判過程本身並不一定就意味著不公正,但設立這個法庭,這麼做本身就注定了要判薩羅維瓦有罪。 《人權宣言》的具體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在第十一條中對第十條進行了擴展和補充。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經獲得辯護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確認有罪以前,均有權被視為是無罪的。對薩羅維瓦案子的審判,顯然都違反了兩條。那麼,審判為什麼必須公正?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的人權專家夏羅卡.貝亞尼說:“其原因有兩條,其一,審判突出地顯示了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國家擁有一切絕對的權利,警察逮捕、法庭審判。面對這樣的權利,作為個人唯一的保護是接受公平的審判。其二,審判使得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權中某些自由受到了合法的暫時禁止。因此,審判的程序必須公平、公開,審判必須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進行。 確保公正的指標應該有哪些呢?貝亞尼說,《國際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被指控者在未經審判之前應該被視為是無辜的,不應該對審判的結果進行預測。被指控者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律師,這樣國家與個人之間就均衡了。有人也將之稱為平衡的天平。法庭必須是獨立的、不受任何人的控制,不受政府的控制。法庭也不應該有任何偏袒和傾向性,不應該施加任何影響。它唯一應該做的就是驗證擺在他們面前的事實和證據,然後依據法律做出相關的判斷。 法庭的審判程序和做法必須公正。被告有權保持沉默,以防出言不慎變成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為,提供證明其有罪的證據是國家也就是公訴一方的事。必須明確告訴被告對他的控罪是什麼、為什麼提出這樣的控罪。 貝亞尼博士還說:“公正的原則還適用於審判過程之後,判決必須在公開的法庭上宣讀,也就是說應該是公開的文件。判處的刑期和量刑必須精確,使被告清楚他要在監獄服刑多長時間,受到的懲罰是什麼。即便是在監獄服刑期間犯人也必須受到人的對待。” 犯人們當然也應該有向更高一等的法院上訴的權利。但是,世界上有哪種制度能完全符合滿足這些要求嗎?沒有!因為任何一種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無缺,沒有漏洞與失誤。無論是英國及其前殖民地國家使用的習慣法體系,還是法國及其前殖民地使用的羅馬法體系,其它任何現存的司法體系。《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4條對公平做了精確的定義。比如,它指出軍事法庭是不公平的,因為它不公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人們就可以用它來挑戰那些有疑問的審判。 法律資助 法律資助項目是由國家給那些自己掏不起錢請律師的人提供律師。但在現實中,法律資助項目運作起來既非常複雜困難,又花費昂貴。國家無法為每一個人提供最好的律師,否則國家就破產了。這些是結構性問題、經濟問題、政治問題,這是法律無法提供答案的問題。 同樣屬於政治性的問題是司法的獨立性到底有多大?薩尼.阿巴查統治下的尼日利亞決,不是世界上唯一被指控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政府。馬來西亞對反對派領導人安瓦爾的審判也受到了類似的指控。還有在巴基斯坦對前總理謝里夫和另一位前總理貝娜奇爾.布托的丈夫的審判,盧旺達對1994年發生的種族滅絕屠殺的審判等等。這些指控的關鍵是,這些人都是因政治原因被判刑的,而不是法律原因。如果一個政府聲稱,它的司法是獨立的,但實際上未必如此的話,國際社會又能做什麼呢? 國際社會的援助 這些選擇,乍看上去似乎同普通人的生活沒有什麼關係。然而,<聯合國法官和律師獨立問題委員會>特別委員帕拉姆.顧瑪拉薩米說,他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訴抗議,那些生活在各國的人應該從自身做起,採取行動: 顧瑪拉薩米說:“我認為,普通民眾在這個問題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應該做的是,一旦出現司法不公,立即向最近的非政府組織或其它任何民權組織報告。如果他們本國沒有這類組織的話,就向鄰國的組織報告,以引起聯合國在日內瓦監視機制的警覺,以便對投訴的問題展開認真仔細的調查,並決定採取什麼樣的相應行動。但現在的情況往往是我們接到報告時已經太晚了,已經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我所要求的是,讓我們盡快地得到消息,並得到充份的證據,以便對投訴展開調查。” 顯而易見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要確保司法公正所需要的時間、資金和人們的態度都是不理想的。儘管沒有任何一種司法制度是完美的,但所有的法庭至少應該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因為公平審判對保障其它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英國埃塞克斯大學人權中心的吉爾伯特教授,引述了一段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牧師馬丁.涅莫勒的一段名言,涅莫勒因反對希特勒的納粹統治曾被關入集中營。馬丁.涅莫勒說到:“當他們來抓共產黨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共產黨﹔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猶太人﹔當他們來抓吉普塞人的時候,他沉默不語,因為他不是吉普塞人。當他們來抓他時,已經沒有人為他講話了。”這就是為什麼《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和第十一條如此重要,因為它為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提供保護,並防止國家利用法律作為鎮壓和壓迫的手段。(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29, 2004 03:54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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