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30 14:34:48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七)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避難在英國 賓亞姆.塔德薩回憶到:作為一個難民身處異鄉,完全失去了自我,也失去了社交圈子、文化價值、失去了感情寄托、失去了一切...在這裡什麼也不是。沒有任何指控,沒有任何定罪就把你拘禁起來,使你覺得你明天可能就會死。你覺得絕望,沒人能把你救出去。那種感覺就好像永遠不知道有明天,無法想像明天會怎樣。 賓亞姆說:“他從來沒想過要離開埃塞俄比亞。但當賓亞姆出國參加一次國際新聞工作者會議時,警察突襲搜查了他的家。賓亞姆在英國轉機的時候,他的朋友打電話勸他不要回國。那是在1998年的5月發生的事情。賓亞姆以受到政治迫害為理由向英國政府申請避難。他現在仍在等待英國政府的決定。” 賓亞姆:“我有地方住,也有吃的。但我的申請什麼時候才能有結果?我還年輕,許多事情都在等我去體驗。可我覺得我的生活被凍結了。我無法計劃任何事情,因為無論我想做什麼,我總是被捆住手腳動彈不得。” 無法開始生活使賓亞姆感到焦躁不安。他不知道他是否會被允許在英國呆下來。英國工黨政府一直試圖加快避難申請的審核程序,但積壓的案子仍有近十萬件。每個月大約有六千名左右的人到達英國申請避難。他們中一些人擔心的不僅是等待,而且對他們受到的待遇不滿。他們抱怨住房條件太差,沒有律師幫助等等。還有一些要求避難的人遭到拘留。有的被關在監獄裡,有的在所謂「接待中心」裡。待在接待中心裡的人沒有進出的自由。 英政府新政策 英國政府為其拘留避難申請人的做法辯護說,如果不拘留這些人,他們就會消失在英國社會中再也找不到了。不過,肖恩.羅布茨認為英國處理避難申請的政策和做法還有其它的問題。 肖恩.羅布茨說:“英國的政策最讓人擔憂的一點是,內政大臣施特勞鐵了心要徹底改變我們保護難民的方式。英國政府試圖阻止避難申請人到英國,甚至不想讓他們到歐洲。英國希望建立一種配額制度,隻允許配額內的人數到達。與此同時,列出一個安全國家的名單,任何來自這些國家的人都沒有正當的理由申請避難,因為他們國家被視為是安全的。這就同難民保護的最基本原則相牴觸了。保護難民的最基本原則是任何人都有權申請避難,並有權要求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查考慮。” 英國政府說,人們利用避難申請作為借口來英國是想掙錢或領取社會福利。政府正在考慮讓這些人在他們的地區,或在他們的鄰國就近申請避難。政府說還在考慮規定進入英國申請避難的限制配額。英國政府說,1998年僅有17%的避難申請被認為是真正的難民並給予避難權。12%的人基於人道主義原因被准許暫時在英國居留,71%的申請人被拒絕。但人權活動人士說,絕大多數來英國避難的人都是來自像阿富汗、索馬里和斯里蘭卡等國,在那裡的人感到生命受到威脅。 人人有權尋求庇護 在實際生活中,《人權宣言》第14條意味著什麼?英國最近就避難問題進行的一些爭論,探討對申請避難的人國家應該提供什麼幫助?為什麼許多國家抱怨避難制度有種種的困難。 《人權宣言》第十四條到底有多大的權利?聯合國難民署國際保護部的負責人艾麗卡.費勒說:它隻具有道德的力量。《世界人權宣言》當然只是一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所以,簽署這個文件只有道義上的責任,並不需要受法律的或一系列規則、規定的制約。難民方面的法律文件是《1951年聯合國公約》中有關難民的條款。遺憾的是這個公約並沒有明確地要求簽約國必須開放它的避難程序,並接納所有要求到它們國家申請避難的人。這個公約所做到是為那些已經設法進入到別國領土的避難者設立了一個權力和責任的框架。這些人,打個比方,已經從前門擠進來了。 對這些已經從前門擠進來並要求避難的人,國家應該為它們提供些什麼呢?費勒說:如果這些國家是1951年聯合國公約的簽約國,它們就應該讓避難申請者使用申請避難的制度以決定他們是否是難民。這個制度必須是完備的和公平的。它應該符合《1951年聯合國公約》的規定,不僅在字面上的符合,而且是要真正符合公約的精神。 在審核他們的申請期間,必須為申請者提供適當的居留條件包括:醫療保健,如果申請人是攜家眷來的,就要為他的孩子提供在等待決定期間的教育。申請人還應該有生活保障,或允許他工作,或提供社會福利。總之,使避難申請人在等待決定期間能夠保持人的最基本體面的生活。 然而,誰應該得到難民身份?各國對不同的標準理解,使這一問題更複雜化了。《1951年聯合國公約》對難民的定義是:一個人有充分的理由擔心,他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信仰或某個社會團體的成員而被迫害。一些人權活動人士認為這個定義太狹義。因為,那些因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逃離戰區的人就沒有被包括進去。 <聯合國難民署國際保護部>的艾麗卡.費勒說:越來越多的難民逃離家園,並不是因為其個人受到了單獨的迫害,而是整個衝突的局勢造成的。他們是逃離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真正危險。這種危險是戰亂衝突和普遍的暴力導致的。這種情況已經在非洲大陸得到了認可。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公約》對難民的定義有所擴展,承認非洲大陸的這種難民。當然,這個公約是特別針對非洲的。所以如果要給難民一個比較廣義的定義應該是:一個人待在他的國家以外,並因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危險而無法返回他的國家。 但是,人權活動人士對英國和歐洲其它國家的主要批評是,他們正試圖阻止第一步人們到達他們國家申請避難的可能。英國埃塞克斯大學人權中心法律教授傑夫吉爾伯特說:“在這一點上人們就可以原引《人權宣言》第十四條進行反駁。” 吉爾伯特:“在對待難民的問題上,國際社會有一個認同的理解,即一個人尋求避難的權力,可以離開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並要求避難的權利的確存在。你到了那個國家並不意味著獲得了避難權,但不應該阻止到那個國家尋求避難。歐洲國家在它們自己週圍圍起屏障,減少人們前來尋求避難的可能性。如果對那些運載了沒有持有效旅行證件的乘客的航空公司實行制裁,那這些人等於就沒有了申請避難的權利,更別提享受這種權利了。” 吉爾伯特所說的運載制裁,是歐洲國家政府對運載了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乘客的航空公司實行的罰款。 艾麗卡.費勒說:“發達國家為避難設置了重重障礙,一些借口是她一再聽到。一種說法是,這些國家要花很多錢才能維持避難制度的運轉。另一種說法是,民眾中有牴觸情緒,因為許多納稅人覺得,他們的錢被花在了那些不配得到幫助的非法移民身上,而不是那些真正需要幫助和資助的人。還有一種說法是,在避難資格的審核完成後,那些不是難民的人,因種種原因也無法把他們驅逐或押解出境。還有的說,對難民的定義本身已經越來越難以適用於今天湧到你門前的各種各樣的人了。應該對有關的法律條款重新審定,明確責任界定誰應該獲得避難資格誰不應該。” 定義難民 費勒說:“這些國家的顧慮,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是我們的確感到擔憂的是,那種對難民定義的狹隘的和片面的解釋。我們擔心的是,避難權被濫用的程度被過份誇大了。我們感到有迫切的必要同各國政府合作,共同解決正在不斷增長的排外情緒。這種對外國人的排斥、不信任和恐懼,對難民有非常壞的影響。不但影響人們進入這些國家尋求保護,而且影響到他們進入這些國家後生活的安全和安定。 「避難欺騙醜聞」、「閘門洞開,引來滔滔難民潮」、「難民趨之若騖」...最新數據顯示英國已成為歐洲避難之都,工黨受到指責。這些是最近英國報紙上的一些標題。 不過,英國難民委員會的傑西卡.尤迪列維奇對此並不感到意外。<英國難民委員會>是負責照顧難民和尋求避難者的慈善機構。傑西卡說,“公眾對那些尋求避難的人的懷疑,不信任並不是什麼新東西。” 杰西卡說:“我認為這一直是個問題,而且不僅是英國才有的問題,其它國家也一樣。我想,這也同人們對陌生人不信任的心理有關。這就要靠政府的教育引導向公眾解釋這些人為什麼要來到這個國家。否則,人們就會對他們來英國的原因不理解。” 在世界其它地方,許多政府根本沒有選擇。因種種原因逃離本國的人直接越過邊界就進入鄰國了,伊朗和巴基斯坦境內都滯留了大批的阿富汗人。坦桑尼亞境內則有大量的來自盧旺達和布隆迪的難民。傑西卡說:“對成千上萬的越過邊界逃難的人敞開大門接待,是人道主義的做法。所以,這些國家需要國際社會的支持才能提供這樣的協助。當然這同申請避難完全不同。這不是研究個案,而是要為成千上萬的人提供食物、帳篷和最基本的生活所需。這些國家抱怨的是,難民問題常常一拖就是很多年,到後來人們稱之為同情心枯竭。而一些國家得不到什麼幫助,基本上靠自己來對付難民潮。” 這顯然是個資源的問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覺得難以做到完全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規定的尋求和享受避難的權利。但英國等國家現在受到的批評是,它們正試圖阻止人們第一步前來尋求避難。人權活動人士說,必須要有有效的申請避難的權利,對避難申請要有公平的審核,在審核期間,應該為申請人提供適當的居住條件。<聯合國難民署估計>,越過國際邊界的難民有1千3百萬。而遺憾的是導致這些人逃離家園尋求避難的各種形式的迫害仍在繼續。(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ne 30, 2004 02:34 PM | 引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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