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2 13:03:19人權入門專題系列(九)--政治參與權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宣言中的具體規定 1948年制定《世界人權宣言》時,世界上只有42個國家實行民主選舉。然而,隨著殖民時代的結束,加上蘇聯的解體,民主力量一直在不斷增長壯大。到目前為止,據估計,世界上已有120個民主國家。這些國家的存在也使得《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一條有了新的意義。 蘇姍.馬克思是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她在談論《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一條的具體內容時說,“《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似乎是在談政治體制,實際上它承認了這樣一個事實:民主理念是同人權相聯繫的,政府的結構與保護自由和促進平等之間是不可分割的,而自由、平等也一直正是人權運動所尋求的。” 《人權宣言》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人人有直接或間接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共事務的權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體現。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那麼,這個權利給了人們什麼呢?應該如何描述這個權利呢?蘇姍.馬克思說,“它是政治參與權。它同《人權宣言》中其它所有的權利相互關聯,但它使其它權利更具體、焦點明確,把它們引導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問題上,引導到參與制定集體生活的標準上。所以,它同《人權宣言》中的其它權利都是有關係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經濟、社會權利、適當的教育、勞工權利等等。它是把這些權利都引導到參政的問題上。” 各國做得怎麼樣呢,是否符合《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呢? 以烏干達為例:烏干達聲稱在本國實行的是一個包括全體的、共同參與的民主形式的體制。2000年3月,烏干達舉行了新一輪的選舉。當時的總統穆塞韋尼再次當選,連任5年。按照烏干達的非政黨化制度,該國實行的是普選,每一個人都有選舉權。但人們只能投票選舉不代表政黨的個人。過去15年中,在穆塞韋尼總統和他領導的「全國抵抗運動」的統治下,其他政黨受到了全面的禁止。它們只在名義上存在,但其他政黨不許有發展,不能組織政黨集會,這些政黨甚至不可以選擇能代表其政黨的顏色和標語。 烏干達式民主 穆塞韋尼總統還強調說,正是多黨政治導致了烏干達過去的分裂,並引發70年代和80年代殘酷的內戰以及阿明和奧博特暴虐的獨裁統治。但是,烏干達獨立的日報《監督報》的主編查爾斯.翁延哥.奧伯完全不同意烏干達應付不了多黨政治的說法。 奧伯說,“我認為,多黨制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非洲。因為它教給人們談判的習慣和文化,它教給人們如何體面地承認失敗,然後臥薪嚐膽,準備下一輪。它也使政治減少了許多狂暴、卑鄙和野蠻。只要不實行多黨制,非洲就總是會徘徊在這樣一個怪圈中,經歷一段時間的發展進步,然後又跌入混亂和野蠻的瘋狂中。”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中並沒有明確地提到「政黨」這個詞。問題的關鍵是,如果沒有多黨制,像烏干達這樣的選舉,能否被稱為《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中所表述的是「真正的」的選舉呢?政黨在讓人民發表意見到底有多重要呢? 國際人權活動組織<人權觀察>的博卡特認為在現代社會,人們是以組織的形式來表達其觀點和參與政治程序的。在當今世界的大多數國家,沒有政黨作為代表和提供支持,個人很難直接有效地參與政治。 但是,烏干達政府反駁說,烏干達的政體實際上比許多多黨制政體具有代表性。比如,在烏干達各級政府中,有非常多的婦女參政。在2000舉行的公民表決中,烏干達人選擇了保持非政黨化的體制。但是批評者說,那次的投票率低於政府說的51%,而且,當局也沒有向公民很好地解釋表決的問題。 烏干達駐倫敦的大使克爾亞說,“烏干達所具有的是一種新形式的民主。我不明白,為什麼西方國家認為,多黨制就等於民主。如果你沒有忘記的話,蒙博托總統有一百零三個政黨,你能說他統治下的扎伊爾是民主的嗎?以我個人看,有結社的自由、個人可以自由的表達意見是民主的關鍵。民主的另一個關鍵是要有民主的原則。世界上的許多國家並沒有能做到這些。” 穆塞韋尼式的民主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嗎?如果僅以狹義的字面定義來衡量的話是符合的。但是,許多人認為問題並不是那麼簡單的。 彼得.博卡特曾為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寫過了一份關於烏干達人權狀況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烏干達有騷擾反對派活動人士,威脅獨立的新聞記者和非政府組織等違反人權的行為。 彼得.博卡特說,“《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集中談的是政治權利。我認為,應該把這一條同《人權宣言》中的其它條款聯繫在一起來理解,比如: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等,這些權利形成了與政治參與有關的核心權利。我認為,接受烏干達的體制,接受把人權限制在最簡單最基本的權利的做法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權力最容易導致腐敗,而穆塞韋尼大權獨攬。我們應該做的是建立獨立的機制,如議會、司法體系和獨立的選舉委員會,這些機制可以限制、監督權力,以防止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 同一定義不同解釋 所以,各國面臨的選擇實際上是,要麼僅僅達到第二十一條的最基本要求,要麼追求更高的理想,實現政治參與。英國埃塞克斯大學人權中心法律教授傑夫.吉爾伯特解釋說,“第二十一條要求必不可少的一點,是定期的、真正的選舉,選民應有普選權和平等的權利。自1948年以來,民主的概念在不斷發展,有關一個國家應該如何管理的看法也在發展,我們關注的重點已經從具體的政府構成形式轉移到國家的管理方式上了。今天,如果要談真正的民主,就不僅是要有定期的選舉,選民可以真正地不同政黨之間做出選擇,今天要談民主,就要看看體制本身是否是民主的,不但是在選舉的時候,而且在沒有進行選舉的時候。這就是說,要有一個法制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民知道政府不能獨斷專行,人權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個人的和團體的自由得到尊重是一個公民社會。選舉是自由和公平的。” 一些分析人士說,國際社會在一點上正在漸漸達成共識,即自由化的民主是最好的政府管理形式。當然,顯而易見的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還不民主。基地設在倫敦,一個旨在促進民主的非政府組織<一個世界行動>的政策負責人海倫.奧康耐爾相信,國際社會應該做出更大的努力,在全世界促進民主。 奧康耐爾說,“直到1989年之前,國際社會在民主問題上常常是擺出兩副面孔。因為冷戰的原因,一個政府只要聲稱自己是民主的,國際社會就去支持。而這些政府可能只是打著民主的招牌,但實際上並不民主。自那以來,國際社會在民主問題上的立場是更堅定明確了,但它似乎滿足於5年一輪的選舉和多黨制的選舉形式。我認為,國際社會應該做得更多一些。它應該認真地調集資源、資金和專家,到地方社區去,同地方社區一道,加強基層民主,同地方政府合作,保證實現真正的民主,而不只是圖有虛名。國際社會還應對政府施加正面的壓力,使它更負責任、更民主。” 如果在一個現存的政治體制中,人們覺得他們的需要不能得到滿足,他們該怎麼做呢?奧康耐爾解釋說,他們應該從基層做起。她以<一個世界行動>在安哥拉的一個項目為例。在安哥拉首都盧安卡週圍的貧民窟中,人們喝不上清潔的水。貧民窟的居民組成了一個委員會,去同當地政府和自來水公司交涉。在國際援助資金的幫助下,在社區的每一個人的參與下,他們在整個貧民窟地區修建了幾千個自來水供應點。 奧康耐爾說,在一個像安哥拉這樣困難的國家,這樣一個衝突不斷的國家,從最基層做起是唯一可行的辦法。通過動員貧民窟的人們尋求喝上清潔的水,你實際上是在組織一場公民社會運動,你在建立社會團體和壓力組織,這些組織結合在一起就能形成更活躍的公民社會,而一個公民社會是邁向民主的階梯。 實際上,並沒有一個民主的最理想的處方。實現《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就像《人權宣言》中的其它條款一樣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但歸根結底,政治參與是帶動其它權利的根本,其它權利建築於其上,並形成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結構。(待續) 由 bee 發表於 July 2, 2004 01:03 PM | 引用迴響
發表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