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5 11:29:12人權入門專題系列(十)--自由表達轉載:【BBC中文網/專題報導】 任何社會及其政府都能夠找到否認表達自由的各種不明顯的方式,但在有些國家如緬甸,這些方式則是赤裸裸的。緬甸自1962年以來一直是軍事當局統治,同外界的聯繫很少。近年來,當局加強了對國內不同政見的鎮壓。 孟差亞是緬甸的著名作家,他寫過一部記述緬甸普通老百姓生活經歷的書在1989年被禁,直到去年他才設法裝扮成珠寶商逃離緬甸。孟差亞回憶到:書被禁後,有人開始攻擊和詆毀我,他們想把我同緬甸民眾孤立開來,這是他們的一貫做法。有人還攻擊我的文學思想,他們不喜歡這類的以真人真事為基礎的紀實文學。 鎮壓不同政見 1988年,在緬甸首都仰光,軍隊朝要求民主的示威學生開槍,隨後,拒絕向1990大選的獲勝者移交權力。在那次大選中獲勝的反對派領導人昂山蘇姬被軟禁5年,至今,行動自由仍然受到限制。前聯合國緬甸人權問題特別委員拉索姆.勞拉赫說,這一切都導致緬甸社會內部的緊張不斷升級。 勞拉赫說:“緬甸軍事當局為了保住權力,禁止公眾集會、禁止人們討論國家局勢、禁止其他政黨從事正常的活動,甚至不讓人們散發傳單。我記錄了一些案子。比如,一名男子因展示了一張要求政治對話的標語而被判刑7年,一名記者因向外國記者傳遞消息被判刑10年。” 一個基地設在英國的人權遊說組織<緬甸呼聲>的負責人伊維特.馬洪說:當局的這些做法就是為了窒息不同的聲音,阻止信息的自由傳播。在緬甸,擁有一台未經註冊的傳真機或調解器就是犯罪,可以判你長達15年的徒刑。 列奧.尼克斯,是斯堪第納維亞國家的一名名譽領事,被判莫虛有的罪名後被關進監獄,幾年前死於獄中。據說尼克斯在獄中受到了折磨。他是緬甸反對黨領導人昂山蘇姬的好朋友。他說到:“你只需要看一看緬甸監獄裡都關了些什麼人就清楚了。囚禁監獄的犯人中,有一千五百至兩千人是政治犯,他們當中,許多人是記者、劇作家、作家、詩人、漫畫家等,他們在監獄裡受到了最嚴重的騷擾和折磨。” 緬甸當局還受到其它一系列侵犯人權的指控,包括任意處決、強姦、折磨、勞改和流放犯人等。人權活動人士認為能夠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 <緬甸呼聲>的負責人馬洪談論到:“在緬甸,人們要求的僅僅是獲取信息的自由,他們希望能夠自由地討論國家的事情,能夠自由地討論緬甸的教育或醫療保健狀況。如果沒有這些自由,人們得不到有關的信息,則無法挑戰政府、監督政府。” 1988年的學生抗議後,緬甸的大學被重新設置、搬遷,而且也只有個別的大學還在上課。許多緬甸人被剝奪了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在學校裡,緬甸語是唯一的語言,所以,緬甸的少數民族根本沒有權利學習本民族的語言。 本台BBC緬甸語組的記者潭林屯在接受採訪時說:“在緬甸,人們不敢站出來講話;在緬甸,人們生活在恐懼中生活,軍情人員到處都是。沒有人敢公開的或自由的討論問題。緬甸目前的局勢確實很壓抑,讓人絕望。” 潭林屯還說:“大多數緬甸人並不知道1948年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規定的各種權利。一直到1980年代末,人權活動人士才把《人權宣言》翻譯成緬甸文,在泰緬邊界向人們發送。” 潭林屯接著說到:“在緬甸,人們知道有這類的文件,他們也知道人權這個詞。但什麼是人權?大多數緬甸人並不明白。”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濫用借口 聯合國主張和表達意見自由特別委員阿比德.候賽因說,這種說法,他聽得太多了。候賽因說到:“凡是有集權政府的存在,就會有各種借口或解釋為政府壓制主張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的權利開脫。比如,集權獨裁的政府會說,國家安全是至關重要的,不能讓人們隨意亂寫東西,因為這樣做會危害國家安全。” 阿比德.候賽因還說:“任何國家,用像緬甸那種壓制自由的手段和規模來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借口,都是站不住腳的。但是,對於像緬甸這樣政治反對聲音受到嚴重壓制的國家,《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又有什麼約束作用呢?” 英國埃塞克斯大學法律教授吉爾伯特說:“《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已經納入一系列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中,比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如果你碰上一個不承認國際人權條約的政府,那你就只能援引《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因為它已通過習慣法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 緬甸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在道義上應該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約束。一個致力於在全世界推動表達意見的自由的人權組織給自己取名為<第十九條>。該組織以壓制反對意見的嚴重程度排順序,將緬甸同白俄羅斯、伊朗列為同等。壓制反對聲音有不同的形式和程度。在一些國家,批評是被允許的,但不能批評當權者。 <美洲國家組織>自由表達權利特別代表聖迭戈.坎通說,在美洲,有十七個國家存在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這類法律被稱做《薩卡托法》。所謂《薩卡托法》是對法律斷章取義的使用,專門保護有權勢的人。比如說,如果有人公開辱罵總統是個傻瓜,那麼他就會受到比說一個普通人是傻瓜要嚴厲得多的懲罰。在美洲國家,人們覺得這麼做也沒什麼奇怪的,至少政府認為是絕對正確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意識到,政府不應該限制人們表達意見的自由。一個人從決定從政、成為公眾人物的那一刻起,他就要準備做出犧牲,面對公眾的批評。 如果人們覺得表達意見的自由受到了剝奪限制,他們該怎麼做去爭取自己的這種權利呢? 聖迭戈.坎通解釋到:他們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要通過該國的法律程序提出法律訴訟。當然,有些司法體系未必獨立或有效,因而<美洲人權委員會>、<美洲國家組織>和我本人都接到過許多人們抱怨言論自由受到限制的投訴。我們通過與政府交涉,或讓案子在國際上曝光來幫助他們。如果還不能解決問題,我們還可以把案子提到<美洲人權法庭>上受理。 被約束的權利 去年,BBC記者在德國報道了極端的民族主義組織<德國國家民主黨>的抗議活動。德國政府認為,該組織煽動種族仇恨,因此要禁止它。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同意政府的做法,但人權專家傑夫.吉爾博特說,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經規定了,一個人在使用表達意見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對其行為負責任。 吉爾博特說:“該國際公約的第十九條規定了人人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但在第二十條第二款中又規定:任何宣揚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因此導致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雖然第十九條中規定了表達自由的權利,但第二十條又規定了,個人在使用這個權利時,應該承擔起責任和義務,不能以使用自己的權利而限制和威脅到社會其它成員的權利。” 有些人仍然認為,自由表達的權利應該是絕對的。他們爭辯說,在任何情況下,壓制一種聲音都是不對的。 但是,人權活動組織<第十九條>的負責人安德魯.普特法特認為: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權利還是應該有限制和界限的。自由表達的權利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國際社會從來都承認這種絕對權利的存在,也沒人這麼理解。這個權利的界限就是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權利。所以,使用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時,要掌握平衡,而這個平衡很微妙。這個度到底在哪,人們莫衷一是。但是,這個平衡的一端是,如果我慫恿某人去殺人,如果我對這個人說:拿上這把槍,去把某人給我殺了。而我被以慫恿謀殺罪起訴,我就不能拿表達主張的「自由」為借口為自己開脫。平衡另一端是,如果我表達我的觀點,但僅僅因為我的觀點與你的不同,讓你覺得不舒服,冒犯了你,我就應該得到保護。你受到了冒犯並不意味著我的權利應該受到限制。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要看看,一個人的言論是否直接侵犯了其他人的人權。 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在任何社會都會遇到各種問題。因為,這個權利涉及的問題範圍很廣,從無情的鎮壓不同聲音到討論一個社會可以容忍什麼觀點,不能容忍什麼觀點。《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還保障,一個人應該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們有知情權。因為,要談任何人權,一個人就必須能夠知道事實並能夠自由地對之加以討論。 迴響
揭發中國隱煞 蔣彥永下落不明 曾經揭發中國衛生部隱瞞SARS疫情、而被美國時代雜誌獲選亞洲風雲人物的蔣彥永,今年二月因為上書北京當局、要求為六四天安門事件平反,結果在上個月遭到逮捕,到現在依然下落不明。去年寫信給北京電視台和美國時代雜誌、揭發中國隱瞞SARS疫情的、退休解放軍軍醫蔣彥永,到現在還是下落不明,原因是他在今年二月上書中國領導階層,要求為六四天安門事件平反,結果觸怒了北京當局。據說這封要求平反六四的信,讓中國共產黨上下受到極大震撼,就在上個月、蔣彥永和妻子前往美國使館辦理赴美簽證時,遭到北京當局逮捕,他的女兒曾經對媒體談到當時情況。這段訪問後沒多久,蔣彥永的妻子隨即獲釋,但也遭到北京當局警告、絕對不能向媒體透露半點口風。而日前曾和蔣彥永通過電話的民運人士研判,蔣彥永在電話中的口氣相當謹慎,可能是他的公寓內有警衛戒護,北京當局對此則是三緘其口。到底蔣彥永還要被關多久,沒有人曉得,可以確定的是,無論中國各方面再怎麼改革開放,對於言論自由這一點、北京當局還是會緊咬著不放。 Posted by: 搶救蔣彥永行動陣線 發表於 July 20, 2004 05:29 PM 發表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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