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6 03:51:00侵害著作權 一律加重處罰轉載:【中國時報/陳重生台北報導/2004.08.25 】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凡侵害著作權,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一律加重處罰;新法並納入防盜拷措施。為避免青年學生動輒觸法,「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等微罪免罰。此外,增列海關主動查緝權限,以免造成邊境管制漏洞。 著作權法自去年六月修正以來,外界仍有頗多爭議,台灣主要貿易夥伴美國仍相當不滿意。美國商會日前派代表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盼再修法。立法院這次通過由民進黨立委邱垂貞等人所提修正草案內容,大多符合美商要求台灣加強查緝盜版、侵害著作權行為的期待。 新法並參照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二○一條規定認為,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破解、破壞、規避防盜拷措施行為,應予許可。 例外情形包括「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為保護未成年人者」、「為保護個人資料者」等。 過去海關無主動查緝權限,盜版物大量進口也無法查扣處理,這次修法增列,明定海關對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貨物可暫不放行。海關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新法並取消非營利、重製份數五份以下不罰的規定,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侵害著作權一律處罰。 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明定最輕刑罰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為避免青年學生影印、下載資料動輒觸法遭到刑罰,新法比照美國規定,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有關圖書館影印、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的利用等「合理使用範圍」,在年底前完成界定。 著作權法修正 特別301危機暫除 轉載:【聯合報/記者尚毅夫台北報導/2004.08.25 】
著作權法不僅關係到台美自由貿易協訂簽署的談判,更是美國是否對台灣祭出特別三○一觀察名單懲罰條款的參考指標。美國在台協會官員曾明白告訴執政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著作權法如果不修正,美國會對台灣祭出特別三○一條款。立法院在美國的威逼下,昨天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案,暫時化解危機。 美國關注盜拷行為,這次修法增訂「防盜拷條款」,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若未經合法授權破解、破壞或規避,及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防盜拷條款例外不罰原則,包括為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保護未成年者、個人資料、檔案保存機關或教育機關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為進行加密研究者、進行還原工程者、及為電腦及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及其他經主管關所定情形。 美國關切台灣海關主動查扣權,及考量盜版的跨國貿易使侵權規模擴大,這次修法賦予海關對涉嫌侵害物暫緩通關放行權限。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及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權利人獲通知須在空運出口貨物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否則海關應即放行。 這次修法還包括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調解以涉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為限;企業重製光碟為內部營業項目,從公訴罪改成告訴乃論罪,給予企業與權利人有民事和解的空間。 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及得併科罰金最高二百萬元。以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方法利用其著作者,最高處二年以內有期徒刑。 新通過的法案也對「合理使用不成侵害」重新界定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立法院為此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智慧財產局協助權利人與利用人就圖書館、教學用影印及教育機構遠距教學之利用合理範界圍予以界定,在年底前完成,送全國有關單位參考。
迴響
發表迴響
|